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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引进总部企业认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税务登记注册在萧山的地区总部和区域营销中心、投资中心、行政中心、结算中心、采购中心、物流中心、研发中心及展示中心等功能机构;
2.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
3.当年在萧实缴税收达到500万元以上(不包括下属房地产企业税收);
银行、保险、机场、烟草、电力、房地产等行业以及区属国有非上市企业除外。含有下属企业的集团公司须以集团总部形式申报,下属子公司不得独立申报。
(二)已在萧总部企业认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在本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并对其下属企业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
2.当年在萧实缴税收(不包括下属房地产企业税收),农业企业达到500万元、工业企业达到6000万元、服务业企业和建筑业企业达到2000万元。
3.工业企业在2018年度“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为C类、D类的企业不得参评。
银行、保险、机场、烟草、电力、房地产等行业以及区属国有非上市企业除外。含有下属企业的集团公司须以集团总部形式申报,下属子公司不得独立申报。
二、政策优惠
给予一定比例资金扶持
三、主管部门
杭州市萧山区发展和改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