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鼓励并支持研制和购买首台(套)装备。对实现首台(套)业绩突破的装备及相关智能控制系统和新工艺、新技术的示范工程,可享受首台(套)相关政策支持。研究制定指导意见,推进落实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对获得国内首台(套)产品认定的研制单位,按首台(套)产品销售价格的50%对贡献突出的人员给予奖励,单户企业奖励上限为200万元。对省内首次应用首台(套)产品的单位,按产品单价的一定比例给予后补助,奖励上限为100万元。
6.落实鼓励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支持研发创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税收政策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引导作用。落实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项目免征增值税。落实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等政策。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个人的股权奖励,递延至取得分红或转让股权时纳税。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加强部门沟通协调,推动市(地)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建立政策落实协同工作机制。选择有条件的市(地)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试点培育工作,将更多符合条件的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建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专业的咨询、培训、受理等服务。
7.打造高新区成果转化链条。发挥高新区创新资源集聚优势,大力支持创新创业空间布局,盘活有关资产,支持高新区打造“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的成果转化链条,加大企业培育力度,增强内生动力。对高新区服务于企业成果转化建设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采取后补助的方式,按照投资总额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