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救助标准应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本地临时救助资金筹集情况,统筹考虑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分类分档确定救助标准。临时救助属于一次性救助,原则上个人年最高救助额不超过5000元,家庭年最高救助额不超过10000元,具体救助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急难情况及特殊情形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研究,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临时救助标准应向社会公布,并随着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适时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