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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 市水务局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重点用水企业水效领跑者遴选工作的通知
各区经委(商务委、科经委)、水务局,各相关(集团)公司及用水企业: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节水行动实施方案》,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重点用水企业水效领跑者遴选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节函〔2019〕288号)要求,现组织开展我市重点用水企业水效领跑者遴选工作。具体遴选要求和程序如下:         一、遴选对象 2020年度遴选的对象主要是钢铁、炼焦、石油炼制、现代煤化工、乙烯、氯碱、氮肥、造纸、纺织染整、化纤长丝织造、啤酒、味精、氧化铝、电解铝等14个行业。         二、基本要求         申请重点用水企业水效领跑者的企业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遵守国家、行业、地方相关节水政策和标准;         (二)有取用水资源的合法手续,近三年取水无超计划;         (三)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和环境事故,无违法行为,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四)年取水量超过15万立方米的独立法人;         (五)2019年水效指标达到节水型企业国家标准要求,且为行业领先水平;         (六)未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列入禁止、淘汰目录的用水设备或器具;         (七)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实施节水“三同时”“四到位”制度;         (八)建立节水管理制度,各生产环节有配套的节水措施,建立完备的用水计量和统计管理体系,水计量器具配备满足国家标准《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24789)要求,并依法检定或校准。         三、遴选程序         (一)企业申请。按照企业自愿参与原则,相关行业企业可向相关(集团)公司、区经委(商务委、科经委)、区水务局提交水效领跑者申请报告(盖章后电子版形式发送)         (二)初审。市经信委、市水务局按照入围条件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报告进行初审,评选出上海市重点用水企业水效领跑者并上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和水利部。         (三)复审。由两部委会同国家发改委、市场监管总局组织第三方机构和专家开展复审,遴选出2020年度重点用水企业水效领跑入围企业,达到行业水效前3-5名的入围企业被评选为水效领跑者企业。         (四)公示和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国家发改委、市场监管总局在官网等指定媒体对水效领跑者和入围企业及其单位产品取水量指标进行公示,并对公示结果予以公告。         鉴于当前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关键时期,请各相关单位在强化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按文件要求认真组织申报,于3月25日前将“水效领跑者申请报告”(盖章电子版)发送至市经济信息化委和市水务局。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 海 市 水 务 局 2020年2月28日   联系方式:         上海市能效中心         宋丹丹60805059,邮箱songdd@esco.com.cn         上海市供水管理处节水管理中心         金声65079958*6742,邮箱:379277685@qq.com         “企业水效领跑者申请报告”下载:http://www.mwr.gov.cn/zw/tzgg/tzgs/202001/t20200113_1386210.html
2020-03-06
关于开展2020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建设绩效评估工作的通知
沪科〔2020〕35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2017-2020)》、《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现开展2020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开展绩效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要求 1、评估对象。根据2017年、2018年度上海市“科技创新行动计划”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建设立项项目和经费安排的通知中所公布立项单位,结合实际,进入绩效评估时间节点的立项单位可自主申请,过期视同自动放弃(详见附件)。 2、评估材料准备。根据上海市2017年、2018年度“科技创新行动计划”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中的建设内容与要求,撰写评估申请表,并委托具有本市科研计划经费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经费决算审计。 提交材料主要包括: (1)上海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评估申请表 (2)上海市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年度报告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4)能够反映评估期内机制创新、服务绩效、示范特色的证明材料 3、支持金额。申请额度不超过立项单位项目总投入的50%,最高不超过上海市2017年、2018年度“科技创新行动计划”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对应专题规定的额度。 4、评估标准。市科委组织专家进行绩效评估,绩效考核包括机制创新、服务绩效、示范特色三大部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评估重点根据服务体系建设的目的不同有差异:高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机构的评估重点是科技成果披露等管理制度建设,技术转移机构参与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和人员激励等;其余项目的评估重点是服务绩效。 评估排名前15%(含)为优秀的,按应补贴额的100%予以补贴;15%-50%(含)且不低于70分的为良好,按应补贴额的70%予以补贴。60分(含)-70分为合格,按应补贴额的50%予以补贴。60分以下为评估不合格,当年不予补贴,并按要求进行整改。 5、示范特色评价标准。示范特色内容包括落实国家和本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相关政策而配套出台的制度性文件、创新性举措和典型案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试点开展科技成果所有制改革并出台有关制度,主要包括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试点以及其他具有体制机制突破或创新的举措。 (2)技术转移机构促成单笔超过2000万元的技术转化/技术许可/作价投资案例。 二、申报方式 1.本通知公开发布。有关单位通过“上海科技管理信息系统”(http://svc1.stcsm.sh.gov.cn)网站,点击运行绩效模块(其中“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绩效”),进行网上填报。 2.项目网上填报起始时间为2020年3月12日9:00,截止时间为2020年4月10日16:30。 三、评审方式 市科委组织评审工作,项目评审采用通讯评审方式,不安排答辩环节。 四、评估结果公示 市科委将向社会公示评估结果,接受公众异议。 五、咨询电话 服务热线:8008205114(座机)4008205114(手机) 技术支持:62129099-2257 附件: 1.2020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绩效评估单位名单.pdf 2.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申请书(绩效评估类).doc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0年2月14日
2020-03-06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开展2020年度上海市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互联网+先进制造业”发展工业互联网的指导意见》和《上海市工业互联网产业创新工程实施方案》(沪府发〔2018〕27号),进一步聚焦工业互联网发展重点,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推进作用,助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按照《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2015〕101号)和《上海市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专项支持实施细则》(沪经信规范〔2018〕6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开展2020年度上海市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应当符合《2020年度上海市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见“附件1”)。         二、申报条件         (一)本批次建设类项目鼓励联合申报,申报单位(含联合单位)必须是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单位(分支机构除外),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良好、经营稳定,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相应能力。         (二)建设类项目执行期一般在两年内(完成期最迟不超过2022年6月30日)。         (三)同一建设类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级财政性资金支持的,不再予以支持;牵头单位已承担本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尚未完成验收的,不再予以支持;同一单位原则上只能牵头申报一个项目。         (四)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的企业牵头申报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获得立项支持的牵头单位须在项目验收前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国家级工业互联网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上海市工业互联网创新实践基地内的相关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五)工信部2019年工业互联网APP优秀解决方案推荐单位、上海市工业大数据联合创新实验室牵头单位以及上海市工业互联网标杆园区(或试点园区)申报相关对应方向优先支持。         (六)条目9(平台推广和服务能力提升类项目)采取后补贴和奖补方式予以支持,须纳入《2020年度上海市工业互联网平台和专业服务商推荐目录》,申报通知另行发布。         三、申报材料及要求         (一)申报材料         1、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在线填写)。         2、申报材料及其附属文件真实性承诺书(参见“附件4”)         3、信用查询委托授权书(法人代表及项目负责人应分别出具委托函,参加“附件5”)。         4、项目建设方案(模板参见“附件6”)。         5、企业法人证书、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6、申报单位需提供会计师事务所正式出具的2018、2019年度审计报告(含附注及经审计的会计报表)。不能提供2019年度审计报告的,需提交说明及2019年度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         7、如有联合申报单位,应在申请材料中明确各自承担的工作和职责、资金投入计划以及相应考核指标,并附合作协议或合同。         8、申报单位(含联合单位)须提供企业两化融合评估报告(网上填报,在线下载,填报网址:http://shpg.cspiii.com/User/Login)。         9、其他有助于说明项目情况的相关材料。         (二)申报材料要求         1、在线提交的电子材料须为PDF格式,单个文件不超过5M,可提交多个文件。         2、纸质申报材料一份,采用A4纸双面打印,以普通纸质材料作为封面,并于左侧装订成册(采用普通胶粘装订方式)加盖骑缝章。         3、申报书、真实性承诺书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并由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名。         4、纸质申报材料须盖章齐全并与网上提交的电子申报材料内容一致。         四、申报受理         (一)网上申报         申报单位需登录市经济信息化委门户网站(http://www.sheitc.sh.gov.cn),点击“办事大厅-专项资金”进行在线填报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操作说明详见“附件2”和“附件3”)。网上申报时间为2020年3月5 日10:00 - 3月31日16:00,过时不予受理(以系统显示时间为准,临近截止时间系统拥堵,建议尽早提交并与所在行政区提前沟通,联系方式详见附件7)。         (二)书面申报         申报单位完成网上填报后,需在线打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签字盖章后连同其他相关纸质材料于指定时间内报送我委(一式一份)。纸质申报材料需现场提交,不接受快递、邮寄等方式。接收时间为2020年4月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5:00.接收地点:雪野路1000号(或世博村路300号2号门)综合办事大厅14号窗口。         (三)咨询电话         1、业务咨询         条目1,2,3(工业APP),5(除智能化生产为主场景外),6,7,8     李海涛 23119419         条目3(新型工业软件)                                                           何   炜 23112795         条目4                                                  魏云屏 23117602         条目5(智能化生产为主场景)                                                吴春平 23112637         2、技术支持(网上注册、填报及材料上传等)60801111-2         五、申明         1.我委从未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申报事宜,请项目单位自主申报项目。我委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机构或个人假借我委或我委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向我委举报。         2.已申报其他市级专项资金项目者应主动予以申明,未申明者按照重复申报不予受理。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0年3月3日
2020-03-04
关于发布上海市2020年度“科技创新行动计划”扬帆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沪科指南〔2020〕4号 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根据《上海市科技创新“十三五”规划》,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特发布2020年度“科技创新行动计划”扬帆计划项目申报指南 一、 征集范围 支持目标:选拔和培养一批崭露头角的优秀青年科技人才,鼓励其进行原始创新和大胆探索,尽快成长为上海科技创新的中坚力量。 执行期限:2020年7月1日到2023年6月30日。 经费额度:为定额资助,每项资助额度20万元。 项目责任人要求:1. 申请者年龄应未满32周岁(1988-01-01及以后出生) 2. 作为项目负责人已获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支持的,不在本次申报范围。 二、 申报要求 除满足前述相应条件外,还须符合以下要求: 1.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是注册在本市的独立法人单位,具有组织项目实施的相应能力。 2.研究内容已经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 3.所有申报单位和项目参与人应符合科研诚信管理要求。项目责任人应承诺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申报单位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格负责,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不得提交有涉密内容的项目申请。 4.申报项目若提出回避专家申请的,须在提交项目可行性方案等书面材料的同时,上传由申报单位出具公函提出回避专家名单与理由。 5.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参与人员应当遵守科研伦理准则。申报内容如涉及人的安全、健康和权益的,应当开展伦理审查,并在提交项目可行性方案的同时提交伦理审查报告。 6.每位项目申请人限报1项。 7.为让疫情防控一线的科研人员专心从事疫情防控工作,后续将对上述人员安排专门时间申报,实行优先支持政策,请申报单位于2020年3月30日前,务必真实准确填写《抗疫一线科研人员申请汇总表》(样稿附后),盖章扫描后发送至邮箱pm@caeshc.com.cn。此类申请应符合有关申报条件和要求,具体申报时间另行通知。 三、 申报方式 1.项目申报采用网上申报方式,无需送交纸质材料。申请人通过“中国上海”门户网站(http://www.sh.gov.cn)--一网通办--利企服务--点击“上海市财政科技投入信息管理平台”图片链接进入申报页面,或者直接通过域名http://czkj.sheic.org.cn/进入申报页面: 【账户注册】转入注册页面进行单位注册,然后再进行申报账号注册(单位注册需使用“法人一证通”进行校验); 【初次填写】使用申报账号登录系统,转入申报指南页面,点击相应的指南专题后,按提示完成“上海科技”用户账号绑定,再进行项目申报; 【继续填写】登录已注册申报账号、密码后继续该项目的填报。 有关操作可参阅在线帮助。 2.项目网上填报起始时间为2020年3月11日9:00,截止时间(含申报单位网上审核提交)为2020年3月30日16:30。 四、 评审方式 采用通讯评审方式。 五、 立项公示 上海市科委将向社会公示拟立项项目清单,接受公众异议。 六、 咨询电话 服务热线:8008205114(座机)、4008205114(手机) 附件:《抗疫一线科研人员申请汇总表》.doc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0年3月2日
2020-03-03
关于发布上海市2020年度“科技创新行动计划”学术/技术带头人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沪科指南〔2020〕6号 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根据《上海市科技创新“十三五”规划》,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特发布2020年度“科技创新行动计划”学术/技术带头人项目申报指南 一、 征集范围 专题一、优秀学术带头人 支持目标:选拔和培养一批进入世界科技前沿的学术带头人,促进其建设高水平科研梯队和创新团队。 执行期限:2020年6月1日到2023年5月31日。 经费额度:为定额资助,每项资助额度40万元。 申报主体要求:项目承担单位类型应为在沪高校、科研院所、医院。 项目责任人要求:1. 申请者年龄应未满50周岁(1970-01-01及以后出生)。 2. 申请者应具有独立主持国家级项目的经历,并拥有稳定的科研团队。 专题二、优秀学术带头人(青年) 支持目标:支持已取得突出成绩的青年学者自主选择研究方向开展创新性的研究工作,促进青年科技人才的快速成长,培养一批进入世界科技前沿的优秀学术带头人。 执行期限:2020年6月1日到2023年5月31日。 经费额度:为定额资助,每项资助额度40万元。 申报主体要求:项目承担单位类型应为在沪高校、科研院所、医院。 项目责任人要求:1. 申请者年龄应未满42周岁(1978-01-01及以后出生) 。 2. 申请者应具有独立主持国家级项目的经历,具有较大的创新发展潜力,在科研一线从事研究工作。 专题三、优秀技术带头人(企业) 支持目标:选拔和培养一批引领产业技术创新的技术带头人,促进其建设高水平科研梯队和创新团队。 执行期限:2020年6月1日到2023年5月31日。 经费额度:为定额资助,每项资助额度40万元。 申报主体要求:项目承担单位类型应为在沪企业,申报企业须在2017年1月1日前注册成立,申报企业注册资本金500万元(含)以上。 项目责任人要求:1. 申请者年龄应未满50周岁(1970-01-01及以后出生)。 2. 申请者应具有从事技术研发工作的经历,并拥有稳定的研发团队。 专题四、优秀技术带头人(高校、科研院所) 支持目标:围绕本市科技发展重点方向,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优秀科技人员围绕企业科技需求开展研究,以人才计划为纽带开展产学研合作。 执行期限:2020年6月1日到2023年5月31日。 经费额度:为定额资助,每项资助额度40万元。 申报主体要求:项目承担单位类型应为在沪企业,申报企业须在2017年1月1日前注册成立,申报企业注册资本金500万元(含)以上。 项目责任人要求:1. 申请者年龄应未满50周岁(1970-01-01及以后出生),项目责任人所属单位类型为在沪高校、科研院所、医院。 2. 参与企业项目研发、并与该企业有较好合作基础,依托相应企业申报该项目。 二、 申报要求 除满足前述相应条件外,还须符合以下要求: 1.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是注册在本市的独立法人单位,具有组织项目实施的相应能力。 2.研究内容已经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 3.所有申报单位和项目参与人应符合科研诚信管理要求。项目责任人应承诺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申报单位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格负责,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不得提交有涉密内容的项目申请。 4.申报项目若提出回避专家申请的,须在提交项目可行性方案等书面材料的同时,上传由申报单位出具公函提出回避专家名单与理由。 5.已作为项目责任人承担市科委科技计划在研项目2项及以上者,不得作为项目责任人申报。 6.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参与人员应当遵守科研伦理准则。申报内容如涉及人的安全、健康和权益的,应当开展伦理审查,并在提交项目可行性方案的同时提交伦理审查报告。 7.下列人员不在申报范围:(1)已入选国家“万人计划”“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国家和上海“千人计划”的人员;(2)已入选 “上海市优秀科技创新人才培育计划”,且尚在培养期内的人员。 8.为提高申报项目质量,实行单位遴选,择优申报。优秀学术带头人/优秀学术带头人(青年):各单位择优推荐的项目申请数及申报注意事项,另行通知。优秀技术带头人:由各区自行组织遴选,择优向市科委统一申报。 9.每位项目申请人限报1项。 10.为让疫情防控一线的科研人员专心从事疫情防控工作,后续将对上述人员安排专门时间申报,实行优先支持政策,请申报单位于2020年3月30日前,务必真实准确填写《抗疫一线科研人员申请汇总表》(样稿附后),盖章扫描后发送至邮箱pm@caeshc.com.cn。此类申请应符合有关申报条件和要求,并纳入单位申报限额,具体申报时间另行通知。 三、 申报方式 1.项目申报采用网上申报方式,无需送交纸质材料。申请人通过“中国上海”门户网站(http://www.sh.gov.cn)--一网通办--利企服务--点击“上海市财政科技投入信息管理平台”图片链接进入申报页面,或者直接通过域名http://czkj.sheic.org.cn/进入申报页面: 【账户注册】转入注册页面进行单位注册,然后再进行申报账号注册(单位注册需使用“法人一证通”进行校验); 【初次填写】使用申报账号登录系统,转入申报指南页面,点击相应的指南专题后,按提示完成“上海科技”用户账号绑定,再进行项目申报; 【继续填写】登录已注册申报账号、密码后继续该项目的填报。 有关操作可参阅在线帮助。 2. 项目网上填报起始时间为2020年3月11日9:00,截止时间(含申报单位网上审核提交)为2020年3月30日16:30。 四、 评审方式 采用第一轮通讯评审、第二轮见面会评审方式。 五、 立项公示 上海市科委将向社会公示拟立项项目清单,接受公众异议。 六、 咨询电话 服务热线:8008205114(座机)、4008205114(手机) 附件:《抗疫一线科研人员申请汇总表》.doc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0年3月2日
2020-03-03
关于发布上海市2020年度“科技创新行动计划” 实验动物研究领域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沪科指南〔2020〕3号 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根据《上海市科技创新“十三五”规划》,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特发布2020年度“科技创新行动计划”实验动物研究领域项目指南。 一、征集范围 专题一、实验动物资源开发、应用及保存研究 研究目标:拓展实验动物资源,研究生物学特性,形成标准的种质资源,促进实验动物资源的有效利用。 研究内容:裸鼹鼠循环系统功能适应性研究;自发性疾病动物模型的收集及资源保存。 执行期限:在2023年5月31日前完成。 经费额度:本专题非定额资助,每项资助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专题二: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技术与质量控制研究 研究目标:研究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新技术、新方法,形成质量控制规范,提升实验动物质量。 研究内容:尚未纳入国家标准、行业内急需检测病原体的精准、快速检测方法。 执行期限:在2023年5月31日前完成。 经费额度:本专题非定额资助,每项资助额度不超过40万元。 专题三:实验动物福利相关技术研究 研究目标:建立减少、替代、优化实验动物使用的技术规范,提高实验动物福利水平。 研究内容:应用于毒性和安全性评价的体外替代新方法、新技术。 执行期限:在2023年5月31日前完成。 经费额度:本专题非定额资助,每项资助额度不超过40万元。 专题四:动物模型研究、开发和应用 研究目标:建立临床上有应用价值、可靠的疾病动物模型,为疾病研究与药物开发提供科研条件。 研究内容:神经系统疾病、心血管疾病、眼科疾病、口腔疾病动物模型的研究。 执行期限:在2023年5月31日前完成。 经费额度:本专题非定额资助,每项资助额度不超过40万元。 二、申报要求 除满足前述相应条件外,还须符合以下要求: 1.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是注册在本市的独立法人单位,具有组织项目实施的相应能力。 2.研究内容已经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 3.已作为项目责任人承担市科委科技计划在研项目2项及以上者,不得作为项目责任人申报。 4.所有申报单位和项目参与人应符合科研诚信管理要求。项目责任人应承诺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申报单位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格负责,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不得提交有涉密内容的项目申请。 5.申报项目若提出回避专家申请的,须在提交项目可行性方案的同时,上传由申报单位出具公函提出回避专家名单与理由。 6.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应当真实、合理,符合市科委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要求。 7.同一法人单位限报4项,每位项目责任人限报1项。 三、申报方式 1.项目申报采用网上申报方式,无需送交纸质材料。申请人通过“中国上海”门户网站(http://www.sh.gov.cn)--一网通办--利企服务--点击“上海市财政科技投入信息管理平台”图片链接进入申报页面,或者直接通过域名http://czkj.sheic.org.cn/进入申报页面: 【账户注册】转入注册页面进行单位注册,然后再进行申报账号注册(单位注册需使用“法人一证通”进行校验); 【初次填写】使用申报账号登录系统,转入申报指南页面,点击相应的指南专题后,按提示完成“上海科技”用户账号绑定,再进行项目申报; 【继续填写】登录已注册申报账号、密码后继续该项目的填报。 有关操作可参阅在线帮助。 2.项目网上填报起始时间为2020年3月4日9:00,截止时间(含申报单位网上审核提交)为2020年3月30日16:30。 四、评审方式 项目评审采用通讯评审方式。 五、立项公示 上海市科委将向社会公示拟立项项目清单,接受公众异议。 六、咨询电话 服务热线:8008205114(座机)、4008205114(手机)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0年2月18日
2020-02-25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防疫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经委(科经委、商务委)、发展改革委,有关金融机构、企业: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通知》(财金〔2020〕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规范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0〕115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规函〔2020〕21号)》和《关于本市全力防控疫情 对企业加大财政支持金融服务力度相关措施的通知(沪财发〔2020〕2号)》要求,加大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做好参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按照“保障疫情防控所需、保障抗疫应急所需、保障民生供应所需”的原则,本市建立精准、高效的防疫重点企业名单管理机制,支持有关金融机构给予防疫专项再贷款支持。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对纳入以下范围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         (一)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医用隔离眼罩、医用隔离面罩、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及检测装备、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和相关药品、医疗器械等重要医用物资企业;         (二)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生产企业、重要设备制造企业和相关配套企业;         (三)生产重要生活必需品的骨干企业,包括生产生活物资(含方便和速冻食品、食盐、粮油等)、农产品和相关饲料、种畜禽、种子(苗)企业以及屠宰、加工企业;         (四)重要医用物资收储企业;         (五)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通信设备和服务系统的企业;         (六)为应对疫情承担上述物资运输、销售任务的企业;         (七)按照联防联控机制要求重点保障的其他企业。         二、申报条件         (一)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根据企业申报情况,审核纳入本市防疫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以下简称“上海市名单”)、全国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以下简称“全国性名单”)。其中:全国性名单优先考虑疫情期间接受国家物资调拨的企业和作出巨大贡献的骨干企业。         (二)申报纳入名单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从事与疫情防控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经营,信用记录良好;         2.对全国、上海市疫情防控有重要作用的,重点保障疫情防控所需物资的生产、运输、供应;         3.资金需求全部用于与疫情防控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4.生产的物资或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服从国家、市委、市政府、市防疫指挥部统一指挥、统一调配;         5.积极响应号召复工复产、扩大产能、增产增供;无哄抬物价、囤积居奇、趁火打劫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三)全国性银行的在沪分行(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9家单位)重点向纳入全国性名单的防疫重点企业发放专项贷款。         (四)本市地方法人银行(上海银行、上海农商银行、华瑞银行等单位)向纳入上海市名单的防疫重点企业发放专项贷款。         (五)金融机构按照监管部门要求,遵循风险自担原则对名单内企业自主决策发放优惠贷款,财政部门根据企业实际获得的优惠贷款给予财政贴息,具体操作参照(沪财发〔2020〕2号)执行。         三、申报流程         (一)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对申报的企业进行汇总审核,形成上海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含上海市名单、全国性名单),其中:         1.计划纳入上海市名单的,经报市政府批准后,汇总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2.计划纳入全国性名单的,经报市政府批准后,汇总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研究确定;对由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筛选剔除的企业优先纳入上海市名单。         (二)各申报企业依据实际情况填写《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供应融资需求申请表》、《上海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填报表》,签署《承诺书》,经加盖企业公章后发至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         (三)坚持应对需要,实事求是,严格核实的要求,申报企业不得将与疫情防控无关或与疫情防控期间重要生活必需品保供无关的资金贷款需求纳入。         (四)不在支持范围、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不得申报。         四、动态调整         (一)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和企业生产供应情况,可适时调整纳入名单的企业范围和报送流程。         (二)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加强信息共享,加强与相关部门、金融机构工作衔接,共享本市纳入全国性名单、上海市名单的企业信息,做好有信贷需求企业和名单核准情况的双向信息共享。         (三)主动了解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生产经营需求,及时帮助解决企业生产和物资调运过程中的问题,使资金支持政策真正惠及对疫情防控工作有重要作用的企业。         (四)对于骗取、挪用资金,对未从事疫情防控相关活动,或对生产的物资不服从统一调配的企业,一经发现及时调整出名单,取消享受优惠政策支持资格,并追究相应责任。         (五)企业名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实时收集,按照“成熟一批、报送一批”的原则组织增补。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通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2月14日         联系人:市经济信息化委 朱   海  60801423 zhuhai@sheitc.sh.gov.cn                       市发展改革委     胡鲁鹏 23113934  hulp@fgw.sh.gov.cn
2020-02-14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开展2020年度上海市清洁生产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年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7]9号)和《上海市鼓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专项扶持办法》(沪经信法[2017]219号),进一步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清洁生产改造投入,实现“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目标,现组织开展2020年度上海市清洁生产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式         (一)支持范围         列入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环保局2016-2020年发布的“年度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的企事业单位。         1、通过采用改进产品设计、采用无毒无害的原材料、使用清洁能源或再生能源、运用先进的物耗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物排放的项目;         2、通过采用改进生产流程、调整生产布局、改善管理、加强监测等措施,在生产过程中控制污染物产生的项目;         3、采取有效的污染治理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项目;         4、实施物料、水和能源等资源综合利用或循环使用的项目;         5、位于本市195、198地块内的企业仅限申报不新增产能的清洁生产改造项目。         (二)支持方式         1、企业项目与清洁生产相关的实际投资额低于1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         2、 企业项目与清洁生产相关的实际投资额高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按照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的2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项目投资额包括全部清洁生产方案的总投资额(包括与清洁生产直接相关的设施设备、安装施工等费用)。         二、申报条件         1、本市注册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事业单位;         2、单位财务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3、项目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导向;         4、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项目验收,符合国家和本市节能、环保等强制标准;         5、申报项目具有较好的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         三、申报审核程序         (一)实施方式         上海市鼓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专项资金项目采取“定期申报,集中拨付”方式,项目申报系统全年开放。         (二)申报途径         项目申报采取网上申报与书面申报并举的方式,申报材料通过主管部门(各区经委、商务委、科经委、集团公司、区环保局)初审后提交我委受理窗口。         网上申报,申报单位需登录市经济信息化委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http://zxzj.sheitc.gov.cn)进行填报。         书面申报,申报单位完成网上填报后,在线打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签字盖章后连同其他相关纸质材料送至主管部门(各区经委、商务委、科经委、集团公司、区环保局)初审合格盖章后,将书面材料报送至市经济信息化委受理窗口(虹口区中山北一路121号A1楼1楼)。纸质材料须签章齐全并与网上提交的电子材料内容一致。         (三)审核方式         主管部门(各区经委、商务委、科经委、集团公司、区环保局)对申报条件、企业法人资格、企业经济状况和申请项目等进行初审,对不符合要求或缺少相关内容的申报材料予以退回或要求申报企业在限定时间内补齐。         受理窗口对申报材料的完备性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或缺少相关内容的申报材料予以退回或要求申报企业在限定时间内补齐。         项目经主管部门(各区经委、商务委、科经委、集团公司、区环保局)初审及受理窗口资料完备性审核通过后,由我委会同市相关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共同研究确定拟扶持项目的名单和扶持资金数额予以公示。         四、申报材料要求         《上海市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在线打印,详见附件1),申请报告包含下列材料;         1)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原件扫描上传至网上平台);         2)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扫描上传至网上平台);         3)上海市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申请表(在线打印);         4)清洁生产项目实施情况表(在线打印),附件绩效表(excel表上传);         5)清洁生产审核项目验收意见(扫描上传至网上平台);         6)项目立项(备案、核准、审批)文件,按照有关规定无需办理的除外,项目投资额高于100万元的,需办理项目备案(扫描上传至网上平台);         7)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需提供环保部门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或相关意见),排污许可证(扫描上传至网上平台),按照有关规定无需办理的除外;         8)规划部门对项目的批复文件(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审核意见或相关意见),用地手续文件(房地产权证/土地租赁合同/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相关意见)(扫描上传至网上平台),按照有关规定无需办理的除外;         9)项目总投资额100万元及以上的,提供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的项目决算审计报告或结算审价报告(扫描上传至网上平台);低于100万元的,提供项目发票(扫描上传至网上平台);         10)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企业、机构盖章的归档报告上传至网上平台)。         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采用A4纸双面打印,以普通纸质材料作为封面,不采用胶圈、文件夹等带有突出棱边的装订材料,于左侧装订成册。另附电子版一份。         五、材料受理窗口         (一)网上申报系统账号、使用等问题咨询         周峰皓 市经济信息化委信息中心 60801111转2         (二)项目申报咨询         王茜茜 市经济信息化委节能与综合利用处 23112730         沈黎敏 市清洁生产推进办 60805069         (三)申报材料提交         地址:虹口区中山北一路121号上海市能效中心大楼1楼一门式受理窗口         受理时间:每周二、周四下午13:30-17:00         六、重要声明         (一)已经申报《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办法》中节能技改、合同能源管理、高效电机、能源管理中心项目补贴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二)已从其它渠道获得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经查实重复申报的项目,将依法追回专项资金,并记入单位信用档案。         我委从未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上海市清洁生产专项资金项目专项资金申报事宜,请项目单位自主申报项目。我委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机构或个人假借我委或我委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向我委举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0年1月21日
2020-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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