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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按照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实际额度不超过6%进行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高新技术企业免缴科研与生产建设用房城市建设配套费。
(四)纳入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管理数据库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认定后,一次性给予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性后补助资金20万元。
(五)高新技术企业利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按照不超过审定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坏账本金损失的30%给予补偿,每笔贷款损失补偿不超过150万元,纳入风险补偿范围的贷款,其贷款实际利率应当不超过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