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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报项目应属于重点支持的药品和医疗器械领域,其中药品重点支持第1、2类化学药(按照《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认定标准执行)、第1-5类生物制品(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版分类标准执行)、第1-6类中药及天然药物(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版分类标准执行)等,医疗器械重点支持二类医用成像设备、三类医用成像设备、医用诊察和监护设备、临床检验设备、植介入设备等;
2.申报药品应在指南发布前两年内取得进入药品临床试验(Ⅰ、Ⅱ或Ⅲ期)的批件或取得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药品注册许可并上市销售,申报医疗器械应在指南发布前两年内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并上市销售。
资助标准
1.对于化学药品(第1.1、1.2类)、生物制品(第1类)、中药及天然药物(第1类)等,进入I、II、III期临床试验以及取得药品注册许可并上市销售的,按经项目评审报告核定费用给予事后资助,分别最高不超过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对于委托本地临床试验研发外包机构(CRO)或在本地医疗机构开展临床试验的,资助上限再分别提高200万元。
2.对于化学药品(第1.3-1.6类及第2类)、生物制品(第2-5类)、中药及天然药物(第2-6类)等,进入I、II、III期临床试验的以及取得药品注册许可并上市销售的,按经项目评审报告核定费用给予事后资助,分别最高不超过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对于委托本地临床试验研发外包机构(CRO)或在本地医疗机构开展临床试验的,资助上限再分别提高100万元。
3.对于医疗器械产品,按经项目评审报告核定费用的40%给予事后资助,二类医疗器械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三类医疗器械最高不超过5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