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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促创新,为科研加上“安全锁”
2020-05-27来源:科技日报 给科研加上一把“安全锁”,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创新,甄别真假创新促发展……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5月25日召开第二次全体会议,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到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依法促创新成为重要特征。 为科研加上一把“安全锁” 一年多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共审议法律草案、决定草案48件,通过34件,其中制定法律5件,修改法律17件。 2019年12月1日开始施行的疫苗管理法是审议通过的法律之一。 目前,我国共有45家疫苗生产企业,可生产60种以上的疫苗,预防34种传染病,年产能超过10亿剂次,国产疫苗占实际接种量的95%以上。近几年,我国疫苗产业整体水平持续提升,但研发创新能力不强,仍制约着我国疫苗产业进一步做强做优做大。 疫苗管理法提出,国家支持疫苗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促进疫苗研制和创新,将预防、控制重大疾病的疫苗研制、生产和储备纳入国家战略;制定相关研制规划,安排必要的资金,支持多联多价等新型疫苗的研制,对于创新疫苗予以优先审评审批。 “制定疫苗管理法,为疫苗研发、生产、流通、接种加上一把‘安全锁’。”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在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表示。 记者整理资料发现,2019年起草、审议的多部法律与科技创新密切相关,比如起草并审议的生物安全法草案,立足防范生物风险、促进生物技术发展、支撑国家生物安全体系建设;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将加大打击侵权违法行为力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创新 2019年3月27日,一场以全媒体方式全程直播的庭审,吸引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当天,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敲响第一槌。开庭审理的首起案件是一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涉诉专利为“机动车辆刮水器的连接器及相应的连接装置”。 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郭禾当时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自这个案件以后,所有有关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的二审或终审,全部由这一个法庭来作出,这对于统一全国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尺度而言,我们向前跨了一大步。同时,该判决也给全国各地的一审法院树立了一个标杆,这对于增强法律的可预见性有着非常重大的意义。” “知识产权是创新的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促进创新。”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报告中提到,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审结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案件41.8万件,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我国已成为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尤其是专利案件最多的国家,也是审理周期最短的国家之一。 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在司法领域被深度应用。报告提到,通过深化司法大数据应用,完成专题报告806份,为治理高空抛物坠物、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等提供参考。建成全国统一司法区块链平台,创新在线存证方式,推动解决电子证据取证难、存证难、认证难问题。 积极作为促创新 “平板走步机”今天“走”入了最高检工作报告。故事的“主人公”是浙江省永康市某公司。 该公司自行研发的新型平板走步机因不符合跑步机国家强制性标准,被监管部门认定为不合格产品,该公司及其负责人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建议公安机关将公司负责人取保候审,以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进一步调查发现,涉案走步机是该公司历经3年的研发成果,曾获10余项专利,而且涉案走步机与跑步机存在明显区别,遂邀请侦查人员、相关职能部门和跑步机生产企业代表等召开听证会公开审查,并致函市场监管部门研究走步机标准适用问题。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于2019年3月发函,认定平板走步机为创新产品,不适用跑步机国家标准,并就产品名称、技术要求等作出规定,确立了走步机国家标准。 2019年4月,检察机关依法对该公司及其负责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时介绍,最高人民检察院积极作为促创新。2019年以来,起诉侵犯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11003人,同比上升32.2%。针对查处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有被侵权企业因不了解案件信息难以行使救济权等问题,推广上海经验,在6省市试点审查起诉时主动告知被侵权企业诉讼权利。(记者陈瑜)
2020-05-28
关于开展2019年度邵阳市科普统计调查工作的函
各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科技部关于开展2019年度全国科普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智〔2020〕121)要求,我局将开展全市科普统计调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函告如下:      1、各市直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科普统计调查工作,组织专门力量,细化具体工作方案,确保科普统计调查工作顺利完成。因机构改革尚处于调整中的单位,在开展2019年度邵阳市科普统计调查工作时按原单位填报,并做好对接工作。      2、2019年度邵阳市科普统计调查工作实行数据在线填报,各填报单位可以在中国科技情报网(http://kptjchinainfo.org.cn)登陆全国科普统计信息系统,填报、审核、提交数据。登陆账号、密码见附件。      3、请各市直单位确定一名人员负责填报工作,并在线填报本部门统计数据,于2020年7月1日前在系统中提交。纸质件盖章后邮寄至邵阳市科学技术局政策法规与科技监督科。      联 系 人:市科技局政策法规与科技监督科  陈  辉      联系电话:0739-5360059      电子邮箱:472656377@qq.com      湖南省科普统计交流QQ群:683766814      联系地址:邵阳市大祥区城北路16号      附件:各单位账号和密码       邵阳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5月25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2020-05-26
我市召开“十四五”科技发展规划编制县市区科技局长座谈会
5月13日,岳阳市“十四五”科技发展规划编制县市区科技局长座谈会在市科技局三楼会议室召开,市科技局党组书记、局长曹合群主持。各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市科技局班子成员、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市“十四五”科技发展规划编制组成员参会。 会上各县市区科技局局长汇报了本县市区“十三五”科技创新指标落实情况、主要工作亮点,以及出台的相关政策。同时围绕服务全市发展大局,汇报了“十四五”科技创新的主要思路、目标、举措,为岳阳市“十四五”科技发展规划编制提供了诸多建设性意见建议。 会上曹合群强调,要围绕打造7个千亿产业、推进12条新兴优势产业链发展,从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与政策保障、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增加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等方面,高标准编制岳阳市“十四五”科技发展规划,形成岳阳市“十四五”产业技术创新路线图和重大科技项目库,推动岳阳创新型城市建设。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十四五”国家创新规划》编制指导思想和岳阳市规划编制工作要求,市科技局成立了由党组书记、局长曹合群任组长的规划编制领导小组,形成了规划编制工作方案,明确了规划编制具体“时间表”和“路线图”。此次座谈会的召开也是规划编制调研的一项具体内容。
2020-05-21
湖南省信访条例
《湖南省信访条例》是1998年8月4日经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法规,自1998年8月4日起施行。 条例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保持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信访人)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提出建议、批评、意见和申诉、控告、检举,依法应当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是指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 第三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制度,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信访工作人员。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选择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联系群众,具备一定法律、政策和文化水平的人员从事信访工作。 第四条信访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各级国家机关主要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责,主管信访工作的负责人协调处理或者负责处理分管工作范围的重要信访事项。各级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检查指导信访工作,研究解决信访问题。 第五条信访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处理信访事项应当实事求是,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办事。 第六条信访人依法进行的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第二章 提出 第七条信访人可以提出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控告、检举; (三)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申诉、控告; (四)其他信访事项。 第八条信访人反映信访事项,一般应当先向对该信访事项有直接管理权的国家机关提出,也可以向其上一级国家机关提出。 第九条信访人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诉的,应当写明通信地址,签署真实姓名,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信访人采用书面形式提出控告、检举的,提倡写明通信地址、签署真实姓名。 信访人提出控告、检举的,应当说明基本事实和被控告人、被检举人的姓名、单位和地址。 第十条多人反映共同意愿和要求的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反映,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 第十一条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遵守信访秩序,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信访人通过走访形式反映信访事项,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不得围堵、冲击国家机关,不得拦截公务车辆,不得影响国家机关工作秩序,不得引诱胁迫他人参与群体上访活动,不得损坏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品以及管制器械。 第三章 受理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本级和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及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和通过的决议、决定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的建议、批评和申诉; (三)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常务委员会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的控告、检举; (四)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 (五)依法应当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受理与其职责相适应的信访事项。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以及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对本级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控告、检举; (三)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上级人民政府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 (四)依法应当由人民政府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根据职责范围受理相应的信访事项。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本级和下级人民法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对本级和下级人民法院工作违法失职行为的控告、检举; (三)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上级人民法院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 (四)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本级和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对本级和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的控告、检举; (三)对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的控告、检举; (四)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上级人民检察院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 (五)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十六条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法定程序提出。 第十七条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凡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七日内转有直接管辖权的国家机关处理,并视情况书面告知信访人;凡采用走访形式提出的,应当告知信访人依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提出。 第十八条在同一地区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的信访事项,由当地信访工作机构受理或者经协商指定为主的单位受理;涉及跨地区的信访事项,由上一级信访工作机构受理或者由上一级信访工作机构指定为主的单位受理。 第十九条应当受理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已经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机关受理;已经撤销的,由具有相应职能的机关或者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受理;已经分设的,按分设时确定的职责,由有关分设机关受理。 第二十条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患有甲类传染病或者疑似甲类传染病的来访人员,应当通知当地卫生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对精神病人的上访,应当通知其所在地区、单位或者监护人接回;对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精神病人,可以通知有关机关将其带离接待场所,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收容或者遣送。 第四章 办理 第二十二条各级国家机关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进行登记,并根据职责权限和信访事项性质,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对应当由本机关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直接办理; (二)对应当由上级国家机关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报送上级国家机关; (三)对应当由其他国家机关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报送上级国家机关; (四)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应当及时处理;如不属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立即报告上一级国家机关,或者通报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各级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凡属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完毕,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书面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九十日。 (二)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承办机关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九十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经本机关负责人或者领导集体审核后向交办机关报告,同时书面答复信访人;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向交办机关说明原因,并报告办理进度。 (三)交办机关对承办机关办结的信访事项的报告,如果发现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当,处理错误的,应当退回重新办理。 (四)对其他国家机关转办、交办的不属本机关受理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七日内退回,并说明原因。 (五)对未按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群体上访,接待单位应当告知信访人推选代表反映问题,其余人员应当立即返回;对拒不推选代表而滞留机关和接待场所的,应当通知其主管部门或者单位的负责人及时到场,动员信访人返回;必要时由公安机关协助维持现场秩序。 第二十四条国家机关办理信访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五条国家机关办理信访的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时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秉公办事,切实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信访人的隐私、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信访人可能造成损害的信访内容,不得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信访材料,不得对信访事项压报、滞报或者隐瞒不报,不得对信访事项拖延或者敷衍,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敲诈勒索或者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二十六条信访人对有关信访事项的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原办理机关申请复查,也可以请求上一级机关复查。复查受理机关应当在接受复查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做出复查答复;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六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七条信访人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或者对违法失职行为的控告、检举,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的工作以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国家机关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信访工作机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也可以建议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危害社会治安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国家机关办理信访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关于受理、办理信访事项规定的,由有关机关视其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处理信访事项和境外人员、境外组织提出属于本行政区域内的信访事项,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0-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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