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设备和工艺以及产品耗能超国家和省限额的处罚方式
一、使用明令淘汰高耗能设备,按照《节能法》第十七条和七十一条的规定处理。一是责令限期整改,二是对限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上报省物价局和省经信委实施惩罚性电价处罚。处罚方式为该设备的用电量每千瓦时加价0.30元;同时将企业名单列入诚信系统进行失信惩戒。
二、对于钢铁行业,执行《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803号)规定钢铁企业用电阶梯电价加价标准。
(一)使用钢铁行业限制类、淘汰类装置的实行差别电价,在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或市场交易电价基础上实行加价,其中:淘汰类加价标准由每千瓦时0.3元提高至0.5元,限制类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1元。未按期完成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中化解任务的钢铁企业,其生产用电加价标准执行淘汰类电价加价标准,即每千瓦时加价0.5元。
(二)结合《粗钢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256-2013),对除执行差别电价以外的钢铁企业生产用电实行基于粗钢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耗水平的阶梯电价政策。对钢铁企业生产用电按工序能耗分别设定三档电价,其中:第一档不加价,第二档每千瓦时加价0.05元,第三档每千瓦时加价0.1元。
三、对于水泥行业,执行《关于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75号)规定的水泥企业用电阶梯电价加价标准。
(一)GB16780-2012《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实施之前(2013年10月1日之前)投产的水泥企业,阶梯电价加价标准如下:
水泥生产线
可比水泥综合电耗不超过90 kWh/t的,其用电不加价;可比水泥综合电耗>90 kWh/t但≤93 kWh/t的,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1元;可比水泥综合电耗>93 kWh/t的, 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2元。
水泥熟料生产线
可比熟料综合电耗不超过64 kWh/t的,其用电不加价;可比熟料综合电耗>64 kWh/t但≤67kWh/t的,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1元;可比熟料综合电耗>67 kWh/t的, 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2元。
水泥粉磨站
可比水泥综合电耗不超过40 kWh/t的,其用电不加价;可比水泥综合电耗>40 kWh/t但≤42 kWh/t的,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15元;可比水泥综合电耗>42 kWh/t的,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25元。
(二)GB16780-2012《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实施之后(2013年10月1日之后)投产的水泥企业,阶梯电价加价标准如下:
水泥生产线
可比水泥综合电耗不超过88 kWh/t的,其用电不加价;可比水泥综合电耗>88 kWh/t但≤90 kWh/t的,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1元;可比水泥综合电耗>90 kWh/t的, 用电每千瓦时加价0.2元。
水泥熟料生产线
可比熟料综合电耗不超过60kWh/t的,其用电不加价;可比熟料综合电耗>60 kWh/t但≤64kWh/t的,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1元;可比熟料综合电耗>64 kWh/t的, 用电每千瓦时加价0.2元。
水泥粉磨站
可比水泥综合电耗不超过36 kWh/t的,其用电不加价;可比水泥综合电耗>36 kWh/t但≤40 kWh/t的,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15元;可比水泥综合电耗>40 kWh/t的, 用电每千瓦时加价0.25元。
四、只要受到惩罚性电价处罚和阶梯性电价处罚的企业将直接取消直购电资格。
附件:
1、部分工业淘汰落后工艺设备目录2010版.doc
2、高耗能机电设备淘汰目录第一批.pdf
3、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淘汰目录(第二、三批).doc
4、高耗能机电设备淘汰目录(第四批).pdf
2018-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