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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制单位应是在黑龙江省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制造业企业,管理规范、依法纳税、征信记录良好、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责任事故;
(二)产品具有清晰的知识产权。研制单位经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我国依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以及依法通过受让取得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申报产品未获得知识产权的,需依据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的有关规定,通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的新产品鉴定;
(三)申请单位掌握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性能、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率先进行根本性改进;
(四)申请单位具备产品设计及主要关键部件的制造、组装能力,有固定的生产场所以及具备批量生产的基础条件;
(五)产品质量可靠,属于国家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需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需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六)企业生产制造的首台(套)产品,必须有能反映单台(套)产品制造成本及构成的原始资料和完整的产品销售资料。
(七)单台(套)产品或关键零部件以及相关智能控制系统价值50万元以上。第十六条根据认定结果,对获得首台(套)产品认定的研制单位,按首台(套)产品销售价格的50%对贡献突出的研发人员给予奖励,奖励上限为200万元。
第十七条根据认定结果,对省内首次购买应用首台(套)产品的单位,按产品单价的5%给予奖励,奖励上限为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