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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设在我区的鼓励类装备制造企业,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鼓励类装备制造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前,企业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和《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范围的,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其企业所得税可按照15%税率缴纳。为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加计扣除。
(三)引导、支持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对装备制造业企业的信贷投入,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以新发或增发股票、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优先股、申请国外政府贷款等方式扩大融资规模。积极引导自治区的创业投资企业向先进装备制造企业进行股权投资。鼓励金融机构开展高端技术装备融资租赁业务。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优先为装备制造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