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act Us to Reach Chinese Companies Searching for Business Park Space in the United States
首页 集商通 资讯
湘潭市科学技术局 建设银行湘潭市分行 关于联合支持科...
各县市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湘潭高新区科技创新局、湘潭经开区科技和产业发展局、昭山示范区经济发展部,市建设银行各县市区分行,相关企业: 为全面贯彻落实湖南省科学技术厅与建设银行湖南省分行《关于联合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湘科发〔2020〕35号)精神,切实解决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复工复产过程中的融资难问题,特制定如下科技金融服务工作方案: 一、市科技局、市建行开展全面合作,联合制定并实施《关于联合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金融服务工作方案》。 二、建立联合支持科技金融服务工作机构,由市科技局负责相关业务科室与建行湘潭市分行宝塔支行、砂子岭支行共同组成,并建立相关协调机制,分工负责方案内容的实施。 三、市科技局负责全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预授信企业名录审查推荐工作,并提供2019年度研发经费奖补企业名单及基本情况。 四、市建行负责对全市中小微企业开展科技金融业务指导和服务工作,制定企业融资服务指引。 五、联合建立相关工作服务网络,开展线上政策宣讲、金融服务问答。 六、根据工作需要,联合工作机构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开展金融业务专题培训,通过“面对面”“一对一”方式对企业开展科技金融服务。 七、相关业务事项实行网上办理,简化办贷流程,让企业只跑一次,确保5月下旬完成第一批授信客户贷款投放。 八、加强调查研究,拓宽业务范围积极推动信贷融资企业落地,助推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 九、联系方式: 湘潭市科学技术局 吴建国58570302 建行湘潭市河东片区  邓万蔚13667419611 建行湘潭市河西片区   肖  群18608486328 湘潭市科学技术局    建设银行湘潭市分行
2020-04-24
关于举办湖南省“万企融网闯国际”跨境电商云上对接会的通知
各市州工信局、县市区工信部门,各中小企业,各窗口平台、省级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省级中小微企业核心服务机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帮助广大中小企业尽快降低疫情影响、恢复生产、拓展市场,为中小企业转型跨境电商领域提供新思路、新方向及实现路径,助力转型升级成功,推动中小企业打开海外市场,省工信厅决定举办湖南省“万企融网闯国际”跨境电商云上对接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会议时间     4月28日(星期二)上午10:00     二、 会议形式     专家直播分享+云上对接     三、参与方式     微信公众号:打开微信,扫描下方“公众号二维码”关注“湖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进入公众号后,点击下方菜单链接“云上对接会”,然后点击页面下方“直播”即可进入会场。 公众号二维码     四、会议议程     1、 10:00 省工信厅领导致辞;     2、 10:03 省商务厅讲解跨境电商相关政策;     3、 10:10 金霞保税物流中心介绍园区优惠政策;     4、 10:15 嘉德集团跨境电商企业培训直播;     5、 10:15 跨境电商清关技巧直播;     6、 10:15 海外推广技巧分享;     7、 直播期间“资源对接区”开放:跨境电商所需的资源服务等。     五、参会人员     市州工信局、县市区工信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相关中小企业、省级中小微企业双创基地、窗口平台和省级核心服务机构等单位负责人。     六、其他事项     本次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请各级工信部门、相关单位做好宣传发动和组织工作,确保有效对接。       联系人:     省工信厅中小企业服务指导处  吴小波  88955553     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吕巧素  13755168748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0年4月22日
2020-04-22
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科技创新计划项目推荐单位的通知
各市州科技局,省直管试点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省属本科院校,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湘高校和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 根据《湖南创新型省份建设实施方案》(湘政发〔2018〕35号)、《湖南省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教〔2019〕22号)、《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深化省级科技创新计划管理改革的方案》(湘科发〔2018〕34号)有关要求,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按照“四减”原则,进一步优化省级科技创新计划管理流程,规范项目推荐程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单位分类 省级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申报推荐,原则上按照归口管理和属地管理原则进行。项目推荐单位(以下简称“推荐单位”)分为市州科技局、省直管试点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省直单位(省厅委局和省直属厅局级事业单位)、省属本科院校、中央驻湘高校和科研院所(在湘中央部委直属高校、科研院所)共六类。 ——市州科技局、省直管试点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主要推荐属地内园区(基地)、职业院校、企业等申报的项目。 ——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主要推荐其归口管理单位和注册在国家高新区内企业申报的项目。 ——省直部门主要推荐其归口管理单位申报的项目。 ——省属本科院校、中央驻湘高校和科研院所主要推荐本单位申报的项目。 二、推荐单位职责 1. 组织、审核和推荐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项目,主要审核所推荐项目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对申报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并负责; 2. 负责项目实施过程的组织协调服务与监督检查,为项目组织实施提供协调保障支撑,协调推动项目成果在行业和地方的转移转化与应用示范; 3. 受省科技厅委托,参与项目的中期评估、验收和绩效评价等。 4. 建立健全项目的推荐、过程管理等制度,明确专人负责相关工作。 三、项目推荐流程 1. 市州辖区内(不含省直管试点县市)项目由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合规性等初步审查,将初审情况汇总表加盖公章后报属地市州科技局;市州科技局会同市州财政局审核汇总后,进行网上推荐。 2. 省直管试点县市辖区内项目由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后,进行网上推荐,并通过信息系统自动抄送属地市州科技局备案。 3. 国家高新区内单位申报项目由各高新区管委会审核汇总后,进行网上推荐,并通过网上系统抄送属地市州科技局备案。 4. 省直单位的项目,由省直单位指定的负责推荐部门进行审核汇总后,进行网上推荐。 5. 省属本科院校、中央驻湘高校和科研院所项目由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进行审核汇总后,进行网上推荐,并通过信息系统自动抄送属地市州科技局备案。 各推荐单位在网上推荐后下载项目推荐清单,并在规定时间内,出具加盖公章的纸质推荐函(见附件3)寄到省科技事务中心咨询评审部。 项目推荐流程图详见附件1。 四、推荐单位联络信息  请符合本通知要求的推荐单位指定联系部门,授权专人负责,并于5月15日前,按附件2表格填写推荐单位联系部门、推荐负责人信息,将加盖单位公章后的纸质文件寄送至省科技事务中心咨询评审部。 邮寄地址:长沙市岳麓区岳麓大道233号科技大厦一楼大厅102室,邮编:410013,电话:0731-88988730,88988732 。 五、其它 为确保省科技创新计划项目工作平稳过渡,对本通知发布前已立项但尚未完成验收的项目,由原推荐单位继续履行职责和义务,直至项目验收结束。对有违规行为的推荐单位,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附件:1. 项目推荐流程图       2. 推荐单位联系部门、推荐负责人信息表       3. 关于推荐20XX年度XX项目的函(样式)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0年4月15日
2020-04-21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
财金〔2020〕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对就业创业造成一定影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强化稳就业举措,更好发挥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引导作用,加强资金保障,全力支持复工复产和创业就业,推动经济社会有序稳定发展,现通知如下:一、扩大覆盖范围(一)增加支持群体。自通知印发之日至2020年12月31日新发放贷款,应将下列群体纳入支持范围:一是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二是贷款购车专门用于出租运营的个人;三是贷款购车加入网络约车平台的专职司机(需平台提供专职司机“双证”等证明材料);四是符合条件的出租车、网约车企业或其子公司;五是对已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且已按时还清贷款的个人,在疫情期间出现经营困难的,可再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二)降低申请门槛。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与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占比,由20%下降为15%,超过100人的企业下降为8%。二、适当提高额度符合条件的个人最高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由15万元提高至2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三、允许合理展期对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创业担保贷款,可给予展期,最长可展期至2020年6月30日,展期期间财政给予正常贴息。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冠肺炎的,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四、降低利率水平金融机构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利率应适当下降,具体标准为:贫困地区(含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全国14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贷款利率上限由不超过LPR+300BP下降为LPR+250BP,中、西部地区由不超过LPR+200BP下降为LPR+150BP,东部地区由不超过LPR+100BP下降为不超过LPR+50BP。具体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和借款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和借款企业协商确定。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发放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贷款,仍按原规定执行。五、合理分担利息自202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六、简化审批程序推行电子化审批,逐步实行全程线上办理。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可通过所在地社区、村委会、群团组织、金融机构、担保机构等推荐方式拓展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渠道,推广依托社会保障卡搭载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核和拨付功能。逐步推行“一站式”服务,实行人社部门审核借款人资格、担保机构尽职调查、金融机构贷前调查“多审合一”,避免重复提交材料。人社部门资格审核原则上应压缩在7个工作日内,担保机构尽职调查压缩在3个工作日内,金融机构贷款受理至发放原则上压缩在5个工作日内,确需办理反担保、抵押等手续的可适当延长。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一次性告知需补充完善的手续和资料。鼓励各地自主整合担保基金与经办金融机构办理流程,进一步提升服务效率。七、免除反担保要求自通知印发之日起,新发放的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以及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免除反担保要求。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其他创业担保贷款逐步降低或免除反担保要求。八、提升担保基金效能各地相关部门要简化担保条件和手续,制定担保基金尽职免责和激励约束办法,合理提升担保基金代偿比例和效率。实行担保基金放大倍数与贷款还款率挂钩机制,创业担保贷款上年到期还款率(上年累计到期贷款实际回收金额/上年累计到期贷款应回收金额)达到90%以上的,本年可适当提高放大倍数至担保基金存款余额的10倍。九、鼓励地方加大支持力度各地可适当放宽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条件、提高贷款额度上限,由此额外产生的贴息资金支出由地方财政承担。十、强化统筹协调与激励约束财政、人民银行、人社部门要完善协作机制,加快健全完善创业担保贷款分类统计制度,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充分整合资格审核、贴息、贷款发放等数据。人社部门负责做好资格审核工作。各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和经办金融机构按季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财政、人社部门报告担保基金和创业担保贷款发放使用情况。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强化普惠金融定向降准考核、专项金融债发行等外部激励约束,引导经办金融机构提升服务质效;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担保基金、财政贴息和奖补资金的管理工作,明确对担保基金来源和补偿机制,强化考核和监督检查,发挥好奖补资金激励作用,确保贴息、奖补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十一、政策衔接本通知印发前已生效的创业担保贷款合同,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本通知无明确规定的,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22号)、《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96号)等原有相关规定执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2020年4月15日
2020-04-17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落实中央有关疫情防控税费政策 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的通知
湘财税〔2020〕7号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 为帮助广大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尽快有序复工复业、稳定扩大就业,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落实中央有关疫情防控税费政策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受困企业渡过难关。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受疫情影响较大经营困难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下同)、影视娱乐(指电影放映、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下同)行业的企业,当年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按规定依申请给予不低于50%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依法调整纳税定额或给予定额税款减免。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继续依法落实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半征收地方“六税两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等税费优惠政策,纾解受困企业资金困难,全力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渡过难关。 二、鼓励降低企业房租。鼓励不动产出租方减免租户租金,对主动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根据租金减免情况按规定依申请给予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各地给予出租方的租金减免补贴,原则上不与出租方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叠加。各地税务部门要及时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信息共享给同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 三、减轻企业费金负担。对复工复业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性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影视娱乐行业的小微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以下的,由缴费人提出书面申请、税务部门签署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受理并审批后,按应缴费额的50%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已缴纳的,在后续缴费中抵减,或依规定申请退库。小微企业2020年一季度工会经费延期至7月与二季度应缴工会经费合并缴纳,延期缴纳期间不加收滞纳金。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微企业缴纳的工会经费,由上级工会定期全额返还。 四、优化纳税缴费服务。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缴纳税款的小微企业,依法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延期申报或缴纳期限。对生产药品、医疗器械等疫情防控物资的小微企业,优先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及相关税费减免。结合地方实际,充分运用手机APP、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等“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方式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纳税缴费便利服务,简化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停业手续,最大程度避免人群聚集风险,保障纳税缴费人安全健康。 五、推动政策落实落地。各级财税部门要加强税费政策宣传解释和辅导,确保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享尽享税费支持政策。要细化相关实施细则或操作指引,明确政策实施范围、政策标准、办税流程等,确保疫情防控各项税费政策落实落细。要密切跟踪相关税费政策落地实施情况,强化调查研究,加强督促指导,及时了解政策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疫情对当地财政经济发展影响的分析,研究提出相关政策调整和完善建议。 小微企业的划型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以上政策执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通知中具体政策措施另有明确时限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出台相关税费政策的,遵照执行。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0年3月17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解读
2020-04-13
1 ...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 47
电话
7x24h客服热线:400-0099-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