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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至1亿元的一产、三产项目,5000万元至1亿元的二产项目,从企业投产、获利年度起,市、县财政给予5年奖励,前两年奖励额为企业缴纳增值税、所得税市、县实得部分的100%,后三年奖励额为其缴纳增值税、所得税市、县实得部分的50%。
第九条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从企业投产、获利年度起,市、县财政给予5年奖励,前三年奖励额为企业缴纳增值税、所得税市、县实得部分的100%,后两年奖励额为其缴纳增值税、所得税市、县实得部分的60%。
第十条外来投资者从事软件开发、技术转让、技术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市、县财政给予5年奖励,前两年奖励额为其缴纳所得税市、县实得部分的100%,后三年奖励额为其缴纳所得税市、县实得部分的60%。
第十一条入驻园区的软件开发产业,经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免费提供200平方米办公、生活用房,提供500平方米廉租标准化生产车间。
第十二条对外来投资项目全程跟踪服务。实行一个项目、一套班子、一套制度、一抓到底。
第十三条外来投资者与我市市民享有同等权利,子女入托、入学、就业享受当地城市居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