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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应用示范项目的实施周期不超过2年。申报项目时,科研机构须事先与企业达成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或产业化协议,约定收益分配方式。项目后补助经费为每项100万元。申请项目的科研机构实施该项目约定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总额须在200万元以上。
本条第二款所称横向经费总额指企业向科研机构支付的研究开发与试验发展费用之和;第三款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总额指企业向科研机构支付的科技成果转让费、许可费或技术入股分红等资金之和,不包括产品销售收入。
第六条 科研机构申报和实施引导专项项目须有企业为项目合作单位。
项目合作单位不包括与科研机构有股权关系、隶属关系等关联关系的企业。
第七条 市科技局不发布引导专项项目指南,由科研机构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聚焦行业科研或产业发展难题,自主决策项目名称和研究方向,自主选择合作企业与项目内容,自主确定目标任务与技术路线。
科研机构已获得市级科技计划支持或财政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不能申报引导专项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