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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申请奖励的招商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项目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
2.项目资金系引入市外(省外)、境外非财政性直接投资资金;
3.项目到位资金入统额须在5000万元以上(引进境外资金,按资金到位当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有下列情况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1.基础设施(社会投资的项目除外)、房地产、矿产资源采选及国家主导的大型发电等项目;
2.国家限制类及淘汰类产业项目;
3.凡超出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规定的建设期限、项目合同规定的资金到位的最后期限的项目。
奖励标准
(一)用于市场化招商,政府购买服务招商及产业招商,对代理招商(中介招商、委托招商)等模式的落地项目,按照经审核认定的实际外来投资到位资金入统额的0.3%给予奖励。
(二)奖励以人民币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