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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成股份制改造、与证券中介机构正式签定上市辅导协议,并已被市政府(上市办)认定为上市后备企业的,奖励100万元;
2.企业上市辅导通过省证监部门验收且上市申请材料正式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的,奖励50万元;
3.企业正式在沪、深交易所上市,根据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规模,按以下档次进行奖励:
(1)首发募集金额3亿元以下(含3亿元)的,奖励200万元;
(2)首发募集金额 3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含5亿元)的,奖励300万元;
(3)首发募集金额5亿元以上的,奖励500万元;
第二十五条 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完成股份制改造,注册地及纳税地均在四会市境内,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正式上市并将所募集资金投资于我市的企业,奖励200万元。
第二十六条 本市企业首次在新三板挂牌
1.已被市政府(上市办)认定为新三板后备企业,与券商签订辅导协议且完成股份制改造的奖励50万元;
2.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奖励200万元。
第二十七条 本市企业在区域市场挂牌
在区域市场正式挂牌,并通过所在挂牌市场融资成功的企业,按企业首次募集资金总额的1%予以一次性补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5万元。此项补贴每年最高总额150万元,当年总额已安排满的,按企业申请先后待次年再予以补贴。
第二十八条 企业从新三板转板至沪、深交易所或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参照企业上市奖励条款执行,但需扣减企业已获得的新三板挂牌奖励资金。
第二十九条 对在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四会,在本市纳税的企业,奖励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