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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正式通过
(2020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保障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把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成为创新驱动发展引领区、体制机制改革先行区、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和中西部地区发展新的增长极,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建设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自创区)是指国务院批准的长沙、株洲、湘潭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园区。省人民政府根据自创区发展需要,确定长株潭范围内的其他园区与自创区统筹规划、一体推进。  自创区各个园区的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公布。  第三条 自创区建设应当坚持省统筹、市建设和区域协同、部门协作原则。  自创区应当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提升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水平,培育和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型产业集群;制定激励创新政策,在科研院所转制、科技成果转化、军民融合发展、人才引进、绿色发展等方面先行先试;整合创新资源,支持产业创新,促进技术、成果、资金、人才等创新要素自由流动、高效聚集、开放共享,推进自创区一体化建设。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对自创区建设实行统一领导。省人民政府自创区协调机构对自创区建设进行统筹协调,定期研究自创区建设重大问题,研究提出自创区政策、发展规划、专项资金使用及年度重点工作计划等重大事项方案,并报省人民政府审定。自创区协调机构日常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机构负责。  第五条 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以下简称长株潭三市)人民政府对本市自创区建设承担主体责任,应当建立工作责任制度,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研究解决自创区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整合、规范各类园区,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推进机制,并明确具体组织协调自创区建设的管理机构。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自创区建设的对口协调和业务指导工作。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长株潭三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促进和服务自创区建设。  第七条 自创区内园区管理机构行使长株潭三市人民政府授予的经济和社会管理职权;按照机构编制管理相关规定,推进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优化协同高效。  自创区内园区管理机构享有人事管理优化调整的自主权,实行以聘用制为主的人事管理制度,创新符合自创区实际的选人用人机制、薪酬激励机制和人才培养、评价、交流机制。选人用人应当注重能力和业绩,不受身份、资历、任职年限的限制,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机制。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长株潭三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有关行政审批事项下放或者委托自创区内园区管理机构负责实施,并在自创区先行先试行政审批改革。  自创区内各园区应当设立集中的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办事流程,实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一次办结,实现行政审批办事不出园区。  第九条 自创区建设应当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统筹各种创新资源配置,统筹规划产业布局,合理设置产业功能区,形成优势互补、错位发展、特色明显的产业发展格局。  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自创区发展规划,报国家有关部门确定。长株潭三市人民政府根据自创区发展规划编制实施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长株潭三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的与自创区建设有关的专项规划,应当与自创区发展规划相衔接。  自创区内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划,分别围绕自创区科创谷、动力谷、智造谷布局园区重点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推动特色产业发展。  第十条 支持自创区内企业参与岳麓山国家大学科技城、马栏山视频文创产业园以及长株潭三市其他重大标志性创新平台建设,鼓励自创区内企业自建或者联合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建重大科技创新平台。  第十一条 自创区应当建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库,对纳入培育库的企业所开展的产品、技术、工艺、业态创新给予培育支持。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在自创区内设立创新创业孵化载体。省人民政府、长株潭三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自创区内园区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孵化载体予以扶持。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创业投资和风险投资机构在自创区内共建产业技术、知识产权等创新合作组织。支持符合条件的创新合作组织依法办理社会组织法人登记。  第十二条 自创区实行下列科技计划管理模式:  (一)围绕产业链、创新链等关键领域遴选重大科研项目,面向全球招标攻关团队或者购买符合条件的科技成果;  (二)实行重大科研项目经理人制度,由项目经理人承担重大科技项目组织实施、跟踪评估、财务监管等工作。  第十三条 自创区内园区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或者参与设立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型研发机构。鼓励民间资本设立或者参与发起设立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基金,参与自创区内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和运营。  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参与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建设。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规划、扶持办法、评价标准、评审程序等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自创区内自然科学和技术领域科研事业单位自主制定章程,报有关部门核准后依章程自主管理。  自创区内科研院所转制推行股份制改造和混合所有制改革,可以对单位员工实行股权和分红激励。  支持自创区内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在岗位设置、人员聘用、职称评聘、绩效工资内部分配等方面扩大自主权。  第十五条 鼓励自创区内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组建知识产权运营机构,进行知识产权资产管理,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鼓励社会资本在自创区设立知识产权运营公司,开展知识产权收储、开发、组合、投资等服务。  鼓励各类创新创业主体参与制定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成立标准联盟,开展与国际、国内标准化组织的战略合作,推进技术标准的产业化应用。  第十六条 自创区探索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新方式,对完成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大贡献的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可以赋予其一定比例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  第十七条 鼓励自创区内园区与其他园区采取一区多园、合作共建、委托管理等模式,构建联动协同发展机制。  自创区内园区应当加强与国内外高科技园区、高等院校和研究开发机构等的交流合作,推动建设合作科技园区。  国内外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跨国公司可以在自创区设立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国际性或者区域性研究开发机构、技术转移机构。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长株潭三市人民政府和自创区内园区管理机构应当促进军民创新融合,构建军民融合协同创新机制、军民信息和设施共享机制,推进军民两用技术研发与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九条 长株潭三市人民政府制定实施自创区高层次人才引进使用专项制度和创新型人才引进、培养计划,组织引进重点领域高端领军人才和高水平科学研究团队,培育引进各类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金融人才和技能型人才,优化人才队伍结构。  自创区高层次人才可以在长株潭三市的一个市内申请落户,相关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在户籍、居住证、住房保障、医疗服务、子女教育、配偶就业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条 对自创区内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称的,可以不受资历、工作年限等条件限制。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长株潭三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自创区内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的有关人才申报参加职称评审等提供便利。  第二十一条 自创区内的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可以自主公开招聘高层次人才和具有创新实践成果的科研人员。对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等单位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可以采取特设岗位方式引进,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或者年薪制,所需特殊薪酬单列,不受单位原核定绩效工资总量限制。  自创区内创新能力强和人才密集度高的企业、研究开发机构可以开展高级职称自主评审。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自主评聘的高层次人才和具有创新实践成果的科研人员,可以按照省有关规定,在政府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科技奖励申报、人才培养和选拔中享受同级别专业技术人员待遇。  第二十二条 鼓励商业银行在自创区设立科技支行等科技金融专营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依法设立服务自创区的民营银行。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设立地方金融机构、创业投资和风险投资机构,积极引进国内外金融机构。  完善融资担保体系和再担保体系。鼓励在自创区内设立信用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鼓励担保机构加入再担保体系,为创新型企业提供融资信用担保。  第二十三条 支持自创区加快科技金融发展,鼓励商业银行创新金融产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股权质押融资等业务,为自创区内科技型企业提供特色化信贷服务,加大对高科技企业信贷支持力度。  支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创业投资和风险投资机构在自创区内依法依规开展金融服务创新。  建立完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机制。  探索设立科技创新基金,推动科技型企业加大科研投入和成果转化。  第二十四条 支持自创区内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加快上市培育,以科创板为重点,在境内外证券市场公开发行股票。培育发展科技创新专板,指导中小科技型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鼓励自创区内科技型企业利用股权、债权开展多渠道直接融资,逐步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第二十五条 省级财政相关专项资金中应当根据需要安排资金专门用于自创区建设。长株潭三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自创区建设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省人民政府、长株潭三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政府资金投入,加大投入力度,以前资助、后补助、股权投资、风险补偿、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自创区创新能力建设、基础研究、重大科技创新载体建设、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培养和引进、科技金融发展、军民融合创新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长株潭三市人民政府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为自创区建设和发展预留空间,根据自创区发展需要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原则,优先保障并单列下达新增规划建设用地指标和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省级以上重大建设项目应当安排省级用地计划指标保障。自创区的建设用地应当重点用于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创新载体项目和配套设施项目。  长株潭三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对自创区范围内按产业规划布局有相应特定用途的工业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可以将产业类型、生产技术、产业标准、产品品质等要求作为土地供应前置条件。  自创区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项目可以通过出让、出租、入股等方式依法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第二十七条 在自创区内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应当明确空间管控、总量管控等要求;对符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简化环境影响评价内容。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长株潭三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自创区内园区管理机构对自创区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应当采取有利于保护创新的监管标准和措施;对创新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在坚守质量和安全底线的前提下,可以设置一定的观察期,及时予以引导或者处置。  第二十九条 自创区进行的创新活动,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人不作负面评价,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一)创新方案的制定和实施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二)相关人员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  (三)未非法谋取私利,未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长株潭三市以外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省人民政府确定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2020-04-02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志愿服务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工信厅联企业〔2020〕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民政部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复工复产和推动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服务中小企业,现就开展志愿服务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作用,按照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构建一支熟政策、精法律、懂技术、会管理、肯奉献、乐助企的高水平专家志愿服务队伍,为中小企业无偿提供政策、法律、金融、管理、技术、创新创业等方面的咨询和个性化解决方案,推动中小企业加快复工复产和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方法与步骤   (一)依托专门机构开展工作。结合本地区实际,指定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专门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和管理“志愿服务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专门服务机构主要承担志愿者的遴选、培训、管理与考评,组织、指导开展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各类志愿服务活动,推动中小企业对接各类公共服务资源,并接受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与考核。   (二)建立专家志愿服务团。专门服务机构可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和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发布中小企业志愿服务项目,通过公开招募、定向邀请等方式招募志愿者,招募范围涵盖政策专家、行业发展专家、科技创新专家、法律专家、优秀企业家、企业高管、园区高级管理人员、高校及科研院所学者等,包括在职和退休人员。专门服务机构应向受聘志愿者发放聘书,并与受聘志愿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形式、服务时间等内容,受聘志愿者按照服务协议参加专门服务机构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逐步形成规模稳定、人员相对固定的专家队伍。   (三)认定志愿服务工作站。在中小企业园区、特色产业集群、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等遴选一批具有场地、人员、服务条件的载体,认定为“志愿服务工作站”。“志愿服务工作站”应安排专人对接志愿服务工作,定期搜集中小企业志愿服务需求,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并为志愿服务提供服务场地、设备等软硬件支持。   (四)探索创新服务模式。支持专门服务机构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结合志愿服务团专家特点及当地中小企业发展实际,大胆探索服务方式和方法,积极对接各类社会服务资源,逐步形成特色鲜明、规范高效的服务模式。鼓励专门服务机构对服务范围、服务方式、服务特点等进行系统梳理,编制体系规范、内容全面的服务手册、服务清单、服务指南等,提升志愿服务的效率与水平。鼓励支持具有专业资源的志愿服务组织主动协助专门服务机构开展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志愿服务。   三、服务内容和方式   (一)帮助企业应对疫情复工复产。及时向中小企业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复工复产的方针政策,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指示精神。对受新冠肺炎疫情、自然灾害等重大突发事件影响的中小企业,重点提供应急管理、复工复产、政策对接等方面的指导与帮助;鼓励专门服务机构结合企业当前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需求,探索形成重大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及时提供协调指导和专业化服务,稳定中小企业发展信心。   (二)突出重点开展精准服务。对不同群体、不同行业的中小企业提供差异化服务和个性化解决方案。深入了解大学毕业生、退役军人、女性、残疾人等重点创业群体的实际需求,建立重点群体专项服务模块,提供“一对一”个性化、可跟踪服务。跟踪重点行业发展态势,及时了解重点行业企业面临的难题,加强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服务。   (三)开展志愿者线上服务。结合各地实际建立“中小企业线上志愿服务中心”,由志愿专家通过开设微视频课程等方式,针对创办企业、融资、市场开拓等共性问题进行专题辅导,为企业提供一站式、综合性学习平台;开辟专家在线“义诊专栏”,提供专家清单、服务菜单等信息,由企业自主选择意向专家,“一对一”在线服务,为中小企业提供个性化、互动性的诊断服务;利用视频会议软件定期组织召开志愿者和企业家视频会议,及时研讨中小企业发展面临的共性问题,解疑释惑,服务企业发展。   (四)开展志愿者线下服务。结合各地实际组织线下特色活动,构建企业与志愿专家“面对面”交流咨询渠道。组织技术志愿专家为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与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一对一”的顾问、咨询与指导服务;在各“志愿服务工作站”定点举办沙龙讲座、商业研讨等线下活动,由志愿专家现场答疑解惑、提供协助方案,为企业集中解决关切的问题;定期组织范围较大的分主题、分行业志愿服务专场活动,组织相关领域志愿专家开展辅导和咨询服务,扩大志愿服务覆盖面,提升社会影响力。   四、组织保障措施   (一)加强协调指导。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按照《志愿服务条例》及相关政策要求,加强中小企业志愿服务的统筹指导和规范管理,建立健全中小企业志愿服务工作机制,引导专门服务机构完善志愿者招募、注册、培训、管理、考核、激励等制度,研究制订服务标准,加强专家志愿服务团的组织管理,确保正确发展方向;加强对服务效果的跟踪监测,切实掌握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情况,及时查处以中小企业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的行为;指导专门服务机构加强过程管理,为志愿者提供必要防护物品,做好志愿者人身安全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志愿者合法权益,依法做好志愿服务记录并出具志愿服务证明。   (二)强化政策扶持。各地根据实际发展情况,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志愿服务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合理安排志愿服务所需资金;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要求,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并对专门服务机构开展中小企业志愿服务的方式、频次等方面提出要求,定期实施考核;鼓励专门服务机构通过承接公共服务项目、接受社会捐赠等多种途径,补充志愿服务运营资金。   (三)推动交流宣传。及时总结中小企业志愿服务的成功经验,加强工作交流,提升志愿服务能力与水平,培育志愿服务品牌,加强对本地区中小企业志愿服务的宣传与报道,形成有利于中小企业志愿服务快速发展的舆论氛围。   中小企业志愿服务是一项全新的工作,也是当前帮助中小企业应对疫情复工复产的一项有力举措。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研究部署,明确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逐步形成一套健全完善的志愿服务体系、一种规范成熟的志愿服务模式、一支相对稳定的志愿服务队伍,为广大中小企业提供公益性、规范高效的志愿服务。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2020年3月27日
2020-03-30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沿江化工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沿江化工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0〕11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沿江化工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3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南省沿江化工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   为加强长江经济带沿江化工产业污染防治,推进距离长江湖南段和洞庭湖、湘江、资江、沅江、澧水干流(以下简称沿江,下同)岸线1公里范围内化工生产企业(《化工行业分类表》的子行业中化工产品为主导的生产企业)搬迁改造,促进化工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守护好一江碧水”等重要指示精神,立足我省化工产业发展实际,综合运用法治化和市场化手段,依法依规开展我省沿江化工生产企业污染整治,对不符合规划、安全环保不达标、存在环境污染风险的现有化工生产企业,分类实施就地改造、异地迁建、关闭或转产(以下统称搬迁改造),实现化工企业安全发展、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保护我省“一江一湖四水”水安全。  二、目标任务  (一)我省沿江岸线1公里范围内,严禁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化工生产项目;严禁现有合规化工园区在沿江岸线1公里范围内靠江扩建;安全环保达标的化工生产企业因生产需要可向背江一面逐步搬迁。  (二)对沿江岸线1公里范围内化工生产企业开展风险评估,2020年重点关闭退出落后产能和安全环保不达标的化工生产企业。引导化工生产企业通过调结构搬迁到沿江1公里范围外的合规化工园区,坚定不移到2025年底完成搬迁改造任务。对1公里范围内部分有市场前景、且极端事故情况下满足安全环保要求的化工生产企业适当保留,并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进行监管,确保江河湖水安全。  (三)对我省沿江岸线1公里范围外现有的化工生产企业,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加大监管力度。鼓励沿江岸线1公里范围外且不在合规园区内的化工生产企业搬迁进入合规园区。  三、工作步骤  (一)开展风险评估。各市州人民政府组织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沿江岸线1公里范围内化工生产企业开展安全环保风险评估,提出坚决关停类、符合条件鼓励搬迁类、建议保留类化工生产企业名单,并以市州人民政府的名义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应急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和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极端事故情况下沿江化工生产企业安全环保风险评估工作,确保水生态、水环境安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应急厅、省生态环境厅提出我省沿江岸线1公里范围内坚决关停类、符合条件鼓励搬迁类、建议保留类化工生产企业名单,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告。(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应急厅、省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制定实施方案。各市州人民政府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制定本市州沿江化工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和“一企一策”任务清单,明确工作目标、进度安排、组织方式、职责分工、资金筹措、职工安置、保障措施等。实施方案要经科学周密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特别是相关企业意见,实施方案发布前要向社会公示,并抄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省直相关部门。(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三)实施搬迁改造。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分步实施、科学有序推进搬迁改造工作。积极协助企业解决搬迁改造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最大限度降低搬迁改造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对关闭退出的,要督促企业尽快拆除关键设备,防止恢复生产;对异地迁建的,要协助企业对接搬迁承接地,做好两地间沟通协调工作;对予以保留的,要加强监管,督促企业提高安全、环保、管理和技术水平。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搬迁改造任务全面完成。(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  四、政策支持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各市州、县市区要大力支持化工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和化工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对化工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给予贷款贴息、基建投资和职工安置补助等支持,鼓励化工企业退城入园、转型发展。省财政分6年每年安排2亿元专项补助资金支持沿江化工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其中,从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现有专项资金盘子中统筹安排1亿元,省财政新增安排1亿元。省财政厅在安排地方债券时对有搬迁改造任务的地区予以倾斜。省属相关金融机构优先对化工搬迁改造企业提供有关金融服务。(牵头单位:省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  (二)落实税收支持政策。对符合政策性搬迁条件的化工生产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具体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执行。实施搬迁改造的化工生产企业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7号)精神,依据省级主管部门认定发布的名单,享受“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政策规定。(牵头单位:省税务局,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三)拓宽资金筹措渠道。支持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搬迁改造企业给予信贷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搬迁改造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等方式募集搬迁改造资金。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搬迁改造企业改制重组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合理引导融资租赁公司依法依规参与化工生产企业搬迁改造。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小微化工生产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牵头单位: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湖南证监局,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四)加大土地政策支持。省自然资源厅在下达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时,向搬迁改造企业承接地适当倾斜,支持承接园区在沿江岸线1公里外调区扩区和产业布局调整,对搬迁改造项目优先安排用地指标。省生态环境厅支持承接园区在沿江岸线1公里外开展规划环评。搬迁改造、关闭退出化工企业涉及的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交由政府收回,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的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支付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在符合规划和转让条件、消除污染隐患的前提下,允许使用权人分割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依原用途转让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对因搬迁改造、关闭退出被收回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企业,经批准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按土地使用标准为其安排同类同用途用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经依法批准后,搬迁改造、关闭退出化工企业转产为国家鼓励发展的生产性服务业的,可以5年为限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工业用地不涉及改变用途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建设容积率可不再增收土地价款。5年期满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五)妥善化解各类风险。妥善处理搬迁改造企业债务和银行不良资产,落实金融机构呆账核销的财税政策,支持金融机构加大抵债资产处置力度。强化企业法人信用,依法坚决打击企业逃废银行债务行为,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牵头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省高级人民法院、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税务局、湖南银保监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各市州人民政府)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的原则,妥善做好搬迁改造中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企业依法处理劳动关系,积极做好再就业服务,多措并举维护稳定。(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六)强化安全环保管理。各市州人民政府要督促企业依法开展搬迁改造项目安全和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确保项目建成投产后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对正在实施搬迁改造的企业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强企业停产前及停产过程中的安全、环保监管,切实做好企业停产后的安全、环保处置,确保企业搬迁改造过程不发生安全、环保事故,不遗留安全、环保隐患。要落实企业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督促和引导企业加强腾退土地污染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依法及时将需要实施风险管控、修复的地块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按规定向社会公开,防止发生二次污染和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厅,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七)新增专业化工园区。统筹考虑全省化工产业优化布局和产业链发展需要,新增布局一批专业化工园区,确保新增化工园区满足搬迁需要,实现化工产业规模化、聚集化、安全化和绿色化发展。各地要完善相关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满足化工搬迁企业的建设需要。(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八)促进产业绿色发展。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安全、环保、节能、节水等标准,全面落实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各项规定,坚持源头预防、过程控制、综合治理,加快清洁生产技术开发应用,提高“三废”综合利用水平,降低废弃物排放量,实现节能减排。积极推进信息化、智能化应用,提高安全和环保水平,鼓励建设智能车间、智能工厂和绿色工厂,提高绿色发展水平。(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湖南省化工企业搬迁改造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设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统筹协调沿江化工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和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各市州人民政府承担搬迁改造工作主体责任,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牵头单位、责任单位,建立工作推进协调机制。要结合实际,研究出台产业准入、财税金融、土地供应、安全环保、职工安置等具体配套政策措施。  (二)强化部门协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要履行牵头责任,搞好统筹协调。省直有关单位和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加强协同配合,严格把握沿江化工生产企业搬迁改造政策界限和职责要求,优化土地、规划、环评、消防、水务、电力设施配套等环节的审批流程,为搬迁改造项目开辟“绿色通道”,积极协助企业解决搬迁改造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最大限度降低搬迁改造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统计等有关部门负责化工生产企业及化工落后产能的界定,会同水利部门对沿江岸线1公里范围的标准进行界定。承接化工企业搬迁的园区需调区扩区的,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审查意见。自然资源部门负责长江经济带土地利用的空间规划。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化工园区的规划环评和环保标准的界定以及化工生产企业环保风险评估工作。应急部门负责安全、消防标准的界定以及化工生产企业安全风险评估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统筹有关专项资金,支持化工生产企业搬迁改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税务等相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支持化工生产企业搬迁改造。  (三)加强督促检查。建立定期调度、跟踪分析、情况通报和监督检查机制。各市州人民政府于2020年6月底前将本市州沿江化工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季度末将搬迁改造工作进展情况、搬迁项目进度情况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要会同省直相关部门加强对沿江化工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指导监督、跟踪分析和情况通报,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对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予以表扬激励,对工作不力、进度滞后的及时督促整改。要适时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中期评估,定期组织督促检查,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提出解决办法。     附件:化工行业分类表
2020-03-27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为进一步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现就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公告如下:一、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二、本公告所称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本公告所称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本公告所称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三、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不属于本公告规定的减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四、本公告印发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减征的税款,在纳税人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五、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减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用途证明、租赁协议等资料留存备查。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年3月13日
2020-03-27
国家重大技术装备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修订意见征集工作的通知
国重装函〔202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提高我国装备制造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创新能力,加快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根据《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财关税〔2020〕2号)要求,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2020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修订意见征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录修订范围与条件      《目录》修订意见征集工作主要针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涉及的《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      (一)目录修订范围      1. 增加或删除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     2. 增加或删除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     3. 增加或调整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     4. 调整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的技术规格、销售业绩、执行年限等;     5. 调整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的单机用量、执行年限等;     6. 调整《目录》中的其他要素。      (二)目录修订条件      1. 增加及保留《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中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应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和目录规定的领域;     2. 增加及保留《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中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应为国内企业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     3. 增加《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中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应为国内已能生产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     4. 对于国内企业已经能够实现批量生产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应从《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中删除。      二、有关工作要求      (一)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集团和行业协会负责组织有关企业研提目录修订意见(含保留意见),并进行初步筛选和汇总,于4月15日前将筛选后的目录修订意见汇总表和企业修订建议报告(详见附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二司)。      (二)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集团和行业协会要高度重视,加强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实施情况的跟踪研究,及时反映相关问题和改进建议,共同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健康发展。      联 系 人: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二司 王影/夏鹏     联系电话:010-68205626/5634       附件: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修订意见报告   国家重大技术装备办公室     2020年3月23日
2020-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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