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成功创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省级旅游度假区的景区,分别给予100万元、50 万元、10万元补助。
(三)对成功创建国家、省级旅游特色小镇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奖励。
(四)对成功创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补助。
(五)对成功创建国家、省级水利风景区的景区,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奖励。
(六)对成功创建国家、省级研学旅行基地的景区,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奖励。
(七)对成功创建国家、省级中医药健康旅游基地(体育旅游产业基地)的,分别给予20万元、5 万元奖励。
(八)对成功创建“安徽省森林旅游示范景区”的,给予5万元奖励。
(九)对成功创建全国、省级旅游标准化试点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奖励;对主持和参与旅游业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按每项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主持和参与旅游业省级地方标准的企业,按每项分别给予10万元、3万元奖励。
(十)对获得省级5A、4A的诚信旅游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奖励。
(十一)对评为省旅游商品示范企业的,给予5万元奖励。对在国家、省旅游商品大赛中获得金、银、铜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
(十二)对符合相关规划要求,建设自驾车露营地的,设施和服务达到GB/T 31710.2的要求,建成运营的房车营位数量总规模不少于50个,小客车营位总数量不少于500个,给予营地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十三)对荣获年度国家“百强旅游星级饭店”和“百强旅行社”称号的,分别给予20万元奖励。对荣获年度全省“十强旅游星级饭店”和“十强旅行社”称号的,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
(十四)对成功创建国家AAA级、AA级、A级旅游厕所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