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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2020年度江西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的通知
赣科发成字〔2020〕34号 各有关单位(专家): 根据《江西省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赣府厅字〔2019〕5号)精神,按照《江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2020年度江西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名要求 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个人、组织)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设区市人民政府,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符合其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或者科学技术专家提名。 (一)专家提名 提名专家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江西省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获奖人,年龄不超过(含)70周岁(1950年1月1日之后出生)的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完成人和江西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第一完成人。其中,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江西省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获奖人,可以独立提名,且奖项不限。其他提名专家学者可以每年度与他人联合提名所熟悉专业领域的项目1项。 鼓励联合提名,联合提名时列第一位的为责任专家。提名专家应在本人熟悉学科领域范围内进行提名,责任专家应在本人从事学科专业(一级学科)内提名。提名专家不能作为同年度提名项目完成人,并应回避本人提名项目所在奖种评审委员会、评审组(含网评组)的评审活动。2名以上(含2名)专家联合提名时,与提名项目第一完成人同一单位的专家不超过1人。 (二)单位提名 提名单位是指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提名资格的省级专业委员会、全省性行业协会(联合会)等。提名部门包括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以及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提名资格的其他部门。 1.江西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 坚持优中选优,原则上提名数量不限。各单位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遴选机制,提名本学科、本行业、本地区、本部门的优秀项目。 2.江西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提名数量不限。提名对象为对我省科学技术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外国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科技管理人员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管理等组织。 二、提名项目(人选)的基本条件 提名项目(人选)相关成果必须符合《江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前完成登记且该成果公示期间无异议,同时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自然科学奖 1.主要论文、专著应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2年以上(距2020年4月30日满2年),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在公开发行的重要学术刊物以及学术专著所正面引用或者应用。 2.对涉及与国外合作完成的研究项目,要求论文专著署名第一单位必须是国内单位。 3.在医疗卫生类科技成果中,属生物学和基础医学理论方面的研究成果,应提名自然科学奖;通过临床观察或病例分析研究发现某些对治疗疾病有意义的规律、现象和特征并有新的理论观点的成果,亦按基础研究类成果提名自然科学奖。 4.候选人应是“代表性论文、专著”作者并排位在前5位。第一候选人应当是在赣中国公民,且至少是2篇(部)以上“代表性论文、专著”的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项目提名时,应当征得未列入候选项目主要完成人的代表性论著其他作者(前5位)的知情同意。候选人之间应当在项目实施期间具有合作关系。 (二)技术发明奖 1.应当是已取得发明专利授权且有效。专利权人应当是在赣的中国公民或组织。提名项目应当技术成熟,整体技术应用于生产实践2年以上(距2020年4月30日满2年),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2.排名前4位的候选人必须是发明专利发明人(当该发明专利发明人为1人的除外)。候选项目主要完成人不能完全覆盖核心知识产权证书所列权属人、发明人时,应当征得其他未提名权属人和发明人的知情同意。候选人之间应当在项目实施期间具有合作关系。 (三)科学技术进步奖 1.应当是技术成熟,整体技术经2年以上(距2020年4月30日满2年)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2.候选单位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各级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单位。候选单位之间在项目实施期间应当具有合作关系。 3.科普作品可以作为公益类项目提名参加科技进步奖的评审。科普作品是指以提高公民科技素质为目的,且于2000年1月1日以后2018年4月30日以前公开出版、发行的科学普及出版物,包括科普原创作品和编著作品。 (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应当是经2年以上(距2020年4月30日满2年)与在赣中国公民或组织的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中,对我省科学技术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外国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科技管理人员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管理等组织。 (五)其他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疫情防控领域支撑引领作用,统筹考虑疫情应急带来的影响,结合实际,对本年度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其他要求明确如下: 1.当年度项目或完成人不得被重复提名或被多个组织、部门联合提名。候选人同一年度只能作为1个项目的完成人参与省科学技术奖提名。上两个年度(2018年、2019年)省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第一完成人,不能作为2020年度省科学技术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2.项目第一完成人的主要工作应在江西省境内完成,项目第一完成单位原则上应为在江西登记注册或江西省所属的独立法人。 3.候选人不是候选单位的,应当经所在工作单位出具书面同意意见,并提供对项目所做出的创造性贡献的原始证明后提名。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以及在项目实施期间身份为党政机关公务人员的,一律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4.鼓励科研人员针对新冠肺炎疫情开展应急攻关和成果应用。对于在病毒溯源与流行病学、检测试剂(盒)与设备开发、药物和疫苗研发、临床辅助诊疗技术和系统开发、远程医疗等方面取得的科研攻关成果,适当放宽提名条件,不受上两个年度获奖项目第一完成人不得作为本年度主要完成人再次提名、科技成果须成功应用两年以上等限制;但候选人同一年度只能作为1个项目的第一完成人,同时可作为其他项目的非第一完成人;另外,视本年度提名项目整体情况,在推荐指标上给予适当倾斜。 5.落实科技部《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国科发监〔2020〕37号)精神,破除科技评价中过度看重论文数量多少、影响因子高低,忽视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的不良导向。科技奖励评审突出成果质量和贡献。对于自然科学奖,注重对成果的原创性、公认度和科学价值等进行评审。对论文评价实行代表作制度,代表作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篇。对于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注重对成果的创新性、先进性、应用价值和经济社会效益等进行评审,不把论文作为主要的评审依据。 6.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加快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办发[2019]40号)精神,完善科技成果管理,引导和规范省级学会、行业协会(联合会)及其他组织机构(包括国家级学会、协会、联合会和中国技术市场协会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委员会的成员单位)开展市场化、专业化、标准化的科技成果评价,评价报告可申请科技成果登记,可作为申报科技奖励的项目成果依据。 7.适当延长科技人员完成科技成果登记时间,截止日期为5月15日。登记机构联系方式:省科技信息研究所文献中心叶蓉0791-86258606,陈云香0791-86296194,电子邮箱yerong7228@163.com。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省府大院北二路53号省科技厅大类401室,邮编:330046。 (六)不得提名的项目 1.未取得省级科技成果登记的(科普类、国际合作类除外); 2.未经过提名单位审查择优的; 3.参加了上年度(2019年度)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的; 4.国家安全类、国防类和涉密的项目; 5.应用技术类成果未在本省产生经济效益的; 6.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的项目,未获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的; 7.软科学研究成果; 8.同一技术内容的项目已获得省级以上政府科技奖励的; 9.申报科技进步奖,项目整体尚未完成的; 10.列入国家或省部级、市厅级科技计划、基金支持的项目,未整体验收或结题的; 11.科普论文,科普报纸、期刊,国民学历教育教材、实用技术培训材料,科幻类作品,科普翻译作品等。 三、提名程序 (一)提名方式 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渠道,原则上按照候选项目第一候选单位(人)的直属或属地关系,经符合《江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规定的提名者审查合格后提名。中央在赣单位完成的项目,可以按照属地关系或行业归口关系或代管关系提名。省科学技术厅直属单位和没有明确主管单位的候选项目、候选人由所在地设区市提名。 (二)提名号申请 专家提名前,由责任提名专家通过本人电子邮件提出申请,并同时抄送其他提名专家和项目联系人。申请格式见附件1,电子邮件及附件标题为“专家提名申请表——所有提名专家姓名”。 单位提名前,通过电子邮件提出申请,申请格式见附件2,电子邮件及附件标题为“单位提名申请表——提名单位名称”。 提名申请的电子邮件发送至354562962@qq.com。申请截止日期为2020年5月15日。申请截止日后5个工作日内经审核符合提名要求的,发给提名号和密码。 (三)提名公示 对候选项目及其提名者实行完成人所在单位内部公示、提名者公示。提名单位应在本地区、本部门范围内进行公示。提名单位(专家)应责成项目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内容需按照《2020年度江西省科学技术奖励提名工作手册》(可在江西省科技厅门户网站下载)的要求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自然日。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核实处理后再次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方可提名。公示情况需在网络提名截止前上传到《江西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 四、提名书填写要求 提名书是江西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主要依据,请提名单位(专家)按照《2020年度江西省科学技术奖励提名工作手册》要求,认真组织做好提名材料的填写。 提名项目可以于2020年5月20日起凭提名号和密码登录《江西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网址:http://ywgl.jxstc.gov.cn),按照要求在线填写、提交。 备注:首次在《江西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注册登录的单位,应按照省科技厅《关于办理江西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电子印章的通知》要求(文件链接地址:http://www.jxstc.gov.cn/html/1072/2019-08-26/content-11619.shtml),准备材料前往相关部门办理电子印章,工作日期间均可办理。 五、提名材料报送要求 (一)专家提名 纸质提名书原件1份,主件、附件应一并装订,不要封皮,由责任提名专家直接寄送或委托工作人员报送至省科技项目服务中心。 (二)单位提名 以正式公函的方式报送提名材料。发函要求为: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提名应是部门发文;各设区市提名应是人民政府(或其办公厅)发文;经省科学技术厅认定符合资格条件的其他提名单位,应以单位法人名义行文,由本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提名单位报送的材料包括:⑴正式公函1份,内容应包括提名项目公示情况及结果,提名项目数量和汇总表;⑵纸质提名书原件(盖有单位公章)1份。专利证书及权利要求书、获奖证书、生产许可证等可以只提供复印件,其余一律提供原件。主件、附件应一并装订(胶装),不要封皮。 (三)其他情况 1.提名书项目名称、完成人(单位)排名等应与公示材料一致。与公示不一致的,提名单位应在正式公函中说明。 2.提名单位(专家)对评审专家有回避要求的,应提交《回避专家申请表》(附件3),详细说明申请回避的理由,提供证明材料并加盖提名单位公章(提名专家签名)。 3.涉及实验动物的项目必须开具实验动物审查合格证明;土木建筑工程类项目须提交工程验收报告;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应是已授权的;科普类项目须提交2套科普作品;应用证明和经济社会效益证明材料出具时间须为2020年1月1日以后;未在本省直接应用的候选项目,应提供我省候选单位获得的经济效益证明。 六、提名时间要求 (一)网络提名截止时间 2020年6月20日23时截止。请提名单位(专家)予以配合,逾期将不得提名。 (二)纸质提名材料报送时间 2020年6月26日至6月30日18时截止,逾期不予受理。 七、联系方式及材料受理。 (一)材料受理 受理部门:省科技项目服务中心 地址:省政府大院南一路7号九楼(省科学技术厅行政服务中心受理大厅) 联系人:谢一虹,艾金根 联系电话:0791-88175549、86200061 (二)技术支持 1.爱瑞思软件(深圳)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客服电话:400-161-6289 2.省科技信息研究所网络中心 联系人:李群,龚越 联系电话:0791-86226025 技术咨询QQ:354562962,2687025433 (三)奖励政策 省科学技术厅科技成果与技术市场处 联系人:毛永红,谢定才 联系电话:0791-86284608,86255126 附件:1.江西省科学技术奖专家提名申请表 2.江西省科学技术奖单位提名申请表 3.回避专家申请表 4.2020年度江西省科学技术奖励提名工作手册 江西省科学技术厅 2020年3月20日
2020-03-25
关于开展2020年度省市联合基金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年初已在网上发出对省市联合基金项目进行验收的通知,因疫情影响延期至4月上旬验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会议验收对象:2017年度(含))之前立项未完成验收的省市联合基金项目。 二、验收的主要内容和需准备的材料 验收报告一式三份(需装订成册,包括验收报告、项目立项合同和成果复印件)、专家验收意见初稿(项目负责人填写,电子版和1份打印好的纸质件)、汇报PPT(10分钟汇报、5分钟提问、自行拷贝到U盘带到会场)、项目简短总结材料(文字与图片结合,参照2020年1月9日会议下发给各高校科技处的模板,电子版和1份打印好的纸质件)等,相关验收报告模板可到省科技厅网站“样本下载”中下载。 项目验收的PPT模板,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中规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指标为基本依据,内容主要有以下5个方面:对照合同完成情况;取得的成果(人才、论文、专利、奖励、获得国家基金情况和获得其他项目情况);突出亮点;成果应用前景;经费使用情况。 三、验收方式和程序 项目负责人按要求制作结题报告等材料,签字后交依托单位审核;依托单位审核通过后签字盖章,交由项目负责人带至项目验收会场。验收采取专家集中会议的方式进行,具体的程序如下:项目负责人PPT汇报及专家质疑、专家填写《专家验收意见》。项目负责人根据专家组的建议和意见,完善验收报告后交市科技局成果转化与产学研合作科。 四、注意事项 1、根据省科技厅的指示精神,对于到期未结题的项目,基金办不再受理结题申请,并根据《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第40条的规定,采取追回已拨经费、撤销项目资格,取消申请资格等处理措施。对于今后凡有到期而未结题项目的依托单位,原则上不再受理下一年度的省自科基金项目。 2、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关于加快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湖南省科技报告制度相关要求,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技项目必须呈交科技报告。因此,申请结题验收、需通过科技报告呈交系统http://61.187.87.57:9527/reportsubmit/提交一份最终科技报告,呈交科技报告的授权码请及时联系省科技报告管理服务中心(黄卉84586773夏艳红84586791)。 3、高校科技处将本单位省市联合基金项目总结材料及项目验收材料电子文档于2020年4月10日前提交至市科技局成果转化与产学研合作科。 五、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吴建国 尹艳芹 联系电话:58570302 电子邮箱:463197589@qq.com 湘潭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3月25日
2020-03-25
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度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通知
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根据工信部中小企业局《关于推荐2020年度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通知》(工信厅企业函〔2020〕43号)要求,现就我省组织申报2020年度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我省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发展现状,对照《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6〕194号)的规定和条件,按照自愿原则,由各市州工信局组织符合条件的省级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申报。其中,2017年公布的国家示范基地将于2020年12月有效期满,可自愿重新申报。     二、申报单位要求积极参与“创客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中小企业“上云上平台”、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以及疫情防控复工复产等活动,积极参与省市工信部门组织的各项企业服务活动,并按时按质完成创业创新基地运营管理情况调度,运营业绩良好。     三、请各市州工信局指导申报单位按照《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要求,认真准备申报材料,于4月26日前将推荐文件、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推荐表和被推荐单位的申报材料等纸质文件一式两份报送省工信厅,逾期不候。     四、省工信厅将对申报材料组织专家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情况,推荐4家创业创新基地申报2020年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推荐申报的创业创新基地,应按规定格式修改完善、制作纸质材料一式三份,并将全部材料刻成光盘于5月10日前一并上报省工信厅。   联系人:省工信厅中小企业服务指导处  吴小波 联系电话:0731-88955553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0年3月20日
2020-03-23
湖南支持企业应对疫情影响和复工复产“干货”政策清单
湖南省支持企业应对疫情影响和复工复产“干货”政策清单 一、税费优惠 1.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重大损失的企业,可依法依规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湘政发〔2020〕3号,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产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湘政发〔2020〕3号,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3.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缴纳税款的中小企业,准予延期申报或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未按规定期限进行税费种申报、财务报表报送、税款缴纳的,免予税务行政处罚。(湘政发〔2020〕3号,省税务局) 4.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5.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湘政发〔2020〕3号,长沙海关、省税务局) 6.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湘政发〔2020〕3号,长沙海关、省税务局) 7.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湘政发〔2020〕3号,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8.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9.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10.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11.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12.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13.自2020年1月1日起,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感染肺炎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14.自2020年1月1日起,免征航空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省财政厅) 15.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企业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变更登记、异议登记费,收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民营银行、独立法人直销银行等10类金融机构征信查询服务费。(发改价格〔2020〕3291号,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二、融资贷款 16.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企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并通过适当降低利率、信贷展期、续贷、减免逾期利息等措施给予支持,切实做到应续尽续、能续快续。(湘政发〔2020〕3号,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保监局) 17.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新发放贷款利率,原则上不高于本行同期全部小微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普惠性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要较上年降低0.5个百分点,其他贷款费用能减则减、能免则免。(湘政发〔2020〕3号,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保监局) 18.对确实发生损失的小微企业贷款,优先纳入信贷风险补偿范围,并将补偿比例由50%提高到60%,单笔贷款补偿金额上限由100万元提高到110万元。(湘政发〔2020〕3号,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 19.将中央安排专项再贷款50亿元用于支持长沙银行等地方法人机构向重点防控物资名单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湘政发〔2020〕3号,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保监局) 20.对列入专项再贷款和财政贴息名单的重点企业,各银行贷款利率上限为最近公布的1年期LPR减100个基点,由中央财政按50%给予贴息,企业实际融资成本应低于1.6%,鼓励金融机构以低于上限利率发放贷款。(长银发〔2020〕19号,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保监局、省财政厅) 21.将纳入再担保体系的融资担保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小微企业的担保业务(不超过1000万元),全部纳入再担保体系分险范围。对在疫情期间办理符合备案条件的企业担保项目,减半收取再担保费用。(湘政发〔2020〕3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22.防疫物资重点生产企业拟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新三板”挂牌的,省财政优先给予直接融资补助;拟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私募债、私募可转债的,省财政优先给予利息补助;到湖南股权交易所挂牌的,免收挂牌费。(湘政发〔2020〕3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 23.各金融机构要通过线上服务等方式,为企业提供贷款审批、资金结算等服务。通过专项再贷款发放的优惠利率贷款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最长不超过48小时。开通绿色通道,对因防疫急需开户而手续不全的,银行可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后先开立后补报、先开立后核准。(湘政发〔2020〕3号,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保监局) 24.在疫情防控期间,对重要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按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湘政发〔2020〕3号,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保监局) 25.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公司为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增贷款提供政策性担保,担保费统一从1%下调至0.5%;对到期担保贷款展期续贷的,按新增贷款享受担保费补贴。疫情期间,省农担公司要对春耕生产及稳产保供农产品生产项目开启绿色通道,加快审批流程,限10个工作日办结。(湘农联〔2020〕19号,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26.省财政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银行获取农业生产经营贷款的,按照贷款规模及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30%-50%贴息,贷款利率低于银行市场报价利率的,按实际利率计算。(湘农联〔2020〕19号,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27.拓宽“银税互动”范围,申请“银税互动”贷款的受惠企业由纳税信用A级和B级企业扩大到A级、B级、M级(新设立企业)。(湘税发〔2020〕14号,省税务局、湖南银保监局) 28.鼓励信用优良企业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为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提供流动性支持。允许债券发行人使用不超过40%的债券资金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同时将委托贷款集中度的要求放宽为“对单个委贷对象发放的委贷资金累计余额不得超过5000万元且不得超过小微债募集资金总规模的10%”。(发改办财金〔2020〕111号,省发展改革委) 29.对于自身资产质量优良、募投项目运营良好,但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允许申请发行新的企业债券专项用于偿还2020年内即将到期的企业债券本金及利息。(发改办财金〔2020〕111号,省发展改革委) 30.对受疫情影响的出险客户优先办理保险理赔,做到应赔尽赔快赔。加大能为疫情防控提供保险保障的产品推广,可在重疾险等健康保险产品中扩展承保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责任,有效提供保险供给。(长银发〔2020〕19号,湖南银保监局) 三、稳岗就业 31.从2020年2月起至6月,免征全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以单位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湘人社规〔2020〕3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32.从2020年2月起至4月,减半征收全省大型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参照执行。(湘人社规〔2020〕3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33.受疫情影响,申请缓缴前连续3个月累计亏损的企业,可申请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已停保的企业或完全停产的企业,不再办理社会保险费缓缴手续。(湘人社规〔2020〕3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34.2020年6月底前,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湘政发〔2020〕3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35.用人单位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补缴。(湘政发〔2020〕3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36.疫情防控期间,对符合条件的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其中深度贫困地区返还60%)。(湘政发〔2020〕3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37.将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以上关于裁员率的规定执行时间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湘人社规〔2020〕2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38.将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稳岗返还标准提高到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70%。(湘人社规〔2020〕2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39.从2020年3月1日起,统一将全省失业保险待遇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90%。推动落实农民工同等享受失业保险相关待遇。新参保农民工,按照城镇职工同等标准参保缴费,享受同等待遇,各经办机构可直接在业务系统内办理。(湘人社规〔2020〕2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40.疫情防控期间,对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经批准可缓缴的企业在申请此项补贴时可视同为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可给予1000元/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资金中列支。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与一次性岗位补贴不重复享受。(湘人社规〔2020〕2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41.对《湖南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目录(2019-2021年)》(湘人社发〔2019〕17号)规定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普遍提高50%。原有规定上浮的地区和人员,按原有比例享受职业培训补贴,不叠加享受。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定为紧缺职业(工种)的,普调后其培训补贴标准上浮10%的规定仍继续执行。(湘人社规〔2020〕2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42.对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给予企业每人每月500元的培训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湘人社规〔2020〕2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43.对2月底前复工复产的企业,疫情防控期间由所在园区负责提供上下班专用车辆;对异地集中返厂员工,由省统一协调做好交通服务。(湘政发〔2020〕3号) 44.支持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基地、创业孵化基地、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建设,从省本级就业资金中安排1亿元经费给予县级财政补贴,主要用于补贴入孵企业房租、水电费等。(湘政发〔2020〕3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45.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因受疫情影响可展期一年,继续财政贴息支持,并相应调整信用记录。(湘政发〔2020〕3号、长银发〔2020〕19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46.省级新增1000万元奖补资金支持创业载体建设,各级安排的创业载体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基地、园区减免在孵企业的房租、水电费等支出。(湘人社规〔2020〕2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47.对为防疫物资生产重点企业提供职业介绍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农村劳务经纪人,在疫情防控期间每成功介绍1名劳动者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给予300元/人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湘人社规〔2020〕2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48.疫情防控期间,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稳定就业1年以上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可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其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湘人社规〔2020〕4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四、财政奖补 49.省预算内基建投资对春节期间未停工停产的企业或2月底前复工复产的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适当予以贴息,对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创新创业平台以及直接参与疫情防控贡献突出的企业适当予以奖补。(湘政发〔2020〕3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50.疫情防控期间,对省内防疫物资重点生产和流通企业,因价格上涨造成成本增加的,经核实利润后,省财政给予专项补贴。(湘政发〔2020〕3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51.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主动对接,积极加大防疫物资生产企业融资支持,快速办理省重点联系企业的技术改造、流动资金贷款,并给予利率优惠,由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给予50%的贷款贴息支持。(湘疫防物资办〔2020〕6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52.支持防疫物资生产企业抓紧开展扩产扩能技术改造,对符合条件的,由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按设备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湘疫防物资办〔2020〕6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53.支持具备一定条件的企业转型生产口罩、防护服、消杀用品等,对生产出符合标准产品的,由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按企业转产设备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湘疫防物资办〔2020〕6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54.对研发生产检测试剂、医疗器械的科研攻关企业,给予专项政策和资金支持。(湘政发〔2020〕3号,省科技厅) 55.对2020年2月—6月期间,新租赁“135”工程标准厂房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租期一年以上,且完成投产的企业,一次性给予适当租金奖补。(湘政发〔2020〕3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56.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生产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免收1个月租金、减半收取2个月租金。(湘政发〔2020〕3号,省财政厅) 57.疫情结束后半年内,对吸引游客人数达到一定规模的旅行社,以及2019、2020年度成功创建国家4A级以上旅游景区,五星级旅游饭店、民宿和营地的企业,给予适当资金补助。(湘政发〔2020〕3号,省文化和旅游厅) 58.在全省66个早稻生产重点县市区支持发展300万亩早稻专业化集中育秧,稳定水稻生产面积。省财政按集中育秧面积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育秧成本补助。(湘农联〔2020〕19号,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59.省财政对新建、改扩建生猪标准化养殖场按新增产能给予奖补,年产能1万—3万头的,补助50万元;3万头以上的,补助80万元。对从省外引进原种猪的,给予补助1000元/头。(湘农联〔2020〕19号,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60.在疫情期间,对省确定的30家疫情应急加工企业直接收购农民粮食的,省财政适当给予收购费用补贴。(湘农联〔2020〕19号,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61.省财政支持51个“菜篮子”主产县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重点支持疫情防控期间保供给基地的生产经营主体。(湘农联〔2020〕19号,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62.将水稻有序抛秧机、粪污罐等新增纳入补贴范围;将循环运动式育苗设备、田间轨道运输机列入新产品补贴试点;简化蔬菜、生猪生产相关的19个品目机具补贴程序。提高农机购置补贴办理时效,补贴资金结算由30个工作日缩短为20个工作日。(湘农联〔2020〕19号,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63.对药品、医疗器械、消毒产品等疫情防护产品生产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开展质押融资获得贷款的,按省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助标准优先支持。(湘市监发〔2020〕17号,省市场监管局) 五、运营成本 64.从2月17日零时起至疫情防控结束,收费公路免收车辆通行费。(湘政发〔2020〕3号,省交通运输厅) 65.承担疫情防控物资、医疗物资、生产物资、人员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运输的机动车,不受特护期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机动车限行规定的约束。(湘环发〔2020〕4号,省生态环境厅) 66.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水、电、气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缴清。(湘政发〔2020〕3号,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67.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电网企业在计收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湘发改价调〔2020〕80号,省发展改革委、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 68.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电力用户即日可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申请变更的用户不受“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等条件限制,减免收取容(需)量电费。对于疫情发生以来停工、停产的企业,可适当追溯减免时间。(湘发改价调〔2020〕80号,省发展改革委、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 69.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对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原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容(需)量电费的,实际最大用量不受合同最大需量限制,超过部分按实计取。(湘发改价调〔2020〕80号,省发展改革委、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 70.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为疫情防控直接服务的新建、扩建医疗等场所用电需求,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湘发改价调〔2020〕80号,省发展改革委、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 71.自2020年2月22日,非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提前执行淡季价格政策。(发改价格〔2020〕257号,省发展改革委) 72.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暂退范围为全国所有已依法交纳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暂退标准为现有交纳数额的80%。被法院冻结的保证金不在此次暂退范围之内。(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应对经营困难的通知,省文化和旅游厅) 六、市场监管 73.公检法司等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要杜绝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税务部门要尽量降低检查稽察频次,促进企业休养生息。(湘政发〔2020〕3号,各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省税务局) 74.严格执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监管制度,对复产复工企业实施“告知承诺”式环保执法,及时提醒其履行环保主体责任并承诺遵法守规。对已安装远程监控等非现场检查方式的,减少检查频次,做到无事不扰。(湘环发〔2020〕4号,省生态环境厅) 75.将国家和地方政府认定的疫情防控相关企业列入环境监管正面清单,减少检查频次,实施停产限产等豁免,保障其正常生产。属于疫情保障防控的建筑施工工地,以及生产疫情防护用品、消杀用品、检验检测仪器、检测试剂、医疗设备、药品的企业,暂停执行特护期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停止施工和限产限排规定。(湘环发〔2020〕4号,省生态环境厅) 76.复工复产企业办理环保业务有时限要求、因疫情影响需要延期的,如辐射安全许可证等,可根据申请予以延期办理。(湘环发〔2020〕4号,省生态环境厅) 77.鼓励符合条件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采用自我声明承诺的方式免评审换证。对于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证、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有效期届满不足6个月的,可以办理许可证延期。对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期申请办理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换证的单位,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办理。(湘市监发〔2020〕17号,省市场监管局) 78.对于受疫情影响停产而不能接受监督审核的企业所持有的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对认证证书实施暂停等处理的时限,可延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对已到期或即将到期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承诺保持生产条件持续合规的,延期至疫情结束后换证。(湘市监发〔2020〕17号,省市场监管局) 79.督促各类药品医疗器械经营单位正常营业,对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总部)及药品零售企业(连锁门店)一级响应期间《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实行延期备案,确保重点防疫物资的市场供应。(湘市监发〔2020〕17号,省市场监管局) 80.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有关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中介机构的资质许可证和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到期的,证件的有效期顺延至应急响应解除之日起后30天。(湘应急函﹝2020﹞36号,省应急管理厅) 81.在应急响应期间,采矿许可证或勘查许可证到期的,矿业权人向所在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后,除在生态红线或自然保护地内需要整体退出、存在违法采矿行为不能依法办理延续登记的矿业权外,其许可证有效期顺延至应急响应结束后一个月。(湘自然资发〔2020〕5号,省自然资源厅) 82.上市公司受疫情影响,难以按期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办理;难以在原预约日期披露2019年年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至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湘政发〔2020〕3号,湖南证监局) 七、办事服务 83.建立疫情防控期间重点联系企业派驻防疫联络员制度,协调解决必要的防疫物资、用工、设备、原材料和资金等实际困难,协调落实税费减免、金融支持、贷款贴息、用工补贴等支持政策。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重点企业,各级政府要“一对一”帮扶,逐一走访解决问题。对企业反映的困难问题,要特事特办,第一时间作出反应,本级难以解决的,要及时上报。(湘政发〔2020〕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 84.支持为受疫情影响无法履行国际合约的企业出具相关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湘政发〔2020〕3号,省贸促会) 85.对生产销售疫情防控物资的纳税人开辟绿色服务通道,提供预约办税和特事特办服务,疫情防控期间暂按需调整其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和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实行即时办理。(湘政发〔2020〕3号,省税务局) 86.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加强投资项目建设远程审批服务,大力实施“一件事一次办”改革。(湘政发〔2020〕3号,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务局) 87.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绿色通道”,做到快送快检,特殊样品检测时间由3天缩短到1天。(湘农联〔2020〕19号,省农业农村厅) 88.对于国家和地方政府认定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建设项目,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应急服务保障措施。对临时性的疫情防控建设项目(包括临时性建设使用,临时性改扩建或转产等),加强指导服务,落实环保措施,可以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对疫情结束后仍需使用的建设项目,可采取“告知承诺制”(即建设单位承诺落实有关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即可建设、生产),先开工后补办手续的方法进行,切实保障有关建设项目及早落地实施。(湘环发〔2020〕4号,省生态环境厅) 89.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申购排污权但暂时资金有困难的企业,允许撤回申购、延期或分期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湘环发〔2020〕4号,省生态环境厅) 90.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主动向社会公布办公网址或办事咨询电话,配备专业人员提供全过程指导服务,具备条件的均通过“互联网”进行线上办理。(湘环发〔2020〕4号,省生态环境厅) 91.及时组织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技术服务工作,不再组织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召开集中审查会。结合实际情况,采取视频直播、航拍录像、专家函审、网络视频会审等方式,开展技术审查,确保技术审查质量和效率。(湘环发〔2020〕4号,省生态环境厅) 92.市场主体和各类申请人可登陆湖南政务服务网应用“湖南省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业务系统”在线办理企业设立、变更(备案)和注销登记。如确实不便网上办理,需提交纸质材料的,可以通过邮寄方式递交材料。申请核准完成后,可在线领取电子营业执照或免费通过邮寄方式获取纸质营业执照。(湘市监发〔2020〕17号,省市场监管局) 93.积极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引导纳税人缴费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线上办理,做到绝大多数涉税事项全程网上办“一次不用跑”。对于确实需要纳税人缴费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的事项,实行预约服务,“承诺制”容缺办理,做到“最多跑一次”。(湘税发〔2020〕14号,省税务局) 94.积极推行“互联网+不动产登记”线上服务,采取网上预约、网上办理。现场办理的,灵活拍照取证(办事群众留指纹、戴口罩拍照,疫情过后再补人脸照片),暂缓上门服务。(湘自然发〔2020〕2号,省自然资源厅) 95.实行“7×24小时”通关服务,8小时之外及节假日推行预约加班。全力保障防疫物资通关“零延时”。海关在疫情期间查验货物时,收发货人可免于到场。(湘关办发〔2020〕12号,长沙海关) 96.对外贸企业恢复生产、扩大产能急需进口的符合条件的设备、原材料等,实行专人对接、快速审核、快速办结。(湘关办发〔2020〕12号,长沙海关) http://www.hn.xinhuanet.com/2020-03/05/c_1125664718.htm
2020-03-23
关于做好2020年度市本级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参保企业: 根据《社会保险法》、国务院《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确保失业保险基金应收尽收,现将2020年度市本级失业保险基数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单位 在市本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的缴费基数由参保单位向市税务部门申报、核定)。 二、报送时间 各参保单位申报时间为2020年4月1日至4月31日。 三、报送地点 衡阳市行政审批局(政务中心)(西二环13号)二楼C区32 33窗口。 四、报送资料 1、《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表》、《湖南省失业保险参保人员情况及缴费登记表》。 2、上年度上报统计部门的《单位从业人员和劳动报酬情况及单位财务报表一套(资产负债表、经营情况表、现金流量表、管理费用、成本费用报表及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用明细帐的复印件)。无报表单位由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并出具能够说明本单位及个人上年度工资凭证及复印件。 五、报送流程 1、所有参保企业自带U盘到市政务中心二楼C区32 33号窗口拷取本单位在职职工人员基本情况及缴费登记表。 2、参保单位认真填写在职职工基本情况及缴费登记表的工资总额,递交《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表》纸质文档、电子文档。 3、参保单位编号在900号以前的参保企业到市政务中心2楼C区33号窗口初审基数后;送市人社局(北院)314房复核;最后报中心分管领导审批后返回市政务中心窗口导入系统。参保单位编码在900号以后的参保企业直接到市人社局(北院)314房初审、复核、报中心分管领导审批后携带资料到市政务中心2楼C区32 33号窗口导入系统。 六、执行标准 1、各参保企业核定的缴费基数从2020年4月1日起执行至次年的3月31日止。 2、2020年度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暂按3087元/月的标准核定。高于3087元/月的按实际核定,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不实行拦头计算,待2020年发布了2019年度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平均工资后再确定最低缴费基数。 3、职工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节假日福利、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实物收入等职工全部税前收入。 七、其他要求 1、对未按规定进行缴费申保的参保企业,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在上年度单位缴费基数的基础上直接递增110%确定应缴额。没有上年度缴费数额的,按本统筹区域内缴费单位上年度平均每月应当缴纳数额的110%确定。 2、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核定缴费基数过程中,参保企业有短期合同工(劳务派遣用工、季节工)所发工资已包含在单位工资总额之中的情况,可以相应剔除单位这部分工资数额。 3、各参保企业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或瞒报工资总额、职工人数者,将按《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 (联系单位:市就业服务中心失业保险参保科8867017 8867024) 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3月20日
2020-03-23
关于调整更新南昌市各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评委会评委库的通知
洪人社发〔2020〕78号   各县区(开发区、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驻昌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优化提升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管理服务水平,根据工作实际,决定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调整和更新我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评审委员会评委库。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根据《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章程》(赣人发〔2002〕11号)和《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赣人社发〔2011〕37号)等有关规定,各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评审委员会评委库拟入库评委应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具备较高的政治素养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2.在职且具有本专业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熟悉职称政策和评审标准,学术造诣深,实践经验丰富,专业水平较高,熟悉本专业的最新技术现状和理论研究动态,是本系统、本行业领域内公认的专业技术骨干,在同行专家中有一定影响和威望。 3.高层次专技人才评委库、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库入库评委须担任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库入库评委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部分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也可入库,但不得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4.拟入库评委的年龄在55周岁以下(原则上45岁以下成员不少于三分之一),身体健康,服从评审委员会的管理,能够按时参加市人社局组织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评审活动。 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只担任一个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委员,同一单位相同专业(学科)的专业技术人员入选评委库原则上不得超过3人。 二、遴选程序 1.个人申报。驻昌央企、省属企事业单位,南昌市各企事业单位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向所在单位申报,并填写《南昌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委员库成员遴选审批表》(附件1)或《南昌市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评委会委员库成员遴选审批表》(附件2)。 2.单位审核。单位对照申报条件对申报人员的申报资格进行审核,并向主管部门推荐符合遴选入库人选。 3.组织推荐。主管部门、县区人社部门对单位推荐遴选入库人选进行资格审核,并向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推荐符合遴选入库人选。同时,将推荐报告、《南昌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遴选委员信息汇总表》(附件3)、《南昌市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评委会遴选委员信息汇总表》(附件4)及“附件1”、“附件2”统一报送至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4.遴选入库。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汇同有关部门对拟入库人选进行综合审查,确定入库评委。 三、有关要求 1.评委入库遴选是职称评审、高层次专技人才评选工作的基础,关系职称评审和高层次专技人才评选的质量,关系参评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按要求做好专家评委入库遴选工作。 2.各单位要严格对照申报条件,认真审查,慎重遴选,切实把关,保证推荐人选的质量,切实将专业技术水平高、业绩突出、原则性强的专家推荐出来。卫生系统中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科室主任,教育系统中的中小学正高级教师、特级教师、“洪城学师”及中小学高级教师中的学科带头人等原则上均应推荐入库。 3.各县区,市直有关单位于2020年4月30日前将推荐报告、附件1、附件2(纸质版)、附件3、附件4(电子版)报送至南昌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联系人:陈建强;联系电话:0791-83989196;邮箱:ncszgb@163.com)。 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3月20日 附件1.南昌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委员库成员遴选审批表 附件2.南昌市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评委会委员库成员遴选 附件3.南昌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遴选委员信息汇总表 附件4.南昌市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评审委员会遴选委员信息汇总表
2020-03-23
关于征集2018-2019年度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优秀研究成果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有关高校、行业协会、科研院所,有关单位:   为提升河北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政策研究水平,推进优秀研究成果交流共享和转化应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拟组织开展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优秀研究成果征集评审共享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范围   2018-2019年度,围绕河北省工业转型升级,产业结构调整,制造强省和网络强省建设,数字经济发展,京津冀产业协同发展等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重点、热点、难点、痛点问题开展的,已结题的软课题研究报告,或有关重点工作事项的调研报告。   二、征集要求   参加征集共享活动的研究报告和调研报告,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立足深化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工业转型升级、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的要求,立足我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全局和长远重大问题,坚持以研究解决现实问题为导向,为决策提供理论支撑和对策建议。具体要求为:   (一)强调实效性。研究内容具体、真实,数据资料翔实、准确,立足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的现实性问题,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解决措施和建议。   (二)注重创新性。研究分析深入,见解独到,有创新点,措施效果明显。   (三)具备代表性。聚焦当前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重点、热点、难点、痛点问题,具有较强借鉴意义和参考价值。   三、申报程序   (一)申报方式   工业和信息化优秀研究成果采取单位推荐、自愿申报的方式,原则上每个单位申报成果不超过3项。   (二)申报材料   1.工业和信息化优秀研究成果申报表及电子版(见附件)。   2.研究报告或调研报告及电子版。   (三)申报时间   2020年3月20日- 4月15日   四、评审共享办法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评审组,对申报的研究成果进行评审,向优秀研究成果的申报单位颁发证书,并将遴选出的优秀研究成果汇编成册,送有关领导和单位参阅。   五、其他说明   (一)申报成果存在知识产权争议的,对成果完成单位或完成人有争议的,不得申报、推荐;   (二)申报成果如涉密,推荐单位必须按保密要求作脱密处理后再行申报;   (三)申报成果系委托项目的,须先征得委托单位同意才可申报;   (四)申报成果文字重复率检测结果不得超过25%;   (五)申报成果必须为软课题研究报告和调研报告,科研报告、发展规划、政策文件、建设方案、操作指南、标准研究文本、工作总结等不属于征集范围;   (六)申报成果文字控制在一万字以内,严格按照规定格式排版(见附件),不符合要求的视同未申报。   六、联系方式   优秀研究成果申报材料请于4月15日前报送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纸质文件一式三份,电子版发送至电子邮箱hbsgxtzhc@163.com。   联系人:王  达  杨  晶   电  话:0311 - 87901673,0311-87903336(兼传真)   邮  箱:hbsgxtzhc@163.com   通信地址:石家庄市和平西路402号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综合处   附件:1.工业和信息化优秀研究成果申报表、 2.申报成果排版格式、 3.申报主体责任声明.doc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0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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