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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0年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助力复工复产重点服务活动的通知
工信厅企业函〔2020〕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决策部署,推动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现就开展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助力复工复产重点服务活动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加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紧紧围绕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和高质量发展开展重点服务活动,解难点、除痛点、疏堵点、补盲点,为中小企业恢复生产经营和可持续发展切实提供支撑和保障。     二、重点服务活动     (一)政策宣贯服务。通过开设网上政策服务专栏、编发政策指引等方式,广泛宣传国家和地方出台的系列惠企政策。重点宣讲解读直接关系中小企业权益的财税支持、金融支持、社保减免、劳动用工等政策,汇集发布申报渠道和流程,帮助企业用好用足政策,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     (二)数字化赋能服务。推动实施《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专项行动》。聚焦线上办公、远程协作等方面,引导数字化服务商提供解决方案、工具包、工业APP等数字化服务产品。强化智能制造服务,帮助企业加快数字化改造,支持中小企业设备上云和业务系统向云端迁移。举办“创新中国行”数字化应用推广等活动。     (三)创业创新服务。开展研发成果转化等创业服务,举办技术难题揭榜、诊断咨询等活动,优化创业创新环境。举办大中小企业融通对接、双创示范基地“融通创新”主题日等活动,推广“龙头+孵化”等融通发展模式。组织企业参加“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和全国“双创”活动周,推动项目落地和投融资对接。搭建产业链供需对接平台,开展生产要素供需对接服务,助力产业链固链、补链、强链。     (四)“专精特新”企业培育服务。建立完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库,为入库企业提供技术创新支持、知识产权托管维权、品牌宣传推广等专项服务,促进其成长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开展“专精特新——腾计划”等活动,助力企业借助电子商务升级转型。     (五)融资服务。推动金融惠企政策落实,梳理摸排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加强与金融机构联系合作,推动其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贷款以及应收账款、订单、仓单和存货质押融资等金融服务。发挥政府性担保、再担保机构融资增信分险作用,助力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开展优质中小企业上市培育,促进投融资服务对接,提高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比重。     (六)市场开拓服务。搭建线上产销对接平台,组织企业开展网上洽谈、在线签约等灵活多样的营销和招商活动。指导企业建立网上直播间、网上会客厅、新媒体营销平台,构建企业与电商平台对接桥梁,助力企业快速拓展销售渠道。支持企业运用招标采购平台和中小企业自采平台,实现网络化招标采购。     (七)其他专业化服务。举办中小企业线上人才招聘等活动,助力补足复工复产用工缺口。开展“企业微课”等线上培训活动,邀请知名专家、企业家在线授课,提升中小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加强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询公益服务,帮助企业解决受疫情影响造成的合同履行、劳资关系等法律问题。开展志愿服务,建立专家志愿服务团,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服务中小企业。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服务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加大资金支持力度,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因地制宜开展特色服务活动,全面助力中小企业复工复产。     (二)提升服务能力。强化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和创新创业特色载体的带动作用,推动服务机构加强能力建设,促进资源共享和服务协同,完善评价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发挥全国中小企业服务联盟作用,通过举办能力竞赛等活动,推动提升服务实效。     (三)创新服务方式。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5G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创新服务方式、拓宽服务渠道,有针对性地推出复工复产服务包、租金减免优惠包等专项服务产品,通过“互联网+”服务等形式,精准满足中小企业需求。     (四)及时总结宣传。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注重梳理总结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加强分享借鉴和宣传推广,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发送至cxfwc@miit.gov.cn。请填写重点服务活动实施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形成重点服务活动工作总结,于年底前报送部(中小企业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0年4月9日
2020-04-10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湘政发〔2020〕9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湖南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湖南省人民政府2020年3月27日(此件主动公开)湖南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9号)及《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资委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财资〔2019〕49号)等文件精神,积极稳妥做好我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兼顾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及多渠道筹集社保基金等改革事项与政策目标,通过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使全省人民共享国有企业发展成果,增进民生福祉,促进改革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增强制度的可持续性,实现代际公平。划转的国有资本具有充实社保基金的特定用途和政策目标,运营收益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划转的国有资本委托承接主体集中持有,独立运行,单独核算,接受考核和监督,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二、划转内容(一)划转范围。将我省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纳入划转范围。公益类企业、文化企业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规模的认定及划转口径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准。大中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有关规定执行;大中型金融机构的划分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有关规定执行。公益类企业按照《国资委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研究〔2015〕170号)予以明确。文化企业是指由各级政府和文化部门出资设立的文化企业。(二)划转对象。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或直接持有的国有企业股权;各市州、县市区(以下统称市、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或直接持有的国有企业股权。中央和地方混合持股的企业,按照第一大股东产权归属关系进行划转。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代表各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负责监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和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以国发〔2017〕49号文件印发日(2017年11月9日)确定划转范围和划转对象。纳入划转范围的企业,对其由国家直接出资形成的国有资本实施划转,国有法人资本不实施划转。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或具有持股平台性质的企业可直接划转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或持股平台自身的国有股权,也可划转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或持股平台所属一级子公司国有股权。国发〔2017〕49号文件印发日至划转实施日,企业因实施重组改制等改革事项,导致划转范围和划转规模发生变化的,按照不重复划转的原则追溯划转。确实无法追溯的,可按国发〔2017〕49号文件印发前一年度末,即2016年末测算应划转的权益,并以上缴资金等方式替代或补足。因企业集团未完成公司制改制划转子公司股权的,划转企业集团股权时,已划转子公司国有股权不再划转;已完成划转的企业集团开展重组的,已划转的国有股权不再重复划转;已完成划转的企业集团,由国家新增投入形成的国有资本不再划转。国有股东划转的国有股权应当权属清晰,因担保、质押、司法冻结等原因导致国有股东所持股权受限制的,优先划转不受限股权;不受限股权不足的,国有股东应尽快解除限制并及时完成划转;暂时无法解除的,国有股东应说明限制解除的具体时间,待限制解除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划转工作。(三)划转比例。对纳入划转范围的企业国有股权统一按10%的比例进行划转。(四)划转基准日。本次国有股权划转以2019年12月31日作为划转基准日,划转口径以经审计的2019年企业合并财务报表为准。若2019年12月31日至国有股权划转通知下达前,划转对象因相关经济活动开展审计、资产评估等并相应进行账务调整的,以财务报告的最新变更时点作为划转基准日。后续如有符合划转条件的企业,以上一年度最后一日作为划转基准日。(五)承接主体。由省人民政府委托湖南财信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湖南省国有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作为承接主体,对划转的国有股权集中管理和运营,并接受省财政厅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的考核和监督。省及市、县所有符合划转条件的国有股权统一划转至承接主体,省以下不再设承接主体。三、划转程序(一)制订划转方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提出拟划转股权的建议方案,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1. 省属国有企业。由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于2020年6月20日前负责提出所监管企业的股权划转建议方案,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进行审核。2. 市、县所属国有企业。由市、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于2020年6月10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所监管企业的股权划转建议方案。市州财政部门负责汇总本地区的国有企业股权划转建议方案,并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初步审核,报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后,于6月20日前上报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进行审核。3. 多元持股国有企业。划转对象涉及多个国有股东的,须分别划转各国有股东所持国有股权的10%,并由第一大股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国有股东身份和应划转股权进行初审,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国有股东分别属于中央和地方管理的,按第一大股东的产权归属关系,将各国有股东应划转的国有股权统一划转至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或我省承接主体,具体比照上述程序办理。第一大股东牵头提出划转方案并征求其他国有股东的意见,相关国有股东应在15个工作日内回复。第一大股东根据规定不需划转所持国有股权的,其他符合条件的股东仍需实施划转,牵头实施单位应顺次确定。(二)审批划转方案。审核后的股权划转建议方案,由省财政厅汇总报省人民政府,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三)划转国有股权1. 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股权划转方案,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于15日内向划转对象下达国有股权划转通知,并抄送各国有股东和承接主体。2. 涉及划转境内上市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以及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国有股权的,按照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规定,同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抄送国有股权划转通知,在国有股权划转通知中明确划转对象的证券代码、划转数量、是否限售、联系方式等具体信息。划转对象应在收到国有股权划转通知后,及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3. 划转非上市企业国有股权的,划转对象应在收到国有股权划转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国有产权变更登记,并根据工商变更登记的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相关国有产权登记机构应在接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国有产权变更登记。(四)信息披露。国有股权划转至承接主体后,有关企业应及时进行账务调整。国有股权划出方应当就划转事项通知本企业债权人。涉及上市公司股份权益变动的,有关企业需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做好相关事项的信息披露。四、管理要求(一)制度建设。承接主体应建立独立管理团队,不断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对划转的国有股权进行专户管理,确保划转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二)入账处理。企业国有股权变更登记完成后,承接主体应按照划转基准日的账面值入账,股权变更登记完成后产生的股权分红由承接主体持有。(三)资本管理。承接主体作为财务投资者,享有所划入国有股权的收益权、处置权和知情权,不干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一般不向企业派出董事。划转对象不改变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承接主体和企业原有股东可通过协议等方式明确股东权利的行使方式。对划入的国有股权,承接主体原则上应履行三年以上的禁售期义务,并应承继原持股主体的其他限售义务。在禁售期内,如划转涉及的相关企业上市,应承继原持股主体的禁售期义务。(四)收益管理。对划入的国有股权,承接主体的收益主要来源于股权分红。划转国有资本运作管理办法出台前,划转国有资本产生的现金收益可由承接主体进行投资,投资范围限定为银行存款、一级市场购买国债和对划转对象的增资。划转的国有股权年度收益与分红,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于每年8月31日前向相关企业下达划解通知,相关企业于每年9月30日前划解至承接主体。承接主体应于每年6月底前向省财政厅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送上年度国有资本收益和分红情况。对承接主体受托持有的国有资本收益,由省财政厅统筹考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需要和国有资本收益状况,适时实施收缴,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不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五)管理费用。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出承接主体管理费用建议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五、税费处理根据财资〔2019〕49号文件的规定,在国有股权划转和接收过程中,划转非上市公司股份的,对划出方与划入方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划转上市公司股权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份的,免征证券交易印花税;对划入方因承接划转股权而增加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免征印花税;涉及境内上市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和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的,免收过户费。国有股权划出方和划入方均不确认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划入方取得已划入股权的企业所得税计税基础以划入股权的原计税基础确定。六、职责分工(一)省财政厅负责研究制定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相关制度措施;负责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督促指导承接主体对受托持有的国有股权进行管理运营;负责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审核确认拟划转股权的建议方案。(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配合审核确认股权划转建议方案,配合省财政厅对承接主体管理运营国有股权情况实施监督。(三)省国资委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提出所监管企业的股权划转建议方案,督促企业按规定时限办理国有股权划出手续,配合审核确认股权划转建议方案,向省财政厅提供年度划转任务执行情况。(四)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和湖南证监局等单位各司其职、协调配合落实好各项划转工作任务。(五)市县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等参照省级主管部门职责,负责提出、审核股权划转建议方案,督促划转对象完成国有股权划转工作。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审核本地区国有企业的股权划转建议方案,并组织做好本地区国有企业的国有股权划转工作,确保按时完成目标任务。(六)承接主体负责管理运营划转的国有股权,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七、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树立大局意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共同推进我省划转工作。省财政厅要切实履行牵头责任,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湖南证监局、承接主体等单位要全力配合、协同推进,共同将我省划转工作落到实处。(二)建立考核机制。建立健全划转工作考核督查机制,由省财政厅牵头,对省直有关部门工作完成情况、划转范围的全面性、划转股权的完整性等进行督查,对工作开展不及时、不到位的,要督促整改;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建立市县划转工作考核机制,将“按规定完成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目标”列入省人民政府对市州和厅局绩效评估的内容。(三)完善配套政策。各地各部门要围绕划转工作,注重改革与创新,加强政策引导,注重协调推进,健全完善有关配套政策。省财政厅应加强划转股权后续管理制度建设,研究建立承接主体权责清晰、运营独立的管理模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研究制定简捷、规范的工作流程,为股权划转相关企业的工商变更登记创建绿色通道;税务部门应认真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0-04-08
关于转发《关于组织开展湖南省2020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湘潭高新区科技创新局、湘潭经开区科技和产业发展局、昭山示范区经济发展部,各有关单位: 现将《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组织开展湖南省2020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要求积极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培育的宣传发动工作,扎实做好政策宣传培训、申报指导、咨询答疑、高企申报材料核实及汇总推荐工作。我局将组织专门工作班子,分二批组织全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第一批材料报送时间截止至6月26日,第二批材料报送时间截止至9月25日,申报材料一式二份送至湘潭市科技局高新科。 特别提醒:报送高企认定申报材料注意(装订材料封面为系统导出的申报书首页,书脊上面为所属领域、中间企业名、下面所属市州)。 联系人:刘文 电话:0731-58570307 地址:市政府大楼14楼1423室                                                    湘潭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4月6日
2020-04-06
关于做好2020年全省工业质量品牌和知识产权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工信局:     根据工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工业质量品牌建设工作的通知》(工信厅科函〔2020〕59号)、全省制造强省建设工作会议和全省工业和信息化工作会议有关要求,现就做好2020年全省工业质量品牌和知识产权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湘发〔2018〕9号),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提高制造业质量和效益为目标,夯实工业质量品牌和知识产权工作基础,提升工业产品质量水平,增强工业品牌核心竞争力,为推动湖南制造高质量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二、主要目标     ——培育认定10家“湖南省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     ——培育认定10家“湖南省工业质量标杆”。     ——培育认定10家“湖南省工业领域知识产权运用标杆企业”。     ——新增50家工业品牌培育试点企业。     ——组织专家组深入40家重点企业开展质量品牌建设和知识产权工作现场指导服务。     ——培训50名品牌经理、50名知识产权管理骨干。     ——组织200名重点企业质量品牌工作负责人或骨干参加全国质量标杆、品牌建设学习交流活动。     三、重点工作     (一)推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升级              推动企业加强全面质量管理,积极导入卓越绩效、六西格玛、精益制造等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探索构建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为基础的全过程质量管理体系。抓好“工业质量标杆”的培育和标杆经验的移植推广。     (二)落实企业质量主体责任     引导企业增强质量意识,履行社会责任。加强质量诚信管理体系建设,完善产品全生命周期质量追溯机制,在食品、药品领域试点应用区块链、物联网等技术建设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引导企业对产品和服务质量标准进行自我声明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支持开展质量管理小组(班组)、质量现场管理、“质量月”等群众性质量活动。     (三)狠抓重点领域产品质量提升 继续推进装备制造业、原材料工业质量提升行动和消费品工业“三品”(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专项行动。围绕20个工业新兴优势产业链,协同攻克制约产业链及产品质量提升的核心技术、短板装备和关键材料。以钢铁、有色、建材、石化、机械装备为重点,推动工业产品质量分级工作。     (四)推进工业品牌培育工作 继续开展工业品牌培育试点示范工作,深入组织《品牌培育管理体系实施指南》行业标准宣贯活动,推动品牌管理体系成熟度评价,增强企业品牌培育能力和效率。继续推进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提升区域品牌影响力和竞争力。加强品牌宣传,以我省装备制造领域拳头产品、消费品领域白酒、烟花、陶瓷、服装、中成药等具有较高品牌价值的产品为重点,通过媒体、展会等形式广泛宣传,提高品牌知名度。     (五)加强质量品牌人才培养 支持开展全面质量管理知识竞赛,开展品牌经理、首席质量官等专业人才培训,推进质量品牌素质教育。引导企业结合行业及自身特点,加强质量知识应知应会和岗位专业技能培训,严格执行关键岗位持证上岗。推动建立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和企业共同参与的质量教育网络。     (六)提高质量技术基础水平 将质量提升与智能制造、绿色制造、工业互联网建设等工作紧密结合,加大质量升级技术改造。支持企业主导或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制修订,鼓励企业和社会团体制定满足高层次市场需求的先进企业标准或团体标准。支持研发设计、可靠性验证、检验检测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专业机构向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提供质量控制与技术评价服务。     (七)加快知识产权转化运用 按照工信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制造业知识产权行动计划(2018-2020年)》要求,引导企业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有效增强制造业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转化运用能力。     四、几点要求     (一)各市州工信局要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将工信部和我厅的通知精神落实到基层,认真制定实施本年度工业质量品牌和知识产权工作计划。     (二)要建立局内协同工作机制,将具体工作职责落实到科技、装备制造、原材料、消费品等相关科室。     (三)要加强过程跟踪和结果考核,认真总结提炼工作亮点和突出成效,及时报送工作情况和经验总结。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0年4月2日
2020-04-03
关于现阶段配合推动落实再贷款再贴现政策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工信部门,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纾解中小微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近期相关部门出台了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中小微企业发放优惠利率贷款、向地方法人银行提供复工复产再贷款再贴现资金支持等一系列措施。结合我省实际,就现阶段配合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推动落实再贷款再贴现政策,帮助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加强政策宣传。2月26日,人民银行推出5000亿元再贷款再贴现专用额度政策,为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提供低成本、普惠性的资金支持。3月3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了进一步强化对中小微企业普惠性金融支持措施。其中,增加面向中小银行的再贷款再贴现额度1万亿元,进一步实施对中小银行的定向降准,引导中小银行将获得的全部资金,以优惠利率向量大面广的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支持扩大对涉农、外贸和受疫情影响较重产业的信贷投放。各级工信部门要深刻领会政策内容,积极配合推进落实再贷款再贴现政策,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宣传,提升再贷款再贴现政策在广大中小微企业中的知晓度。     2、收集融资需求。各级工信部门要深入企业,对本地区复工复产过程中有融资需求的情况进行梳理摸排,组织企业按照要求报送融资需求申请表(见附件),并在认真审核后汇总上报省工信厅。请各市州工信局、省财政直管县市工信部门将首批名单于4月10日前上报,之后再根据需要实时上报(邮箱:575519146@qq.com)。重点报送具备以下条件的中小微企业:重要产业链上的配套企业、供应链上下游已经复工复产的企业、已获得国内外订单的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小巨人企业、省产融合作“白名单”企业、“小升规”后备库企业以及可获得融资担保机构支持的企业。     3、推动融资对接。对上报需求的企业名单,省工信厅将及时推送给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协助推动专用额度政策落实,引导金融机构主动对接认领企业。各级工信部门要积极发挥了解产业熟悉企业、掌握复工复产动态的优势,主动与当地人民银行及相关金融机构开展对接,以银企座谈会、项目融资对接会、金融服务协调会等多种形式,全力实现融资需求对接落地。要根据产业特征、行业特性、企业特点等,开展差异化服务,推动金融机构形成“一企一策”融资服务方案。     4、强化责任担当。各级工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积极配合做好再贷款再贴现相关工作。要因地制宜切实把工作做细做实做好。特别是要充分发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协调机制牵头部门的统筹协调作用,主动作为,靠前服务,加强与金融机构沟通,积极做好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服务工作,引导金融机构投放更多资金支持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0年4月2日
2020-04-03
关于补短板领域政府支持引导民间投资专项2020年第一批中央预算内投资拟安排项目的公示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鼓励民间投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激励、撬动作用,鼓励民间投资参与基础设施补短板重点领域项目投资建设,按照《补短板领域政府支持引导民间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2019〕号145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计划下达通知要求,我们拟将本次专项资金切块安排至以下项目。根据《省发改委政府投资项目公开制度》(湘发改投资〔2015〕315号)规定,现将拟安排的补短板领域政府支持引导民间投资专项2020年第一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予以公示(详见附件)。 筛选原则。1、已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公开推介,且已依法依规与民营企业签订投资协议或合同;2、项目为2019年以来新开工且未完工项目,或今年年内能开工项目(提交开工承诺函);3、项目资本金中民间资本占比超过50%或相对控股;4、经项目信息比对,未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PPP项目前期工作费除外),安排省预算内投资低于总投资的5%,且安排总量低于1000万元;5、项目单位及政府出资人代表、吸引的民营企业未纳入严重失信企业“黑名单”。 公示期限为3个工作日(2020年4月3日—8日)。在公示期限内,欢迎社会各界对公示内容有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等情形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向湖南省发改委提出反馈意见,并具体列举异议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单位意见请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方式,个人意见请注明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 受理单位:湖南省发改委投资处 0731-89991006 0731-89990978(传真)  邮箱:touzichu2004@126.com 通讯地址:长沙市湘府路8号省发改委投资处(邮编 410004)
2020-04-03
关于做好2020年长沙市新一代半导体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政策兑现工作的通知
湘江新区经发局、财政局,各区县(市)工信局、财政局,各园区经发(产业)局、财政分局:   根据《长沙市新一代半导体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长政办发〔2019〕35号),《长沙市关于加快新一代半导体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长工信数字发〔2020〕34号),请你们根据政策和细则做好2020年政策兑现工作:   各区县(市)、园区向本区域企业发布申报通知,组织当地企业申报,并根据申报材料、企业和项目实际情况对资金项目进行申报受理、评审、查重(对已享受其他市级同类政策的项目不予支持)、公示、资金拨付,最终形成《2020年长沙市新一代半导体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情况报告》(含资金支持明细、资金拨付申请),由本级工信(产业)、财政部门于2020年6月30日前联合行文上报市工信局和市财政局(各一份),材料涉及多页的须加盖骑缝章,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方式:   市工信局人工智能与数字产业处(市政府一办826室)   联系人:颜昌 联系电话:88667605   市财政局企业处(市政府二办581室)   联系人: 朱志成 联系电话:88667705   长沙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长沙市财政局   2020年4月2日
2020-04-03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江铃控股有限公司上饶分公司年产10万辆纯电动乘用车建设项目节能审查的批复
上饶市发展改革委:报来《关于呈报江铃控股有限公司上饶分公司年产10万辆纯电动乘用车建设项目节能报告的请示》(饶发改环资字〔2020〕4号)收悉。经审查,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所报该项目节能报告。二、项目建设地点:江西省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本项目年新增能源消费量约为20116/29366.81吨标准煤(当量值/等价值),单位产品综合能耗约为201.64千克标准煤/辆,对照《夏利汽车单位产量综合能耗计算方法及限额》(DB12/046.50-2008),优于单位产量综合能耗应不大于460千克标准煤/辆标准要求。四、建设单位在落实节能报告各项措施基础上,应改进和加强以下节能工作:(一)选用高效节能设备。应选用达到国家1级能效标准的冲压、焊装、涂装、总装设备及空压机、风机、泵机等产品和设备,要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二)切实加强节能管理。根据现行的《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 T23331)、《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T15587)等,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根据现行的《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应建立三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五、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划、政策的要求,办理立项、环评、安评等其他审批,项目设计单位依据本审查意见进行工程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并在项目建设中予以贯彻落实。项目建设过程中和投产后,应按照国家和省里规定,落实相关节能政策,设立节能岗位并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加强节能法律法规宣传培训教育。六、请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最终修改后的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  七、项目用能工艺、设备及能源品种等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能源消耗总量超过节能审查能源消耗总量10%及以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出现较大原则性变动时,项目建设单位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八、我委将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适时组织跟踪检查。                                                            2020年3月27日
2020-04-03
财政部关于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 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增信的通知
财金〔2020〕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为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更加积极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增信,帮助企业复工复产、渡过难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当前形势下政府控股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积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增信,努力扩大业务规模,提升服务效率,及时履行代偿责任,依法核销代偿损失,协调金融机构尽快放贷,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着力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二、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要求,不得偏离主业盲目扩大经营范围,不得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不得新开展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担保业务。三、坚持下沉一线、更好发挥放大效应的原则,推动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加快开展股权投资,力争2020年投资10家支小支农成效明显的地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推动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批量担保贷款合作,力争实现2020年新增再担保业务规模4000亿元目标。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对合作机构单户100万元及以下担保业务免收再担保费,2020年全年对单户100万元以上担保业务减半收取再担保费。四、地方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2020年全年对小微企业减半收取融资担保、再担保费,力争将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进一步提高支小支农业务占比,确保2020年新增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金额和户数占比不低于80%,其中新增单户500万元以下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金额占比不低于50%。五、2020年中央财政继续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依据《财政部 工信部关于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实施降费奖补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547号)要求,对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等成效明显的地方予以奖补激励。各地要加强相关政策衔接,加大代偿补偿力度,切实保障降费效果。符合条件的担保、再担保机构可按规定享受担保赔偿准备和未到期责任准备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六、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调整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盈利考核要求,重点考核在实现保本微利的前提下支农支小成效(包括当年新增支小支农担保户数、当年新增支小支农担保金额、当年新增500万元以下支小支农担保金额占比、当年平均综合融资费率等),落实尽职免责要求,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薪酬待遇等直接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对于支小支农成效明显但代偿压力较大的机构,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及时给予适当支持,推动实现可持续经营。七、对严重偏离支小支农主业、擅自扩大业务范围、违规开展股权投资和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担保业务的地方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予以公开通报,不得享受各级财税支持政策,不得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范围。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强化责任担当,认真抓好组织实施,尽快完善配套措施,推动政策落实落细落地。财  政  部2020年3月27日
2020-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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