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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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一次性组织市外游客乘坐航班在我市住宿1晚以上,游览我市2个以上收费景区,进出港在乌海机场,游客人数10人以上,按单程每人奖励40元,往返每人奖励80元(团队机票淡季3—6月、10—12月3折以上,旺季1—2月、7—9月4折以上);包机人数在50人以上,每人奖励100元。
2.旅游专列团队。
旅行社一次性组织市外游客乘火车在我市住宿1晚以上,游览我市2个以上收费景区,人数达到300人以上的,每列补贴组织方3万元。
3.旅游大巴团队。
旅行社一次性组织市外游客乘旅游大巴车在我市住宿1晚以上,游览我市2个以上收费景区,人数达到200人以上的,按照每人20元给予组团旅行社补贴。
(二)客源接待年度总量奖。
市内外旅行社组织市外游客来乌海旅游,在我市住宿1晚以上,游览我市2个以上收费景区,年度累计接待游客达到1000人以上的旅行社可申请年度客源接待总量奖励。年度累计人数达到1000—2000人次(含),奖励4万元人民币;年度累计人数达到2000—3000人次(含),奖励6万元人民币;年度累计人数达到3000—4000人次(含),奖励7万元人民币;年度累计人数达到4000—5000人次(含),奖励8万元人民币;年度累计人数达到5000人以上的,奖励10万元人民币。
(三)年度排名奖。
按照年度累计接待游客人次排名,对年度达到2000人以上,排名进入全市前3名的旅行社,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四)实行促销活动奖励。
1.旅行社一次性组织本地市民20人(含)以上参加的乌海“一日游”活动,租用本地有旅游客运资质的车辆,游览景区中2个以上的收费项目,消费总额不低于150元/人,登记身份证、电话、购买保险等,按照每人20元给予组团旅行社补贴。
2.鼓励取得旅游客运许可的企业,开通连接我市旅游景区、旅游集散地、乡村旅游点的客运专线,按照固定时间和线路运行,给予实际运营成本的适度补贴。
(五)实行媒体宣传推广奖励。
1.本市旅游企业在市外客源地城市的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媒体等进行旅游形象宣传和广告发布,给予宣传费用10%的奖励,全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在市内的媒体发布旅游广告,给予宣传费用15 % 的奖励,全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2.在腾讯网、新浪网、携程网、优酷等网站首页位置,通过通栏广告、视频贴片广告形式进行乌海旅游形象和广告宣传(且广告宣传必须链接至宣传内容页面),广告期实际点击率分别超过500cpm(50万次点击率)的奖励5000元;达到1000cpm(100万次点击率)的奖励1万元;达到2000cpm(200万次点击率)的奖励2万元;达到5000cpm(500万次点击率)的奖励5万元。
(六)实行大型节庆宣传奖励。
对在我市进行市场化运作举办的国际化、国家级的大型会展、会议、演艺和旅游节庆等活动,引进外地游客500人以上,视其规模、品牌和效益,经市全域旅游发展领导小组研究通过,给予举办方5—10万元的奖励。
(七)实行体育赛事奖励。
在我市自主举办国际国内的体育品牌赛事,参赛人数不少于500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服务于全民健身和旅游产品宣传的大型公益性比赛及传统品牌赛事,视体育活动规模、规格、活动资金投入总额度、活动持续时间,在安全办赛、社会效益评价为优的前提下,给予承办方赛事活动场地租赁、媒体宣传等资金投入总额50%以内的奖励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八)支持引进培育人才。
1.导游员考取高级、中级导游资格的,分别奖励5000元、2000元。新获得或引进的全国、全区优秀导游员在我市从事导游工作,与本市旅游企业签订三年(含)以上劳动合同的,合同期满分别给予奖励1万元、0.5万元。
2.持有外语导游证(仅限英、日、韩、俄、蒙等语种),并在我市从事导游工作与我市旅游企业签订3年(含)以上劳动合同的导游,合同期满一次性奖励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