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对规模以下(四下)转规模以上(四上)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专项扶持资金补助。 第十八条 为鼓励镇(街道)对企业争上规模工作的支持,辖区内每新增1家规模以上企业的,给予所在镇(街道)5万元工作经费补助。新增的规模以上企业,须符合国家纳规条件,并按有关规定上报企业统计数据,若新增规模以上企业纳规时间不足3年的,从镇(街道)当年超收留成或其他收入中扣还5万元工作经费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