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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 成都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与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及各区(市)县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成都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与资助管理办法》已经市科技局2019年第12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附件:成都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与资助管理办法成都市科学技术局2019年6月13日附件成都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与资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成都市委关于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决定》(成委发〔2018〕22号)、《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要素供给培育产业生态提升国家中心城市产业能级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成委发〔2017〕23号)等文件部署,支持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推动以产业功能区为载体构建我市科技创新平台体系,促进产业功能区创新能力提升,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平台,是指围绕产业功能区创新发展,提升科技型企业创新能力,推进产业技术创新研发,促进创新资源开放共享,吸聚人才团队在蓉创新创造,依托科技型企业组建或面向中小企业服务的功能性平台,包括市级产学研联合实验室、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市级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围绕争创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支持国家科技创新基地等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在蓉布局建设,将其纳入全市科技创新平台体系统筹支持。第三条平台支持经费纳入市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按照财政专项资金有关规定规范使用。第二章重大科技创新平台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大科技创新平台,是指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国家部委批准建设的国家级创新平台以及我市围绕争创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布局建设的其他重大创新平台。第五条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对以下新获批建设的重大科技创新平台,一次性给予300万元配套资助:(一)科技部、财政部批准建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二)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建设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含国家地方联合);(三)科技部会同有关国家部委批准建设的其它国家级创新平台。申请配套资助应满足以下条件:(一)申报主体为在蓉注册并纳税的科技型企业或在蓉高校、科研机构,且为平台第一依托建设单位;(二)配套资助申请须在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获批后一年内提出。第六条遵循“成熟一个,支持一个”原则,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对以下新获批建设的重大科技创新平台,按经市委市政府决策程序确定的相关政策予以综合性支持:(一)国家统筹组建的国家实验室;(二)科技部批准建设的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三)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建设的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四)依托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布局建设的配套研究平台;(五)我市围绕争创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布局建设的从事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及产业创新的其他创新平台。第七条近三年在同一细分领域获批建设多类国家级平台的,不重复支持;对已获其他市级部门配套资助过的同一平台,不重复支持。第三章市级产学研联合实验室第八条产学研联合实验室是指由科技型中小企业联合国内高校、科研院所共建,引导高校院所优势创新资源为企业技术创新和产品开发提供技术支撑服务的研发平台。第九条对符合条件的市级产学研联合实验室,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一次性给予30万元资助。统一命名为“XX(企业简称)—XX(高校院所简称)产学研联合实验室”。第十条申请认定市级产学研联合实验室应满足以下条件:(一)依托单位为具有较好成长性的入库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二)具备固定的实验场所和仪器装备等基础设施条件,具有相应的科技人员队伍;(三)依托单位与合作高校、科研院所签署产学研合作协议,明确有技术攻关、成果转化、人才培养、知识产权归属、资金投入方式等实质合作内容,合作期限在3年(含)以上。(四)依托单位具有一定的科技投入能力,上年度企业研发投入不低于200万元。第四章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第十一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是指依托行业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组建,开展行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推动成果熟化和工程化,并为行业发展提供综合性技术服务的研发平台。第十二条对符合条件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一次性给予50万元资助。统一命名为“成都XX(技术领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第十三条申请认定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满足以下条件:(一)依托单位为我市行业中综合实力强、技术研发水平一流的高新技术企业;(二)该中心为企业内部独立的研发部门(机构)或与外单位合建,有健全的管理章程和组织结构,有专门从事技术研发和科研管理的人员;(三)具备工艺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具备承担综合性工艺试验任务的能力;(四)研发场地不少于300平方米,上年度研发投入不低于500万元,研发团队总人数不少于15人;(五)近三年承担过国家或省、市科技项目2项(含)以上;拥有所在行业领域5项(含)以上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动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新兽药、国家新药等);标准化建设水平处于同行业领先。第五章市级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第十四条围绕产业功能区科技型企业急需的创新服务需求,支持建设一批市级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推动在蓉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优质科研资源有机整合,为企业开展创新创造活动,提供公益性、共享性、开放性基础支撑和科技资源共享服务。第十五条对符合条件的市级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按近三个年度平台建设投入30%给予最高200万元补贴。其中,平台建设投入范围包括:用于与提高平台整体创新服务水平有关的关键仪器设备、软件、数据库、试验材料等购置,仪器设备维修、数据库更新,弥补必要的创新服务运行成本等。统一命名为“成都市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XX服务领域)”。第十六条申请认定市级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应满足以下条件:(一)依托单位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在蓉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二)平台运营一年及以上,在本服务领域有良好的声誉和影响力,服务特色鲜明,重点提供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技术标准、共享实验室、小试中试车间、共享生产线等产业技术服务,科学数据、科技文献、实验材料等专业数据服务。(三)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支撑平台运行的专业人才队伍。(四)线下具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等;有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拥有服务资源网络体系。(五)平台对外服务率达80%以上,服务的科技型企业数应达平台服务客户总数50%以上,且服务对象为非关联企业。第六章平台管理第十七条建立科技创新平台报告制度,平台依托单位每年一季度前应将上年度平台建设和运行情况报市科技局。第十八条市科技局对市级科技创新平台进行定期评估和动态管理,每三年评估一次,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其依托单位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同等优先支持;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类的,取消市级科技创新平台资格;无故不参加评估的,按照不合格处理。第十九条将各类科技创新平台纳入我市科技创新资源服务网络,鼓励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提供科研仪器、科技文献、科学数据、检验检测、产品设计等开放共享服务,根据服务绩效按照“科技创新券”有关政策予以支持。第七章平台资助申报和立项第二十条市科技局结合我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需求,编制项目申报指南,并对外发布申报通知,明确具体申报要求、申报材料等内容。第二十一条申报单位登录“成都市科技项目申报系统”,完成系统注册之后按要求填报项目申报资料,网上审核通过后经所在区(市)县科技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将纸质申报材料报送至市科技局政务服务窗口。第二十二条市科技局受理项目材料后,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或组织开展申报材料审核,并根据需要进行现场考察。第二十三条市科技局研究确定拟立项项目名单并进行社会公示,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正式立项。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四条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资助经费的单位,一经查实,撤销立项,追回已拨付项目经费,向社会公开,终身不得承担成都市各类科技项目;无故拒报、瞒报相关信息的,3年内不得承担成都市各类科技项目,同时以上情形其依托单位(含法定代表人)纳入科研诚信记录。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成都市科技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2022-06-09
我市技工院校“一话通”值班电话
为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指导工业企业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逐步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特制定本操作指南。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全市范围内处于低风险区域,受疫情影响已经停产或部分停产、目前有复工复产需求的工业企业。 二、企业复工前要做到五个“严格” 1、严格落实“五有”“两员”要求。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制定完善企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将疫情防控纳入企业日常管理体系。做到“五有”、设置“两员”,即有本企业疫情防控指南,有防控管理制度和责任人,有适量防护物资储备,有属地医疗卫生力量指导支持,有隔离场所和转运安排准备,设置卫生防疫监督员和消毒专员。 2、严格审定返岗职工。按照《扬州市企业全员排查工作指南》的要求,重新开展一次全员排查,掌握员工最新的健康状况、“两码”情况、核酸检测结果、疫苗接种情况、本人和同住人员行动轨迹、现居住地风险等级等信息,确定复工人员名单。对于全员排查信息存在十大症状(发热、干咳、乏力、嗅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腹泻、肌痛等)的、来自中高风险地区的、与从隔离点返回且居家健康监测未满7天人员共同居住的职工,暂时不得安排返岗。 3、严格做好场所消杀。提前做好办公区域、生产车间、经营场所,以及食堂、宿舍、卫生间等职工生产生活场所的环境卫生清洁工作。组织场所消杀培训,开展一次预防性消毒消杀。 4、严格排查安全隐患。组织开展一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特别是针对因疫情防控和停工造成的安全生产隐患(含省市安全生产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所有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尽快整改到位。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关键岗位员工未到岗的不得复工复产。落实好极端天气安全防范工作。 5、严格开展职工培训。围绕省、市企业防控和安全生产要求,开展一次全员复工复产培训。同时,应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加强对本单位防疫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其测温、消毒、人员管控等疫情防控专业技能。 三、企业申请复工备案的办理流程 1、企业自查。企业对照《工业企业复工复产对照检查表》(附件1)内容逐项自查,在自查合格的基础上,上报或上传承诺书、备案表(附件2、3)。推荐使用线上申报方式:手机端访问“扬州工信”、“扬州双创服务平台”公众号;电脑端访问www.yangzhou.gov.cn、sme.yangzhou.gov.cn。 2、复工备案。规下工业企业由所属乡镇(街道)指挥部备案,规上工业企业由属地县(区)疫情防控指挥部企业防控组备案。所有企业备案通过后即可复工(区、镇两级线上备案登录地址与企业上传地址一致)。 3、核查和服务。企业复工后,所属县(区)要组织相关部门和属地乡镇(街道),分别对规上和规下工业企业复工前各项准备完成情况、复工后各项措施执行情况进行核查。凡是不达标的,要立即督促企业进行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应责令企业停业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复工。市工信局将采用“四不两直”方式,按一定比例对复工企业开展随机抽查,同时帮助企业协调解决难点堵点问题。 4、驻厂员驻厂联络。各县(区)要完善驻厂挂钩服务,选派精干力量,向所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派出驻厂联络员(规模以下企业派驻巡回联络员),负责指导企业自查、核实备案和协调保障等工作。 四、企业复工后需落实的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企业要重点围绕以下6 个方面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具体要求见《江苏省工业企业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南》、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做好过渡期和常态化防控阶段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等文件)1、加强入口管理。入口处,有专人测温登记、查验“两码”、查验首次进入企业人员或首次返岗人员7 日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推广使用“扬城扫码通”。 2、做好健康监测。每日摸清员工体温、“两码”、最新核酸检测结果、本人和同住人员轨迹,详细询问有无异常症状,做好记录备查。定期更新完善员工花名册,与全体员工签订承诺书。 3、加强环境卫生。公共场所和物品定时消毒、加强通风换气,电梯按钮、门把手等频繁接触部位适当增加消毒次数。食堂实行错峰分时就餐。垃圾做到“日产日清”。公共卫生间配备洗手设施和符合条件的洗手液。 4、做好疫苗接种。建立涵盖员工总数、应接尽接人数、已接种人数、未接种人员确定接种时间、无法接种人员详细原因等内容的信息台账,督促员工全程接种新冠病毒疫苗。 5、加强健康教育。利用电子屏、橱窗、内部邮件等形式,将病毒传染性、危害性和各类防控指南宣传到企业职工。引导员工做好个人防护和个人卫生,按照规范佩戴口罩,确保各项常态化措施落到实处。 6、加强过渡期人员管理。恢复常态化管理14 天内,对员工实行住处和工作场所“两点一线”闭环管理。
2021-08-25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南宁市电梯物联网服务及电梯应急救援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电梯安全条例》、《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推进电梯安全信息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南市监发〔2020〕19号)》、《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进南宁市电梯物联网服务及电梯应急救援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工作的通知》(南市监发〔2020〕125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南宁市电梯物联网服务及电梯应急救援公共服务平台(简称“电梯云”平台)一期项目已于2020年4月投入使用,取得了很好的运行成效和社会反响。为进一步推进南宁市“电梯云”平台建设工作,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提高认识,重视推进“电梯云”平台建设工作提高电梯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保障能力,降低和消除电梯可能造成的损害,促进电梯安全综合保障水平,关系民生,是政府亟待解决的一项紧迫问题。“电梯云”平台建设目前推出的电梯无纸化维护保养、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无纸化检查记录和向市民公示电梯有关信息等新功能,实现对电梯行业的智慧监管、创新电梯安全监管模式,全面提升电梯信息化安全管理水平,是我市电梯安全信息化管理工作的必然选择,也是提升人民群众对政府满意度的有效手段之一。 二、齐抓共管,共同做好“电梯云”平台的建设 南宁市“电梯云”平台建设是“智慧南宁”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推广“电梯云”平台建设的目的,是通过建立南宁市电梯应急救援长效机制和电梯安全信息化监管手段两手齐抓来弥补电梯安全监管和应急救援力量的不足。需要市场监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电梯维保单位、检验检测单位的积极参与配合,需要媒体和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和监督。 1.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作为电梯安全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好电梯安全的主体责任,为“电梯云”平台建设提供便利条件,依法与云宝宝大数据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云宝宝公司)协商签定使用“电梯云”平台的服务协议。及时在“电梯云”平台上注册账号和认领电梯,确保所使用管理的电梯均张贴“电梯云”平台96111应急救援标识贴或安装电梯物联网应急监控终端设备,纳入“电梯云”平台统一管理。利用好“电梯云”平台的无纸化检查记录功能,使用“爱南宁APP”扫描96111应急救援标识贴上的二维码,做好日常检查记录、及时排查电梯使用的安全隐患。对于电梯维保单位提交的电梯无纸化维护保养记录要及时在“电梯云”平台上确认,保证无纸化维护保养记录的完整性。对电梯轿厢内没有移动通讯信号的电梯,电梯使用单位要积极主动地与通信运营商联系解决信号覆盖,保证救援通信网络畅通。 2.各电梯维保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和云宝宝公司开展“电梯云”平台建设工作,及时在“电梯云”平台上备案单位信息,认领和绑定电梯,对不再维保的电梯要及时解除绑定等。维保单位作业人员使用“爱南宁APP”扫描96111应急救援标识贴上的二维码后,无纸化记录维保工作过程。 3.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要密切配合市场监管部门以及云宝宝公司开展“电梯云”平台建设工作,检验系统应与 “电梯云”平台实现系统数据对接,由南宁市“电梯云”平台将无纸化维护保养记录结果传输至检验系统,在电梯定期检验时对于无纸化维护保养记录不完整的电梯按照电梯检验规则要求整改至合格;要督促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张贴96111应急救援标识贴或安装电梯物联网应急监控终端,发现没有安装、绑定96111应急救援标识贴或96111应急救援标识贴被污损、遮挡的电梯,要求使用单位整改至合格。同时,督促电梯维保单位及时在“电梯云”平台更新备案信息等。 4.云宝宝公司作为国有控股企业负责投资建设南宁市“电梯云”平台,在建设、运营和维护该平台期间,可依法通过市场化运作的机制开展商业运营,包括利用“电梯云”平台的96111应急救援标识贴的画面进行“电梯云”平台宣传、单位形象公益宣传和其他商业宣传等,实现长效稳定的“电梯云”平台应急处置服务等功能,并由云宝宝公司与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或业主单位双方以书面协议方式确定。云宝宝公司在开展商业运营时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电梯云”平台建设前期工作的组织和协调。负责项目建设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 6.市市场监管局作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单位,根据监管需要对云宝宝公司“电梯云”平台建设提出需求,云宝宝公司根据市场监管局提出的需求及时对“电梯云”建设作出调整。市市场监管局对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电梯维保单位没有依据规范要求执行的,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电梯安全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并可将相关单位的情况通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7.市住房局负责协调各物业公司配合电梯云平台建设,督促物业公司在电梯云平台及时备案信息、认领电梯,做好电梯日常电子检查记录,并根据市市场监管局情况通报在官网给予相应公示。 三、加强联系,统筹推进电梯云平台建设工作 各单位要及时报送“电梯云”平台推进过程中碰到的困难和问题,以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联系人:市市场监管局唐君荣,联系电话:5715076,邮箱nnzjajk@163.com。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7月9日
2021-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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