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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企业开发并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和重点新产品,每个产品给予2万元的补助。
(三)对符合科技型企业标准并首次进入重庆市科技型企业信息管理数据库的,每个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补助。
(四)对纳入重庆市科技型企业信息管理数据库的科技型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并获得首次认定的,给予20万元的补助;对复审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补助;对新认定的市级牛羚企业、瞪羚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补助。
(五)对符合高端协同创新机构认定条件的各类协同创新机构,财政稳定支持的经费最高可达其运营费用的三分之一,每年 每个机构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六)首次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专科)、产业技术研究院、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农业科技园、院士工作站、专家大院等创新平台,属国家级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补助;属市级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补助。对获得国家级和市级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经国家或市级绩效评估合格的,分别每年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补助。
(七)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挂牌上市融资,除全面享受市级相关优惠政策外,对在重庆OTC“孵化板”和“成长板”成功挂牌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25万元的补助;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100万元的补助;在国内外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200万元的补助。
以上奖励补助经费在县级财政创新驱动专项资金中列支。享受国家、市级科技创新有关奖励扶持政策的企业按国家、市级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