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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资助奖励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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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
地方政府
500万(最高可补贴)
05.01 ~ 05.31(往年受理日期,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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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就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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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解读:

一、申报条件

1、区科技计划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经开区登记注册、并依法纳税的企业;

(二)主营业务和申报项目符合我区主导产业发展方向;

(三)依法依规经营、近三年无严重失信行为和重大安全与环保事故;

(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高企培育入库企业;

(五)近三年研发投入保持正增长;

(六)拥有2件及以上授权发明专利或国际专利。

 2、对项目申报主体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同时又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优先予以支持:

(一)拥有省级及以上研发机构;

(二)入选区创新领军十强企业;

(三)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创办的企业。

 3、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申报项目,不给予申报资格:

(一)已在国家、省、市立项并获得经费支持;

(二)同一企业当年同时申报重点研发计划和科技成果转化计划;

(三)近三年内有应结未结、暂缓暂停、强制中止和撤销的国家、省、市项目;

(四)其它不适宜资金支持的事项。

4、具体包含:

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的奖励、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奖励、研发机构的奖励、孵化载体认定的奖励、企业研发投入的奖励、购置研发设备的补助、建设高水平研发机构的补助、外资研发机构的奖励、技术合同交易的奖励、人才引进的奖励、科技贷款的补贴、科技项目配套奖励、高企服务机构的奖励、技术转移机构(技术经纪人)的奖励、公共服务平台的奖励、科创载体运营单位的奖励、新招引科技型企业的奖励、迁入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创业场所和生产场所的支持。

二、政策扶持

1、资金拨付程序

区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采取分批拨款方式,由区财政分两次拨付,原则上在合同签定后首次拨付比例为资助额度的60%,项目验收通过后拨付40%。

(1)区工信局根据区管委会批准的方案,将兑现计划及资金下达至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2)本政策的区级配套奖励资金与市财政同步下达。

(3)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发展、财政部门根据区兑现计划,通知相关企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一)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的奖励

1、奖励对象

新认定、重新认定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

2、奖励标准

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给予1万元奖励;对第二次认定为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给予6千元奖励;对第三次认定为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给予3千元奖励。同一企业累计奖励不超过三次。

(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奖励

1、奖励对象

新认定、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入选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

2、奖励标准

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分三年拨付,每年拨付10万元;对经复审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分2年拨付,每年拨付10万元;对入选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自入库起3年内具备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条件并首次申报的,根据市入库奖励资金拨付进度,给予15万元奖励。

(三)研发机构的奖励

1、奖励对象

认定的国家、省、市级“三站三中心”、重点实验室和外国专家工作室等研发机构。

2、奖励标准

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研发机构,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2万元的奖励;对验收通过的省级及以上研发机构给予10万元奖励。

(四)孵化载体认定的奖励

1、奖励对象

新认定的省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社区和众创空间的运营单位。

2、奖励标准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社区或众创空间,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五)企业研发投入的奖励

1、奖励对象

完成统计系统科技统计月报、年报,并在税务部门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的企业。

2、奖励标准

研发投入3000万元(含)-5000万元(不含)的,且同比增幅达到10%的,按实际在税务部门申报备案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增量的5%给予奖励;研发投入5000万元(含)-1亿元(不含)的,且同比增幅达到12%的,按实际在税务部门申报备案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增量的6%给予奖励;研发投入1亿元(含)以上的,且同比增幅达到15%的,按实际在税务部门申报备案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增量的8%给予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企业上一年度无研发费用投入的,不列入增量奖励范围。

(六)购置研发设备的补助

1、补助对象

设有省级及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的企业。

2、补助方式

企业近三年研发投入每年保持正增长,且当年购买的研发设备(非生产设备)原值超过100万元,按照企业当年研发设备购置额的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七)建设高水平研发机构的补助

1、补助对象

国内双一流高校、中科院等科研院所、世界500强企业等在我区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

2、补助标准

按照其当年实际在税务部门申报备案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1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助,特别重大的协同创新中心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八)外资研发机构的奖励

1、奖励对象

设有省级及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的外资(含港澳台)企业。

2、奖励标准

企业当年研发投入同比正增长,根据其当年实际在税务部门申报备案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1%,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九)技术合同交易的奖励

1、奖励对象

企业签订的、经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审核通过的技术合同。

2、奖励标准

企业作为卖方签订的技术合同,合同实际成交额在5000万元(含)以下的,按照3‰奖励;5000万元-10000万元(含)的,按照5‰奖励;10000万元以上的,按照6‰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企业作为买方签订的技术合同,引进高校、科研院所先进科技成果在本区转移转化的,给予企业实际支付合作经费2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人才引进的奖励

1、奖励对象

当年获批省“外专百人计划”和江苏省“科技副总”的企业。

2、奖励标准

对获批省“外专百人计划”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入选江苏省“科技副总”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十一)科技贷款的补贴

1、补贴对象:

经认定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省民营科技企业,向银行申请政策性科技金融贷款产品(银行与扬州市科技局签有合作协议)。

2、补贴标准:

给予贷款利息补贴,贴息比例为50%,补贴上限30万元,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十二)科技项目配套奖励

1、奖励对象

获批科技部门组织实施的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

2、奖励标准

对当年获得省科技创新券的企业,按照省、市、区财政2:1:1的比例进行配套。对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给予100万元配套奖励;对承担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给予50万元配套奖励;对承担其他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给予15万元配套奖励;对承担市级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给予10万元配套奖励;对承担其他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给予5万元配套奖励。若上述配套奖励金额高于项目实际获批资助金额的50%,则按照获批资助金额的50%奖励。

(十三)高企服务机构的奖励

1、奖励对象

在我区注册纳税,辅导我区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服务机构。

2、奖励标准

帮助企业成功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每家奖励0.5万元,每个机构每年最高奖励5万元。

(十四)技术转移机构(技术经纪人)的奖励

1、奖励对象

在我区注册纳税的技术转移机构和通过培训获得证书的技术经纪人,促成我区企业签订技术合同,并经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关备案。

2、奖励标准

技术转移机构按照合同实际成交额的5‰,给予每个单位每年最高50万元奖励。技术经纪人按照合同实际成交额的2%,给予每人每年最高10万元奖励。

(十五)公共服务平台的奖励

1、奖励对象

科技、工信、发改部门认定的国家、省、市级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科技服务骨干机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等。

2、奖励标准

对年度服务企业不少于50家、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00万元且增长不低于10%、拥有10人以上专业服务团队(其中拥有中级职称的不少于3人)的服务平台,按照当年营业收入的10%给予奖励,国家级平台奖励最高50万元,省级平台奖励最高20万元,市级平台奖励最高10万元。

(十六)科创载体运营单位的奖励

1、奖励对象

经认定的省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社区、众创空间的运营单位和经市科技局认定的科技综合体的运营单位。

2、奖励标准

科创载体内每新增一个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非本区迁入),奖励1万元;每新增一个高新技术企业(非本区迁入),奖励3万元;每引进一个市外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0万元;每获批一个省级研发机构,奖励3万元;每有一个企业获得研发投入加计扣除奖励,奖励1万元;有企业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项目的,分别奖励10万元、3万元、1万元;每协助申报获得一个省“双创”人才、市“绿扬金凤”人才,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每获得一个中国优秀软件产品、软件企业、软件著作权,分别奖励5万元、1万元、0.2万元。

(十七)新招引科技型企业的奖励

1、奖励对象

在我区新注册或由市外迁入我区并经市科技局认定的新招引的科技型企业。

2、奖励标准

企业已实质性运营,并拥有固定办公场地、研发人员、研发投入。当年开票销售在2万元(含)-5万元或研发投入在5万元(含)-10万元的,给予2万元奖励;当年开票销售在5万元(含)-50万元的或研发投入在10万元(含)-20万元的,给予4万元奖励;当年开票销售在50万元(含)-100万元的或研发投入在20万元(含)-40万元的,给予6万元奖励;当年开票销售在100万元(含)-200万元的或研发投入在40万元(含)-80万元的,给予8万元奖励;当年开票销售在200万元(含)以上的或研发投入在80万元(含)以上,给予10万元奖励。

(十八)迁入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

1、奖励对象

从扬州市外迁入我区且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已按照《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申请更名与办理整体迁移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苏高企协办〔2019〕6号)要求,完成整体迁移,申报奖励时高企有效期超过一年半,并且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00万元。

2、奖励标准

上年度营业收入100万元(含)-500万元的,奖励50万元;5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奖励60万元;10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80万元。奖励分三次(年),按照5:3:2的比例拨付,即企业完成整体迁移有关手续,获得高企管理机构认定当年拨付50%;企业到期参加复审当年拨付30%;通过复审重新认定成功拨付20%。

(十九)创业场所和生产场所的支持。

1、支持对象

在我区注册、纳税,并已入驻区属国有控股载体的国家顶尖人才(两院院士、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等)创业项目;参加省、市、区部门组织的创业创新大赛获奖的项目和经市科技局认定的新招引的科技型企业。

2、支持标准:

对于顶尖人才创业项目,根据项目实际需求,3年内免租金提供不超过2000平方米的创业场所和生产场所支持;对于创业创新大赛获奖的项目,根据项目实际需求,3年内免租金提供不超过500平方米的创业场所和生产场所支持;对科技型企业,根据项目需求,3年内免租金提供不超过100平方米的创业场所和生产场所支持。

三、主管部门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信局

适用地域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服务优势

服务保障

7x24h在线客服(400-618-9895)
上海、南京、长沙、衡阳、石家庄可上门服务

常见问题

01.申报周期得多久?材料准备麻烦吗?能拿到多大扶持?
申报周期因项目而异,一般3~10个月。需要企业安排专人配合我们的项目申报专家准备前期申报材料,大多数项目的材料准备不麻烦。后续申报所需申报材料平台会安排专门的顾问老师作指导,递交备案流程也由我们来操作。项目的扶持力度因项目、地域而异。
02.什么样的企业才能申报政策扶持?
不同政策专项奖励的企业对象不一样。具体可在‘首页’中输入自己企业名称后,查询可享受的政策专项。
03.如何申请开具发票?
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申请:
方式1:通过在线客服进行申请
方式2:联系与您接洽的销售人员
方式3:拨打400-618-9895致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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