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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全市统一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县级以上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交易鉴证、支付凭证等材料,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向县(市、区)农村经管部门申报,由农村经管部门组织财政等部门审核。
(二)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示范农民合作社或家庭农场,每家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示范农民合作社每家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每家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农民合作社或家庭农场提供认定文件,向县(市、区)农村经管部门申报,由农村经管部门组织财政等部门审核。
(三)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每新获一项认证给予2万元奖励。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认证文件,向县(市、区)农村经管部门申报,由农村经管部门组织财政等部门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