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农产品电子商务和休闲观光农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主营产品销售占比。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农产品电子商务和休闲观光农业为主,企业经营的主营农产品销售额占企业总销售额的70%以上;
1、生产、加工型企业主营农产品年销售收入规模2000万元以上;
2、流通型企业专业批发市场销售额1亿元以上,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2亿元以上;
3、休闲观光农业类1000万元,年接待游客5万人次以上;
4、农村电商类1500万元(B2C)或1亿元(B2B)以上。
(三)企业规模。生产、加工和流通型龙头企业,总资产和固定资产规模1500万元和1000万元以上;休闲观光农业类1000万元和800万元以上;农村电商类800万元和500万元以上。
(四)企业效益。企业的(上年度)净资产报酬率一般应高于同期银行基准利率。
(五)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70%,企业在银行信用良好,无逾期贷款。企业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利息、不欠社会保险金。切实履行与农户签订的协议或合同。
(六)企业带动能力。企业通过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农村经纪人或农户签订经济合同,或以委托生产、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和利润返还等形式,与农户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
1、粮棉油(含桑蚕)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企业带动农户数500户或基地面积1000亩以上;
2、蔬菜瓜果、特粮特经类企业带动农户数300户或基地面积600亩以上;
3、林木花卉类企业基地面积500亩以上;
4、畜禽类企业自养或带动养殖:奶牛栏存500头以上、生猪年出栏1万头以上、羊年出栏2万只以上、肉禽年出栏20万羽以上、蛋禽栏存10万羽以上;
5、水产类企业自养或带动养殖水面规模1000亩以上;
6、休闲观光农业、电商类企业,带动农户数150户或基地面积800亩以上。
(七)生产基地。企业建立稳定的、较大规模的原料生产基地。基地提供的原料占企业加工量的50%以上,或市内基地提供的原材料占企业加工量的30%以上。
(八)产品竞争力。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产销率80%以上。同时,企业的产品质量、科技含量、新品开发能力在市内同行业中居领先水平。园林绿化工程类企业年工程量须达到500万元以上业绩。
(九)市外农业产业化省级以上龙头企业在泰州市范围内全资投资的农业企业,在出具必要的申报佐证材料后,原则上可直接申报认定。
(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重点支持的新业态产业中成长型、科技型企业申报市级龙头企业,相关指标可适当放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