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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符合《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4]36号)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且申报企业注册地在四川省。
(二)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及根据新形势变化印发的新版《目录》(以下简称《2016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列入《2016目录》中的技术。
(三)进口产品的申请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消费使用单位;进口技术的申请企业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单位。
(四)申请进口贴息的进口产品应当在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完成进口报关(以海关结关日期为准);申请进口贴息的进口技术应当在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五)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六)进口《2016目录》中“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83号)。
(七)我省申报企业进口产品及技术总额不低于20万美元。
二、主管部门
四川省商务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