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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本市 3家以上企业提供先进自动化(数字化)设备、工业机器人(关键零部件)、工程服务的,且提供给每家的设备实际结算金额应不少于 100万元(含税);
2、在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5月底期间开具的设备销售发票或提供工程服务合同并开具的发票。
二、补助标准
1、对为本市企业提供先进自动化(数字化)设备、工业机器人(关键零部件)、工程服务的,按实际结算金额(不含税)分别给予 2%、5%、10%的补助;
2、本补助项目所指的工业机器人是指按照GB/T12643-2013标准定义执行的机器设备。
三、主管部门
温岭市经济和信息化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