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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定 2020 年我市总部企业的通知》(锡产业办〔2020〕17 号)、《关于认定 2021 年我市总部企业的通知》(锡产业办〔2022〕1 号)新认定的各区总部企业。
二、申报领域
(一)落户奖励。对在我市新注册设立或新引进且经认定为总部企业(2020 年 1 月 1 日后在我市注册成立),按照核算年度实收注册资本给予奖励。实收注册资本1000 万元(含)至1亿元的,按不超过实收注册资本 1%的标准给予落户奖励;实收注册资本 1亿元(含)至 5 亿元的,按不超过实收注册资本 2%的标准给予落户奖励;实收注册资本 5 亿元及以上的,按不超过实收注册资本 3%的标准给予落户奖励,单个企业最高6000 万元。奖励资金由市、区按体制分担。
(二)经营贡献奖励。对经市认定的总部企业,自首次认定年度起,参考其对地方经济社会贡献增幅,连续 3 年分档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 2000 万元。奖励资金由市、区按体制分担。
三、主管部门
无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