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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2020年“创业在上海”国际创新创业大赛的通知
沪科〔2020〕36号 各有关单位: 为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市科委会同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委、市人社局、上海科创办、团市委、市工商联举办2020年“创业在上海”国际创新创业大赛(以下简称“大赛”)。现将有关大赛事宜通知如下: 一、大赛宗旨 上海国际创新创业大赛以“创业在上海”为主题,旨在支持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渡难关稳发展,引导更广泛的社会资源支持创新创业,宣传创新创业人物,树立创新创业品牌,打造一批科技创业明星,激发全社会的创新创业热情,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参赛条件 报名参赛企业应为符合国家划型标准的中小企业,在本市范围内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创新能力和高成长潜力的特征,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制造、生产及服务等方面的业务,无知识产权纠纷,无不良记录的非上市科技企业。 (一)小微企业组 1、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3000万元。 2、职工总数不超过300人,其中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比不低于10%。 3、上年度企业研发经费不低于当年营业收入的5%。 4、小微企业组市赛评选结果与本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政策对接,还需注意如下事项: (1)同一企业获得创新资金资助的次数不超过3次; (2)上年度企业已完成的研发经费不低于40万元; (3)承担过创新资金项目的企业,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支持:立项项目还在执行中,2019年12月31日前尚未验收;立项项目验收不合格,时间未超过3年;立项项目被终止,时间未超过5年。 (二)成长企业组 (1)上年度营业收入:制造类企业3000万元以上、软件或科技服务类企业2000万元以上,且前三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平均增长率在20%以上; (2)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 (3)研发人员占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制造类企业不低于10%,软件或科技服务类企业不低于30%; (4)具有强健的经营管理团队,健全的财务制度,较强的市场应变能力,灵活的激励机制。 三、大赛流程 大赛将根据参赛企业所属行政区域、行业领域等分组安排赛事评选,分为市赛评选和国赛推荐两个环节。 (一)市赛评选 采用通讯评审方式。市科委组织专家根据参赛企业填报资料进行网上评审,不安排答辩。根据评审结果确定市赛评选入选名单,在大赛官网和官微上予以公示、公告。 (二)国赛推荐 根据市赛评选结果,按照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有关要求和程序,采用“现场或视频路演”等方式筛选确定上海国际创新创业大赛优胜企业,并择优推荐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行业总决赛,参与疫情防控的中小企业优先。优胜企业名单在大赛官网和官微上予以公示。 四、支持政策与大赛服务 本届大赛将对接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科技小巨人工程以及科技金融等相关政策。同时作为“第九届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上海地方赛区唯一参赛渠道,上海国际创新创业大赛将吸纳更加广泛的投融资机构和创业组织参与,并提供创新创业服务。 (一)所有参赛者 可获得由各服务机构免费提供的,以网课、直播等形式开展的“创业学堂”和“导师一对一”服务。 (二)市赛评选入选企业 1、小微企业:经公示无异议的,列入上海市2020年度“科技创新行动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立项项目,可获得相关配套资金支持,以及大赛免费提供的“创孵学院”培训和“梦想沙龙”服务。 2、成长企业:经公示无异议的,列入2020年度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工程支持计划,并可获得由股权托管中心、产权交易所和证券交易所等机构免费提供的并购、股改和上市等辅导培训服务。 (三)上海国际创新创业大赛优胜企业 1、符合第九届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要求的,可择优推荐至科技部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行业总决赛,并获得赛前“未来之星•导师面对面”辅导资格。 2、可获得大赛合作银行给予企业的贷款授信支持。 (四)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优秀企业 可免费获得“未来之星•创始人培训计划”辅导。 五、报名时间和方式 (一)报名时间 1、小微企业组:2月24日9:00至3月12日16:30。 2、成长企业组:按照2020年度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工程申报通知要求。 (二)报名渠道 登陆“中国上海”门户网站(www.shanghai.gov.cn),一网通办—利企服务—点击“上海市财政科技投入信息管理平台”图片链接进入申报页面,或者直接通过域名http://czkj.sheic.org.cn/进入申报页面。按系统提示在线填写、提交申报书,并上传相关附件。 六、活动信息 赛前、赛中及赛后,大赛组织委员会将组织系列活动,包含赛事培训、政策培训、科技金融、专业技术、企业能力提升、企业/项目展示等服务。鼓励创业服务机构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参与大赛,并提供导师、培训、融资等深度服务。参赛者可以通过关注大赛官网和“创业在上海”官方微信号,了解更多服务信息,自愿报名参加有关的辅导、培训和活动。 (一)“创业在上海”官方微信号: (二)“创业在上海”国际创新创业大赛官网:http://cyds.shtic.com 七、咨询电话 服务热线:8008205114(座机)、4008205114(手机)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0年2月14日
2020-02-14
关于发布上海市2020年度“科技创新行动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沪科指南〔2020〕2号 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根据《上海市科技创新“十三五”规划》,结合《关于全力支持科技企业抗疫情稳发展的通知》(沪科〔2020〕32号)要求,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加快启动2020年度“科技创新行动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申请工作,具体项目申报指南如下。 一、征集范围 为进一步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创新生态环境,发挥市场导向作用,2020年度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将与本年度“创业在上海”国际创新创业大赛对接。 支持领域: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产业、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科技服务业(技术转移、科技新媒体等)领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其中,运用新技术新模式应对疫情防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优先予以支持。 申报主体资质条件: 面向无知识产权纠纷,无不良记录的非上市科技型中小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3000万元; 2.职工总数不超过300人,其中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比不低于10%; 3.上年度企业研发经费不低于当年营业收入的5%,且已完成的研发经费应不低于40万元(已享受创新资金补助的研发经费不得重复计算),并提供100%已完成研发经费记账凭证清单(明细账); 4.同一企业获得创新资金资助的次数不超过3次; 5.承担过创新资金的企业,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支持:1)立项项目还在执行中,2019年12月31日前尚未验收;2)立项项目验收不合格,时间未超过3年;3)立项项目被终止,时间未超过5年。 执行期限:2019年01月01日到2019年12月31日。 经费额度:为定额资助,每项资助额度10万元,主要用于补贴企业上年度的研发经费,各区政府对本辖区推荐的项目按不低于其实际获得的市拨付经费额度予以配套资助。 二、申报要求 除满足前述相应条件外,还须符合以下要求: 1.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是注册在本市的独立法人单位,具有组织项目实施的相应能力。 2.研究内容已经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 3.已作为项目责任人承担市科委科技计划在研项目2项及以上者,不得作为项目责任人申报。 4.所有申报单位和项目参与人应符合科研诚信管理要求。项目责任人应承诺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申报单位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格负责,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不得提交有涉密内容的项目申请。 5.申报项目若提出回避专家申请的,须在提交项目可行性方案的同时,上传由申报单位出具公函提出回避专家名单与理由。 6.区科技行政部门对所辖区内的申报项目进行在线初审,并择优推荐。 三、申报方式 1.项目申报采用网上申报方式,无需送交纸质材料。申请人通过“中国上海”门户网站(http://www.sh.gov.cn)——一网通办——利企服务——点击“上海市财政科技投入信息管理平台”图片链接进入申报页面,或者直接通过域名http://czkj.sheic.org.cn/进入申报页面: 【账户注册】转入注册页面进行单位注册,然后再进行申报账号注册(单位注册需使用“法人一证通”进行校验); 【初次填写】使用申报账号登录系统,转入申报指南页面,点击相应的指南专题后,按提示完成“上海科技”用户账号绑定,再进行项目申报; 【继续填写】登录已注册申报账号、密码后继续该项目的填报。 有关操作可参阅在线帮助。 2.项目网上填报起始时间为2020年2月24日9:00,截止时间(含申报单位网上审核提交)为2020年3月12日16:30。 四、评审方式 项目评审采用通讯评审方式。 五、立项公示 上海市科委将向社会公示拟立项项目清单,接受公众异议。 六、咨询电话 服务热线:8008205114(座机)、4008205114(手机) 附件: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申报书.doc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0年2月12日
2020-02-14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 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9年“创客中国”奖补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区经委(商务委)、科经委,各相关企业、服务机构:         为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关于举办2019年“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的通知》、《财政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2019年度中央财政支持“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有关工作的通知》和《财政部关于下达2019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要求,支持以“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以下称“创客中国”大赛)为平台,有效对接创业创新资源,进一步激发中小企业活力和发展动力,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组织开展2019年“创客中国”奖补项目申报和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向         重点用于支持:一是为“创客中国”大赛上海赛区参赛企业对接金融、科技、产业等方面的创业创新资源,协助提供技术成果转化和落地孵化等公共服务。二是奖励2019年度入选“创客中国”大赛全国200强、全国24强和总决赛获奖企业。         二、支持标准和方式         1、支持当年“创客中国”大赛全国获奖企业和团队。         2、支持各类积极服务“创客中国”大赛参赛企业,帮助企业对接创业创新资源,提供公共服务,成效显著的服务机构,综合评价其服务参赛企业数量、服务特色、服务成效、参赛企业满意度等因素,分级奖励。         三、申报条件         1、获奖企业和团队奖励         注册在本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知识产权纠纷,信用良好,入选2019年度“创客中国”大赛全国200强、全国24强和总决赛获奖企业和团队。         2、服务机构奖励 注册在本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不良记录的服务机构。需满足以下条件:         (1)注册成立时间2年以上,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状况良好。         (2)有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有满足对接创业创新资源、提供公共服务的服务场地和服务设施。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备的创业创新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监督保证措施。具备清楚、明晰的服务台账。          (3)近2年内积极服务“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参赛企业,帮助企业对接金融、科技、产业等方面的创业创新资源,协调提供技术成果转化和落地孵化等公共服务,服务成效显著。         四、申报材料         (一)获奖企业和团队奖励所需材料         1、“创客中国”奖补项目申报表;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有关证书和证明复印件;         4、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需有法人单位盖章和法人代表签名)。         (二)服务机构奖励所需材料         1、“创客中国”奖补项目申报表;         2、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本机构基本情况(创立发展沿革、发展目标、运营现状、管理情况、服务特色等),与申报条件的符合情况,近两年内开展“创客中国”参赛企业服务的情况(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服务业绩和效果(为参赛企业对接金融、科技、产业等方面活动场数、组织参赛企业数量、参赛企业拥有专利数量及获得融资额、培育“专精特新”企业数量等)、服务典型案例,赛事公益性服务支出,2020年度“创客中国”参赛企业服务计划;         3、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最近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和企业纳税证明;         5、赛事公益性服务支出的专项审计报告;         6、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有关证书和证明复印件。如积极服务“创客中国”大赛参赛企业,帮助企业对接创业创新资源,提供公共服务的明细台账。         7、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需有法人单位盖章和法人代表签名)。         五、申报受理         1、申报单位需填写《2019年度“创客中国”奖补项目申报表》(见“附件”),同时按要求提交其他附件材料,并于2020年3月6日17时前将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五份)和电子版材料报送至注册地所属区经委(商务委)、科经委。         2、各区经委(商务委)、科经委应按照要求对申报项目提出审核意见,并于2020年3月13日17时前正式行文将审核意见和被推荐单位的纸质申报材料和电子版材料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报送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雪野路1000号综合受理大厅市经济信息化委9号窗口),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将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杨烨、陈利伟         联系电话:23117618、23119365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2020年 2月10日
2020-02-13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信用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
沪信用办[2020]1号 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上海市关于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疫情防控中的积极作用,保障经济健康发展、社会稳定有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优化信用服务模式1、全面保障信用报告查询需求。积极通过一网通办、随申办APP、信用上海网站、信用上海APP等在线方式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查询服务。在线提供企业专版公共信用报告查询、异议处理等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商业银行加快推进客户网银查询征信报告。(责任单位:市信用中心、人民银行上海总部)2、积极开展信用承诺。在信用上海网站上开设防疫物资价格承诺专栏,鼓励企业自主开展防疫物资价格自律、诚信经营的承诺,促进全社会守信践诺。(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3、实施社保业务容缺办理。疫情防控期间,参保单位、个人办理社会保险业务时提交的经办材料存在缺失的,允许其通过“先办后补”、书面信用承诺等方式先行办理,保障参保人员的权益。(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4、优化纳税信用评价。因受疫情影响,纳税人未能及时履行纳税义务的,按规定不影响其纳税信用评价结果。(责任单位:市税务局)二、完善信用修复机制5、合理调整逾期还贷失信记录。对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和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接入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以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金融机构可调整其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并按照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责任单位:人民银行上海总部)6、审慎认定失信主体。企业因参与防疫工作而导致延迟交货、延期还贷、合同逾期等失信行为,暂缓采取纳入失信和限制消费措施。因疫情防控导致科研项目申报、合同签订、结题验收、年度绩效评价等延误,经报备审核后,不纳入科研失信记录。(责任单位:市高院、市科委)7、加快信用修复办理流程。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经营企业,可凭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通过上海法院网上诉讼平台、邮寄等线上线下途径向人民法院申请修复,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根据具体情况及时恢复企业信用,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在收到修复通知后1个工作日内撤下信息。建立税务“快速办”信用工作机制,对防疫重点企业,加快信用补评、信用复评、信用修复办理流程,为企业提供便捷高效服务。(责任单位:市高院、市信用中心、市税务局)8、推动行政处罚信息修复便捷办理。积极通过信用门户网站为企业提供行政处罚信息修复在线申请、进度和结果查询服务。企业通过信用上海网站获取的信用报告,视同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可作为信用修复相关依据。(责任单位:市信用中心)9、免费提供与疫情相关的事实性证明。受疫情影响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提供政府部门、机构出具的证明或公告,海陆空相关延运、延飞、取消等通知或证明,出口货物买卖合同、货物订舱协议、货运代理协议、报关单等材料,可以通过中国贸促会网站(http://www.rzccpit.com/)线上申办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相关的事实性证明,上海市贸促会自收到审核通过的书面材料后5个工作日出具证明。(责任单位:市贸促会)三、深入推进信用激励10、加大对重点企业、中小企业信用贷款支持。进一步完善线上银税互动平台,拓展银税互动共享数据,助力企业线上融资。(责任单位:市税务局)11、加大信用激励力度。对积极围绕预防、诊断、治疗开展相关技术和产品研发,为疫情防控作出重大贡献的个人和单位,纳入科研信用良好记录,在科研项目资助、项目过程管理等方面给予优待。在疫情防控志愿服务工作中,为参与疫情防控的守信青年提供免费保险、颁发电子勋章、享受相应星级守信青年福利措施。鼓励企业或单位积极支持防疫志愿工作,对贡献突出的授予2020年度守信联合激励“特别贡献”、“优秀”合作伙伴荣誉称号。(责任单位:市科委、团市委)12、加大信用专项资金扶持力度。对防疫期间通过信用手段支持疫情防控、助力实体经济发展、助力小微企业融资等项目进行重点支持。将2020年度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申报截止期延长至2月底,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可根据《关于开展2020年度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沪发改信用〔2019〕6号)相关要求,进行网上申报。(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四、深化长三角区域信用合作13、推进长三角区域信用修复联动。区域范围内因参与防疫工作而导致延迟交货、延期还贷、合同逾期等失信行为的企业,区域内相关部门应审慎将该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区域范围内已被异地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防疫产品生产企业、疫情防控创新产品研制企业,企业凭注册地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工作证明可以申请信用修复,执行法院审核后认为符合解除条件的,及时解除失信被执行人限制。(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高院)14、推进长三角区域疫情防控失信人员信息共享。对区域范围内归集的隐瞒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的失信信息,通过信息共享,推动区域范围内相关部门、单位依法采取惩戒措施。(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要根据本通知,结合实际,切实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各项举措落地见效。         上海市社会信用建设办公室        2020年2月10日
2020-02-10
关于组织实施新型冠状病毒诊断与治疗创新品种研发及产业化特别专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为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海市委、市政府关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根据《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沪府规〔2020〕3号)要求,现组织实施本专项,受理项目立项申请。有关要求如下:一、支持方向新型冠状病毒诊断试剂、疫苗、治疗性药物和相关影像诊断、检测等医疗辅助设备的研发及产业化。二、支持对象在本市进行法人注册并开展研发生产活动,具备项目组织实施能力的生物医药和医疗器械企事业单位。鼓励企业牵头,产学研医联合方式申报。三、支持方式与标准按照“先立项、后补助”的方式予以资助。对于建设期内创新产品获得相应注册或生产资质并开展产业化的项目,按不超过核定项目总投资的3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为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对于立项后实质性开展相关工作,但未能获得相关产品注册或生产资质的项目,按照不超过核定项目总投资的1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特殊事项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支持。原则上,支持项目数不超过15项。项目验收后一次性拨付支持资金。项目投资按照建设期核定。建设期自2019年12月1日起计算,原则上建设期为一年。项目投资范围包括开发或设计人员劳务费、设备软件购置费及设备改造费用、试制用原材料费、试制用燃料及动力费、测试检测费、临床研究费用等协作研究费、其他研制费及配套费用等。四、注意事项(一)申报单位应按要求编写项目立项报告(附件),并于2020年2月29日18:00前将项目材料电子版发送至联系邮箱。(二)申报项目经审核列入支持项目后,项目单位需按审核要求进一步细化验收目标等内容。(三)相关项目已获的市级其它专项资金支持的,本专项原则上不再支持。(四)对因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将取消申报资格,中止专项支持。(五)联系人:材料收取:孙蔚 上海投资咨询公司  13818088773联系邮箱:zxzjsb@126.com       sicccykj@163.com问题咨询:崔 凯 市发改委 18018888250 23112967       葛文政 市经信委 18918883717 23112788特此通知。附件:新型冠状病毒诊断与治疗创新产品研发及产业化特别专项立项报告提纲.doc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0年2月10日
2020-02-10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支持培育新型云服务 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有关单位:         为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沪府规〔2020〕3号)要求,我委决定进一步鼓励应用和支持培育新型云计算产品和服务,助力本市企业开展复工复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费开放云服务资源。疫情期间,我委将组织动员部分云服务厂商,为本市企业免费提供协同办公、通讯交流、文档协作、视频会议、防疫管理、安全认证等云服务产品,并投入技术力量做好服务保障。希望各有关单位结合各自实际,按需与相关云服务联系人(详见附件)对接,积极运用远程协同、线上供需、跨地合作等云服务做好复工复产。         二、支持培育新产品新模式。加强协同办公、远程办公、在线教育、视频会议、远程医疗、工业互联网、智慧应急等防疫亟需新型云服务的培育力度。支持在线生活服务、数字内容服务、金融信息服务、智能配送服务、安全认证服务等信息服务发展,充分发挥互联网在资源调配、消费模式、供需对接、产业协同等方面的优势。支持云计算与5G、人工智能、大数据、边缘计算、多源异构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深度融合,提升云服务易用性、智能性,推进技术融合、业务融合、数据融合,满足企业多方位需求。对符合条件的各类项目,在市级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支持,支持金额最高800万。         三、加快推动“企业上云”。鼓励制造企业在云平台部署设计、研发、生产、销售、运维等信息系统,提升快捷化、服务化、智能化水平。鼓励服务企业在云平台部署数据处理、金融交易、客户关系、物流、仓储等业务平台,提升客户服务体验、优化交易流程。支持云计算厂商向社会免费开放各类云平台以及信息服务资源,保障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对符合条件的各类企业,在“企业上云”专项政策中给予支持。         四、鼓励企业创新研发。支持创新创业云计算企业研发具备自主核心技术的云计算产品和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创新产品销售,在首版次软件产品专项中给予支持,支持金额最高200万元。         五、积极开展宣传动员。加强疫情期间各类云服务产品和服务的供需对接,做好优秀云服务应用案例的宣传推广。鼓励有条件的云服务提供商在疫情期间做好相关云服务产品的使用培训和说明,积极帮助企业运用云技术做好复工复产。对复工复产过程中涌现出的特色实践案例,我委将及时梳理汇总形成优秀案例集,向全社会宣传推广。         六、做好相关组织保障。各区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组织动员优势,引导更多企业积极运用协同办公云等云服务开展复工复产。我委将会同各云服务提供商做好企业需求和云服务供给的对接,切实提升应用质量和效果。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0年2月10日         联系人:刘文 021-23119453、18918883850                       何炜 021-23112795
2020-02-10
关于组织实施新型冠状病毒诊断与治疗创新品种研发及产业化特别专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海市委、市政府关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根据《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沪府规〔2020〕3号)要求,现组织实施本专项,受理项目立项申请。有关要求如下:         一、支持方向         新型冠状病毒诊断试剂、疫苗、治疗性药物和相关影像诊断、检测等医疗辅助设备的研发及产业化。         二、支持对象         在本市进行法人注册并开展研发生产活动,具备项目组织实施能力的生物医药和医疗器械企事业单位。鼓励企业牵头,产学研医联合方式申报。         三、支持方式与标准         按照“先立项、后补助”的方式予以资助。对于创新产品获得相应注册或生产资质并开展产业化的项目,按不超过核定项目总投资的3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为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对于立项后实质性开展相关工作,但未能获得相关产品注册或生产资质的项目,按照不超过核定项目总投资的1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特殊事项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支持。项目验收后一次性拨付支持资金。         项目投资按照建设期核定。建设期自2019年12月1日起计算,原则上建设期为一年。项目投资范围包括开发或设计人员劳务费、设备软件购置费及设备改造费用、试制用原材料费、试制用燃料及动力费、测试检测费、临床研究费用等协作研究费、其他研制费及配套费用等。         四、注意事项         (一)申报单位应按要求编写项目立项报告(附件),并于2020年2月29日18:00前将项目材料电子版发送至联系邮箱。         (二)申报项目经审核列入支持项目后,项目单位需按审核要求进一步细化验收目标等内容。         (三)相关项目已获的市级其它专项资金支持的,本专项原则上不再支持。         (四)对因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将取消申报资格,中止专项支持。         (五)联系人:         材料收取:孙蔚 上海投资咨询公司13818088773         联系邮箱:zxzjsb@126.com                           sicccykj@163.com         问题咨询:崔 凯 市发改委 18018888250 23112967         葛文政 市经信委 18918883717 23112788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0年2月10日
2020-02-10
【解读】《关于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政策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上海市政府制定发布了《关于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政策措施》)。 一、总体考虑 为全力打赢非常时期疫情防控阻击战和经济稳增长攻坚战,在研究制订《若干政策措施》时重点把握三个方面:一是紧扣中央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始终把市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头等大事和最重要工作,在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千方百计减轻企业负担,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实施援企稳岗政策,着力优化企业服务,切实做好新形势下“六稳”工作。二是支持帮助企业共渡难关。1月底以来,市有关部门坚持问题导向、聚焦企业关切,抓紧开展政策调研,通过线上问卷调查等方式调研了解企业面临的主要困难和政策诉求,作为制定政策的重要依据。在此基础上,《若干政策措施》既高度关注参与疫情防控的重点企业、受疫情冲击较大相关行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同时也兼顾延迟复工的各类企业,注重分类指导、精准施策,努力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支持各类企业在上海发展。三是体现政策综合效应和力度。对照和了解国家有关部门已出台和将出台的援助企业政策措施,参考借鉴各地已出台政策,紧密结合上海实际,研究制订一揽子综合政策,着力打好政策组合拳。 二、主要内容 《若干政策措施》分为六个方面,具体政策措施共计28条。 1.全力支持企业抗击疫情。主要是针对直接参与疫情防控一线的重点企业和重要防疫物资,从财政补贴、税收优惠、专项金融支持、保险、支持扩产增能、物资进口、防疫产品科技研发等方面,实施一批阶段性的特殊支持政策。具体包括8条政策措施:一是加大对防疫重点企业财税支持力度,对重点防疫物资生产企业购置设备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对运输防控重点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生活服务、邮政快递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免收注册费,免征民航发展基金,对应急征用企业生产指定的重点防疫物资而产生的政策性亏损由市级财政给予全额补贴。二是加强对防疫重点企业专项金融信贷支持,对重点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的重点企业包括小微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由财政再给予一半的贴息,确保企业贷款利率低于1.6%。三是拓宽疫情防控相关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四是强化保险保障作用。五是支持重点防疫物资供销企业扩产增能、增加进口,对征用企业应急技术改造项目给予项目总投入50%-80%的财政补贴,对企业因政府征用或指定生产而产生的剩余物资通过政府储备和包销予以解决。六是对进口防疫物资实行税收优惠。七是建立进口防疫物资快速通关绿色通道。八是支持疫情防控创新产品研制攻关。 2.切实为各类企业减轻负担。主要是针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行业和中小企业,从租金减免、延期纳税、税收优惠等方面,着力为企业减轻负担。具体包括5条政策措施:一是减免企业房屋租金,中小企业承租本市国有企业的经营性房产(包括各类开发区和产业园区、创业基地及科技企业孵化器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先免收2个月租金,鼓励市场运营主体减免租金,使实际经营的中小企业最终受益。二是延期申报纳税。三是对相关企业和个人给予税收优惠。四是免除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收负担。五是暂时退还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和补贴文化事业建设费。 3.加大金融助企纾困力度。主要是针对受疫情影响资金困难的企业,从加大信贷投放、实行优惠利率、提供流动资金贷款、加强融资担保等方面,着力纾解企业资金困难和降低融资成本。具体包括3条政策措施:一是多途径为企业提供低成本资金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抗击疫情和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及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疫情防控期间相关贷款利率参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至少减25个基点。二是对流动资金困难的企业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对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通过变更还款安排、延长还款期限、无还本续贷等方式,对到期还款困难企业予以支持,加快建立线上续贷机制。三是加强融资担保支持,2020年新增政策性融资担保贷款比上年度增加30亿元以上,对新申请中小微企业贷款的融资担保费率降至0.5%/年。 4.着力做好援企稳岗工作。主要是针对疫情对就业造成的影响,从失业保险返还、降低企业社保负担、实施培训补贴、灵活用工等方面,着力降低企业用工成本,稳定就业岗位。具体包括6条政策措施,一是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二是推迟调整社保缴费基数。三是可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四是实施培训费补贴政策。五是适当下调职工医保费率,2020年暂将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下调0.5个百分点。六是实施灵活用工政策。其中,前四条已于2月3日发布实施。 5.有序促进企业复工复产。主要是指导帮助企业在疫情防控措施落实到位的前提下,积极协调防疫物资、用工、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等保障工作,支持各类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具体包括3条政策措施:一是做好企业复工复产服务保障工作,督促和帮助复工复产企业落实防疫安全措施,加强防疫物资供应。二是加强企业用工保障力度,引导企业优先安排疫情平稳地区员工回流就业,搭建企业用工对接服务平台。三是培育支持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企业发展,着力化危为机,积极捕捉正在显露的行业发展新机遇,加快培育发展健康产业、生物医药、数字经济、网络购物等,2020年科技创新券使用额度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 6.优化为企服务营商环境。主要是围绕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增强企业发展信心,从“一网通办”、信用修复、法律服务等方面,进一步加强服务企业工作。具体包括3条政策措施:一是优化企业服务机制,积极发挥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作用,加快推进不见面审批。二是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协助受疫情影响出现失信行为的企业开展信用修复工作。三是加强法律服务保障。 最后,在政策效应叠加方面,《若干政策措施》提出,国家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上海遵照执行;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负责制定发布各项政策的实施细则,各区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在政策执行期限方面,自印发之日起至疫情结束后再顺延3个月,具体措施有明确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
2020-02-08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沪府规〔2020〕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7日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市委、市政府始终把市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头等大事和最重要工作。在全力以赴做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的同时,统筹抓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全力支持企业抗击疫情,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实施援企稳岗政策,着力优化企业服务,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的“六稳”工作,同舟共济、共渡难关,现提出以下若干政策措施。一、全力支持企业抗击疫情(一)加大对防疫重点企业财税支持力度。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新购置设备,允许在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免收注册费。免征民航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对政府应急征用的企业生产指定的重点防疫物资,因生产成本高于实际售价而产生的政策性亏损,由市级财政给予全额补贴。企业已签订外销合同的外销重点防疫物资因政府征用转为内销的,企业不承担由此增加的税收负担。对疫情防控阻击战中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和个人予以嘉奖。(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药品监管局)(二)加强对防疫重点企业专项金融信贷支持。鼓励开发性、政策性、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的在沪分行和地方法人银行积极使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政策,对重点医疗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的重点企业包括小微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由财政再给予一半的贴息,确保企业贷款利率低于1.6%。支持在沪金融机构通过发行金融债券、特定用途债券等,将所筹资金用于疫情防控相关领域。(责任部门、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保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三)拓宽疫情防控相关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充分发挥在沪金融市场作用,为疫情防控相关企业加强服务,支持其发行上市、再融资、并购重组,发行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支持鼓励与疫情防控相关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鼓励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引导社会资本投向相关医疗设备、疫苗药品研发生产类企业。(责任部门、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证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四)强化保险保障作用。针对急缺医疗物资、疫情防控用品企业的进口诉求,鼓励中国信保上海分公司积极开展进口预付款保险。对受疫情影响受损的出险理赔客户,做到应赔尽赔快赔。鼓励保险机构为支援湖北及参与疫情防治的本市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免费提供意外伤害及定期寿险保障。支持将意外险、疾病险等保险责任范围扩展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等。(责任部门、单位:上海银保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商务委)(五)支持重点防疫物资供销企业扩产增能、增加进口。对政府应急征用的企业给予技术改造补贴,对被征用企业为生产防疫物资实施的应急技术改造项目,经认定后给予项目总投入50%-80%的财政补贴。对应急征用企业生产政府指定的特定防疫物资所形成生产能力的投入,最高可给予全额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后,对企业因政府征用或指定生产而产生的剩余物资,企业继续销售确实难以消化的,按照规定通过政府储备和包销予以解决;对进口医用物资经统筹调配后仍有剩余的,按照规定程序纳入市级物资储备;对指定采购品种和数量的进口民用防控物资,企业继续销售后确实难以消化的,按照规定程序研究纳入市级储备商品。(责任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粮食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六)对进口防疫物资实行税收优惠。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对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责任部门、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上海海关、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商务委)(七)建立进口防疫物资快速通关绿色通道。开通进口防疫物资受理专窗和绿色通道,主要进口口岸实现7*24小时全时通关。综合运用两步申报、提前申报等作业模式,对确需查验的防疫物资优先安排查验,随到随验,快速验放。对免税进口防疫物资可先登记放行,后补相关证明。(责任部门、单位:上海海关、市商务委)(八)支持疫情防控创新产品研制攻关。组织实施本市新型冠状病毒诊断与治疗创新品种研发及产业化专项,通过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科技创新计划专项资金等渠道给予支持,推动疫情防控创新产品快速形成有效产能并投入应用。(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卫生健康委、市药品监管局、市财政局)二、切实为各类企业减轻负担(九)减免企业房屋租金。中小企业承租本市国有企业的经营性房产(包括各类开发区和产业园区、创业基地及科技企业孵化器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先免收2月、3月两个月租金;对间接承租的企业,应确保租金减免落到实处,使实际经营的中小企业最终受益。鼓励国有企业在协商情况下通过减免缓交等方式尽可能多让利给中小企业,相关减收影响在经营业绩考核中予以认可。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园区等各类市场运营主体为实体经营的承租户减免租金。主动为租户减免房产或土地租金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部门、单位:市国资委、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税务局)(十)延期申报纳税。疫情防控期间,因受疫情影响,纳税人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申报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对因疫情影响导致按期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对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期申报、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免除相应的滞纳金和税务行政处罚。(责任部门:市税务局)(十一)对相关企业和个人给予税收优惠。疫情防控期间,对于房产或土地被政府应急征用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鼓励社会力量积极为疫情防控捐赠现金和物资,并可按照规定在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相关捐赠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和附加税费。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补助和奖金,以及单位发给个人的疫情防护用品,免征个人所得税。(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十二)免除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收负担。疫情防控期间,按照定期定额纳税的个体工商户依法免于缴纳定额税款。(责任部门:市税务局)(十三)暂时退还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和补贴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自2020年2月5日起,对经营规范、信誉良好的旅行社,暂时退还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80%,至2022年2月5日前返还。对生活服务业中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人,视其受疫情影响程度和实际缴纳费额的情况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责任部门:市文化旅游局、市财政局)三、加大金融助企纾困力度(十四)多途径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鼓励浦发银行、上海银行、上海农商银行加大对抗击疫情和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及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疫情防控期间相关贷款利率参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至少减25个基点,鼓励其他在沪金融机构参照执行。建立金融服务绿色通道,便利重点防疫物资生产供应等相关企业。鼓励金融机构利用银税互动、上海市大数据普惠金融应用等平台,通过绩效考核调整、提高不良容忍度等措施,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用贷款支持。(责任部门、单位: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保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大数据中心)(十五)加大对流动资金困难企业的支持力度。加大对旅游、住宿餐饮、批发零售、交通运输、物流仓储、文化娱乐、会展等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信贷支持,通过变更还款安排、延长还款期限、无还本续贷等方式,对到期还款困难企业予以支持,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加快建立线上续贷机制。如因疫情影响导致贷款逾期,可合理调整有关贷款分类评级标准。(责任部门、单位:上海银保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十六)加强融资担保支持。进一步发挥本市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确保2020年新增政策性融资担保贷款比上年度增加30亿元以上。对防疫物资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继续加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对新申请中小微企业贷款的融资担保费率降至0.5%/年,再担保费率减半收取,对创业担保贷款继续免收担保费。(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四、着力做好援企稳岗工作(十七)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2020年本市将继续对不裁员、少减员、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返还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十八)推迟调整社保缴费基数的时间。从2020年起,将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含职工医保年度)的起止日期调整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推迟3个月(2019年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顺延至2020年7月1日)。(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十九)可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因受疫情影响,对本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未能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业务的,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参保单位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向本市社保经办机构报备后,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二十)实施培训费补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的本市各类企业,对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各区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照实际培训费用享受95%的补贴。平台企业(电商企业)以及新业态企业可参照执行。(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二十一)适当下调职工医保费率。根据医保基金收支状况,在确保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保证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运行的前提下,2020年暂将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下调0.5个百分点。(责任部门:市医疗保障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二十二)实施灵活用工政策。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通过调整薪酬、轮岗轮休、弹性工时、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休息日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具体方式由企业与员工协商确定。(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五、有序促进企业复工复产(二十三)做好企业复工复产服务保障工作。督促和帮助复工复产企业落实防疫安全措施。聚焦各类企业复工和生产经营所需,加强口罩、体温计、消毒液等防疫物资供应。依托长三角区域合作机制,发挥好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专业机构作用,通过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等多种方式加强企业对接,切实帮助企业复产复工。(责任部门、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有关区政府和开发园区)(二十四)加强企业用工保障力度。在企业自我管理防控疫情准备和风险评估基础上,引导企业优先安排疫情平稳地区员工回流就业。促进就业供需对接,搭建企业用工对接服务平台,依托微信、网络、视频等渠道开展各类线上招聘活动,畅通企业间对接通道,帮助企业缓解招工难矛盾。(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二十五)培育支持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企业发展。加快培育网络购物、在线教育、在线办公、在线服务、数字娱乐、数字生活、智能配送等新业态新模式,大力发展网络诊疗、原创新药、医疗用品、医疗器械等健康产业,支持一批高成长创新型中小企业。加大科技创新券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力度,2020年,受理的科技创新券使用额度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支持电信运营企业为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企业免费提供6个月以上的云视频会议等云上办公服务。(责任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六、优化为企服务营商环境(二十六)优化企业服务机制。积极发挥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的便企服务作用,强化市民主页和企业专属网页功能,扩大“随申办”超级应用服务覆盖面,依托市“企业服务云”打通政策服务“最后一公里”,加快推进一批不见面审批事项落地。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开通中小外贸企业服务专窗,便利企业疫情防控期间不见面办理通关、物流、金融等一揽子进出口业务。进一步发挥市服务企业联席会议作用,及时回应和解决企业在生产、经营、投融资中的堵点和痛点问题。(责任部门:市政府办公厅、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二十七)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机制。积极协助受疫情影响出现失信行为的企业开展信用修复工作,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对因参与防疫工作而导致的企业延迟交货、延期还贷、合同逾期等失信行为,不将其列入失信名单。对受疫情影响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支持上海市贸促会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责任部门、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保监局、市商务委、市贸促会)(二十八)加强法律服务保障。建立应急公共法律服务机制,优先采用线上、预约等方式办理公证、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事项。就不可抗力免责等防疫中的有关法律问题,及时向有需求的企事业提供指导建议。对于企业受疫情影响造成的合同履行、劳资关系等纠纷,及时组织律师、公证员、调解员等专业法律服务人员提供咨询、指引、调解服务。(责任部门:市司法局)国家有其他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相关支持政策措施的,上海遵照执行。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负责制定发布本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各区政府可结合实际,出台具体实施办法。本政策措施执行期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结束后再顺延3个月(具体政策措施已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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