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究开发的服务业商业模式、技术应用、服务产品,在全国全省同行业中处于首创或领先水平;
(二)研究开发工作已取得突出成绩,具有明显的创新能力或创新成果转化能力。
第八条 服务业创新团队带头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服务业相关领域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在研究开发团队中有较强凝聚力;
(二)近三年在促进服务业相关领域创新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
(三)未在其他国家或省级创新团队中同时担任核心成员。
第九条 服务业创新团队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服务业创新团队一般由10—20人组成。成员间的专业结构合理,具有关联性和互补性,其专业结构应与服务业创新团队主要研究方向紧密相关,可稳定合作3年以上;
(二)核心成员3—5人,且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工作合同两年以上(引进人才每年有6个月以上时间在引进单位工作);
(三)核心成员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且未在国家或省级其他创新团队中同时担任核心成员。
第十条 服务业创新团队所在企业负责创新团队的日常管理、组织项目建设和实施、落实配套政策、定期提交工作情况报告等工作。
第十一条 服务业创新团队所在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服务业创新团队申报企业应在山东境内注册登记1年(含)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现代企业制度,依法经营,具有健全的财务与管理体系;
(二)申报企业应有1年(含)以上的经营收入;
(三)对处于初创期的企业和幼稚阶段的新兴产业优先考虑;
(四)国家或省认定的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软件企业、动漫企业、电子商务企业等优先考虑。
第十二条 服务业创新团队研发实施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实施项目要有利于促进我省服务业转型升级,以科技信息等高新技术为依托,与现代生产、生活方式密切相关,擅于运用和创造新的组织方式、管理模式,市场前景广阔,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较好;
(二)主要研究开发新的服务业商业模式、经营业态和新技术应用以及其它新兴服务产品;
(三)有包括完整详细的项目研究开发、实施方案为主要内容的商业计划书或项目计划书;
(四)有经过具备专业资质的设计机构、工程咨询(造价)机构等编制或审核的项目资金预(估)算。新实施的项目当年投资占总投资的30%以上,项目实施或建设所需资金来源已落实。其中获得风险投资投入的项目可优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