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对入驻电子商务创业园的企业和个人设置过渡期(不超过3年),在过渡期内给予免租扶持。
③对我县农村专业合作社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农村电子商务业务,按年网络交易额给予3%奖励,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5万。
④在我县专业从事农特产品上行(实现生产、收购、加工、网品打造、网货供应一条龙)的企业或个人,根据年网销额,给予3%的奖励,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5万。
⑤对新建村级电商服务站,按照程序验收合格后,以房租、门头装修、店内装饰、办公设施、网络接入等方式一次性给予承建方建站补助7000元/站。
⑥对义务开展电商宣传、推荐他人开设网店、动员他人参加培训学习和辅导他人进行电商操作等服务的村级服务站,根据从事服务的工作量,由乡镇按程序报县电子商务管理办公室确认后,给予1000元至3000元不等的服务补助。凡为村民提供网络代购代销和自行进行网上交易的村级服务站,按网络交易额的3%给予销售补助,补助标准由县电子商务管理办公室会同县财政局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已按销售额和交易额计奖的服务站不再享受销售补助。服务补助和销售补助每年每站最高不超过5000元。
⑦对在我县建立第三方涉农电商服务平台,会员数达到1000个、3000个、5000个,按比例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
⑧对在我县投资建设集仓储、商超、代发货、物流配送等多功能为一体的企业,按照“线上+线下”一体化营销模式,且具备产品展示、信息共享、仓储物流、电商公共服务网络平台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给予一次性奖励。
⑨物流费用补贴。为服务好农村“最后一公里”,支持和鼓励物流企业到乡镇、村开办物流网点。对纳入电商办统一管理的乡村级服务站开展物流业务的企业给予补贴。以物流企业在该网点的电子商务业务记录为依据,每单补贴0.5元,每个企业每个网点年补贴不超过1000元;一个网点承担多个物流企业业务的可以按企业个数标准分别计算,由物流企业提供记录资料报电商办审核报县政府审批,补贴资金由县电商办对物流企业统一结算,每个物流企业每年最高物流补贴额不超过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