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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允许在6个月内缓缴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费用。医疗保险内部管理的企业按规定参加属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进一步降低工伤出现率低的生产型企业工伤保险缴费比例。〔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37.对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人社局〕
38.支持企业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并申报各类引智项目,经评审立项的予以项目资助。对个人以技术等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取得股权,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困难的,可按规定分期缴纳。进一步放宽非公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职称的学历、外语、继续教育条件。鼓励引进外地科技领军人才和企业需要的专业技术人才,给予最长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39.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采取协商薪酬、灵活工时、培训转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上年度不裁员或者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按规定给予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40. 帮助解决企业招工难问题,政府出资购买招工服务,按招工服务费400元/人标准,其中财政职业介绍补贴300元/人、用工企业100元/人。〔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