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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按照《关于2019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会考〔2018〕7号),2019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网上报名将于11月1日开始。近日,财政部会计司、会计资格评价中心有关负责人,就广大考生关心的初级会计资格考试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问:请您介绍一下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有关情况。 答:由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组织的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下简称会计资格考试)是我国评价选拔会计人才、促进会计人员成长成才的重要渠道,也是落实会计人才强国战略的重要措施。为适应经济社会改革发展新要求,会计资格考试制度不断自我革新和完善,建立了既具中国特色又体现对外开放的制度体系,在为我国财税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会计人才支撑方面持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全国会计资格考试共分初、中、高三个级别,考试方式已全部实现无纸化。截至当前,累计有4665万余人报名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约722万余人通过考试取得了初、中级会计资格或高级会计师评审资格,其中,初级510万余人,中级196万余人,高级约16万余人。问:2019年度全国初级会计资格考试报名方式和报名时间是如何安排的? 答:2019年度全国初级会计资格考试全部实行网上报名,全国网上报名系统开通时间为2018年11月1日至30日;报名系统中缴费系统延开至12月5日。各地的具体报名时间,由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在全国统一规定的报名时间范围内自行确定。在这里,提醒考生要关注报名所在地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公布的本地区具体报名时间。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报名时使用的照片,将作为准考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上使用的照片。因此,报考人员须准备标准证件数字照片(白色背景,JPG格式,大于10KB,像素大于等于295*413),下载照片审核处理工具,按照规定要求,对报名照片格式进行预处理,通过审核后再进行上传,以免影响后续报名操作。问:报名参加全国初级会计资格考试的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答:报名参加初级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4)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职高和技校)及以上学历。问:考生十分关注考试报名地点问题,请您介绍一下有关规定。 答:为便于各级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组织好报名工作,使符合报名条件人员顺利报名并参加初级会计资格考试,财政部会计司于2017年10月印发了《关于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报名地点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会〔2017〕20号),对初级会计资格考试报名地点作了以下规定:符合报名条件的在职在岗人员,在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报名;符合报名条件的在校学生,在其学籍所在地报名;符合报名条件的其他人员,在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报名。此外,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在其内地的居住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报名;在内地学校学习的,在其学籍所在地报名。报名条件审核时,报考人员应提交学历证书、居民身份证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应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等材料。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所有报名参加考试人员,均应在其报名所在地参加考试。 问:报考人员如何确认报名成功? 答:报考人员应在所在省(区、市)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公布的报名及交费时间内,登录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官网“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阅读《报考人员必读事项》及《公告》内容及要求,完全同意网上报名承诺,选择报考省份,查看报名流程,填写报考信息,完成注册报名及交费。实行考试前报名资格审核的省(区、市)的报考人员,在完成报名资格审核后方可在报名系统中进行报名确认及交费;实行考试后报名资格审核的省(区、市)的报考人员,可直接在报名系统中进行报名确认及交费。需要提醒报考人员的是,报名确认及交费是网上报名不可缺少的环节。未在公布的时间内进行报名确认及完成交费的报考人员,视为自动放弃考试报名,届时将不能参加考试。在报名确认及交费成功后,报考人员所填写的信息将不能在网上自行修改。 问:2019年度全国初级会计资格考试方式、考试科目和考试时间是如何确定的?答:2019年度全国初级会计资格考试采用无纸化方式,于2019年5月11日起进行。具体考试时间,请考生关注所在地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公布的具体安排。初级会计资格考试共设置两个科目,分别为《初级会计实务》和《经济法基础》。两个科目的考试时长分别为2小时和1.5小时,两个科目连续考试,时间不能混用。问:请介绍一下2019年度全国初级会计资格考试大纲及辅导用书的情况。 答:为帮助考生全面理解和掌握2019年度初级会计资格考试大纲,更好地复习备考,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组织专家编写组按照考试大纲的要求和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对《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辅导教材进行了调整和修订,并对《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参考法规汇编》作了相应调整,调整和修订主要内容将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公布。本辅导教材作为指导考生复习备考之用,不作为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指定用书。考生在学习辅导教材过程中如遇到疑难问题,可登录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通过“考试用书”栏目答疑板提出问题,并注意查阅有关问题解答。2019年度初级会计资格考试教材可在网上报名时在报名系统中直接订购;报名结束后,可在中国财经出版传媒集团旗下的天猫旗舰店购买(https://jjkxcbs.tmall.com/;http://zcgpts.tmall.com/;https://zgczjjcbs.tmall.com/)。2019年度初级会计资格考试大纲可在财政部网站(http://kjs.mof.gov.cn/)免费下载,也可从相关出版社购买。
2018-11-29
“英才名匠”:“工业互联网在化工企业的发展与应用”
2018年江苏省“英才名匠”产业人才培训计划 “工业互联网在化工企业的发展与应用高级研修班”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科技与人才强省战略,培育和造就高素质产业领军人才和高水平技能工匠,由江苏省工业与信息化厅主办,省产业人才培训示范基地(扬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承办的2018年江苏省“英才名匠”产业人才培训计划“工业互联网在化工企业的发展与应用高级研修班”(共2期)将于11月30日--12月3日(第1期)、12月20日--12月23日(第2期)在扬州举办。本次培训聘请行业知名专家、学者、企业家为大家讲解工业互联网最新发展趋势,从如何以工业互联网为依托,通过运用工业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手段来促进企业优化流程、提高管理效率。并赴企业现场进行工业自动化、可视化与数字化衔接的现场观摩、工厂管理流程与数据流的现场观摩、经验分享、讲解与互动等。诚挚欢迎各领域企事业高管、高级技能骨干人员、科技研发人员、生产管理人员报名参加。将有关事项如下: 一、研修主要内容 工业互联网总体介绍、工业互联网与信息安全、中国制造2025与德国工业4.0、智能制造的顶层设计、工业互联网的发展趋势及未来思考、与企业高管面对面谈两化融合、赴企业现场进行工业自动化、可视化与数字化衔接的现场观摩、工厂管理流程与数据流的现场观摩、经验分享、讲解与互动等。 二、研修对象对报名方式 (一)研修对象:江苏省内各市工业企业及制造业相关领域企业和事业高级技能骨干人员、科技研发人员、生产管理人员等,每期60人(额满为止)。 (二)报名方式:请各单位尽快确定参加人员,并于11月20日前(一期)、12月10日前(二期)将加盖单位公章的报名表扫描件发至邮箱至邮箱ox-trianing@163.com,或发至,或发至微信号:18641929666,同时将报名回执电子版一起。 三、研修时间及地点 (一)研修时间 第1期:2018年11月30日--12月3日 第2期:2018年12月20日--12月23日 (二)研修地点 扬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奥克管理学院、各现场教学点 (三)报到地点 怡景半岛酒店 江苏省扬州市仪征市滨河西路12号(宁通公路南侧,仪征化纤厂区内) (四)报到方式 第1期:需住宿人员于11月29日全天报到; 第2期:需住宿人员于12月19日全天报到; 无需住宿人员请于开班当天(第1期11月30日、第2期12月19日)早上8:00至培训会场报到。 (五)交通情况 四、其他事项 (一)研修人员修完规定的课程,经考核合格,颁发结业证书 (二)研修人员往返交通费、住宿费自理,不收取其他费用。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仕立,手机 180213198699 邮箱:349869889@qq.com 联系人:王军,手机18641939888,邮箱:ox10501@oxiranchem.com 联系人:葛婷,手机18641929666,邮箱:ox10601@oxiranchem.com 联系人:赵明:手机18640705363,邮箱:ox-trianing@163.com 江苏省工业与信息化厅 扬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2018年11月15日 报名回执 参加人员姓名 单位 职称职务 联系电话 邮箱或QQ号 是否住宿 拟参加期数(请勾选) □第1 期 □第2 期 □第1 期 □第2 期 □第1 期 □第2 期 □第1 期 □第2 期 □第1 期 □第2 期 □第1 期 □第2 期 “英才名匠”:工业互联网在化工企业的发展与应用高研班通知.doc
2018-11-15
广东省现代农业产业园财政资金管理规定(试行)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2018年10月18日以粤农农规〔2018〕2号印发)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现代农业产业园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粤办发〔2018〕1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现代农业产业园是指报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公布的广东省现代农业产业园。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是指省财政厅按省政府审定的现代农业产业园名单,下达用于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的省级财政资金。当地统筹资金(含整合在产业园范围内使用的各级政府部门的所有涉农资金)和企业自筹资金不属于本规定管理范围。  本规定所称责任主体是指现代农业产业园所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农垦总局、省供销合作联社、省级农业教学科研院所。本规定所称实施主体是指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项目承担单位(含大型农业企业、产业化联合体、农民合作社,以及农业科研、技术推广单位等)。第二章 目标与内容  第三条 建设目标。围绕一个产业、一个园区,按照“生产+加工+科技+营销(品牌)”的全产业链要求,统筹布局生产、加工、研发、示范、服务、旅游等功能板块,实现现代农业产业园规划合理,产业集中度高、精深度高和聚集度高,主导产业产值占产业园农业总产值50%以上;实施主体与农民建立了利益紧密的联结机制,现代农业产业园内农民收入高于当地平均水平15%以上;形成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实施、农民受益、共享发展的现代农业产业园。  第四条 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建设优势特色产业引领区。依托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建成一批规模化原料生产大基地,培育一批农产品加工大集群和大品牌,形成一镇一业、一村一品,做强富民兴村特色产业。  (二)建设现代技术与装备集成区。聚集市场、资本、信息、人才等现代生产要素,推进农科教、产学研大联合大协作,配套组装和推广应用现有先进技术和装备。支持农业技术创新团队和农村科技特派员为现代农业产业园服务,将现代农业产业园打造成为技术先进、现代设施装备配套加速应用的集成区。  (三)建设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区。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与乡村休闲旅游及电商等新产业新业态融合发展,打造种养有机结合,生产、加工、收储、物流、销售、旅游、电商于一体的农业全产业链,挖掘农业生态价值、旅游休闲价值、文化价值。  (四)建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业创新孵化区。通过加快土地流转等方式,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加强现代农业产业园与小农户的有机衔接。鼓励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供销合作社、产业化联合体等经营主体,通过股份合作等形式入园创业创新,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搭建一批创业见习、创客服务平台,鼓励农民工和大学毕业生返乡进入现代农业产业园创业创新,将现代农业产业园打造成为新型经营主体“双创”孵化区。  (五)建设农业高质量发展的示范核心区。推进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品牌强农,促进农业竞争力提升和农民收入增加,树立农业现代化建设的标杆,将现代农业产业园打造成为示范引领质量兴农、农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绿色发展的核心区。  (六)建设乡村振兴的样板区。围绕完善农村产权制度与要素市场化配置为重点,加快激活主体、激活要素、激活市场,创新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重塑新型城乡关系,率先在现代农业产业园建立城乡融合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第三章 资金审批与使用  第五条 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名单报经省政府审定后,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直接拨付给各现代农业产业园牵头实施主体。  第六条 现代农业产业园牵头实施主体在当地有关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组织各有关实施主体研究、对照省印发的工作方案、建设指引、绩效评价办法等,按照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的原则,提出现代农业产业园资金使用方案,按程序报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农垦总局、省供销合作联社、省级农业教学科研院所。  第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农垦总局、省供销合作联社、省级农业教学科研院所负责所管辖现代农业产业园资金使用方案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现代农业产业园资金使用方案经批准后,牵头实施主体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将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拨付给各实施主体。  各现代农业产业园资金使用方案必须在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下达之日起60个自然日内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和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第九条 实施主体按照建设任务和资金使用方案,依法依规、自主使用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具体包括以下六个方面,但不限于六个方面所列的具体事项:  (一)农业设施,主要指生产大棚和加工用房(单层)、节水灌溉、水肥一体化、现代农业产业园核心区道路改造、供水供电等设施设备补助。  (二)土地流转,主要指现代农业产业园特别是核心区土地流转的租金补助。  (三)产业融合,主要指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产品生产加工设备设施、产品储藏、冷链配送和流通设施的升级改造、新产业新业态设施配套等补助。  (四)科技研发与信息支撑,主要指信息化建设、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检验检测设施设备增加等方面补助。  (五)农业品牌,主要指现代农业产业园主导产业产品品牌宣传和打造特色地方区域公用品牌等补助。  (六)贷款贴息,主要指现代农业产业园实施主体投贷补等方式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投资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资金利息补助,贴息额不超过该企业在现代农业产业园项目贷款利息总额的50%(按基准贷款利率计算),贴息时间限定在3周年以内,贷款贴息合同生效视为资金已使用。  鼓励地方政府统筹整合涉农资金投入支持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省级财政补助资金(除贷款贴息项外)与撬动地方统筹资金和社会资本投入比例达到1:3以上。  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优先支持区域公用品牌创建、加工工艺研发及系列产品开发、联结农户的物流电商平台、贷款贴息撬动社会资本投资等方面。  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建设楼堂馆所,不得用于企业经营性开支(包括日常成本费用开支、职工薪酬及社会保险费用、临时人员劳务费用、非正常成本费用开支)和债务等一般性支出。  第十条 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现代农业产业园牵头实施主体和各实施主体须建立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项目专账。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下达后,当年度内资金使用率不低于30%(其中,2018年年度不低于20%),第2年年底前全部使用完毕。各实施主体每季度末将资金使用进度情况报牵头实施主体,牵头实施主体负责汇总,并于新季度开始5个工作日内向责任主体等报告。  第十二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批准、谁监管”的原则,各实施主体自行承担资金使用管理的相关责任,责任主体负责落实监管责任,负责对所管辖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管,掌握使用进度,开展督导检查,每半年进行一次实地核查。  第十三条 责任主体依照绩效目标在实施期内的每一年度对所管辖现代农业产业园项目建设与运行情况组织自评。  第十四条 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对现代农业产业园项目建设与运行情况采取书面和现场相结合的绩效评价方式。  第十五条 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进度快、成效好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优先安排中央资金、省级财政农业项目资金。  第十六条 对挤占、截留、挪用项目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实施主体,按程序取消其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实施主体的资格、收回该项目的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并在全省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范围内通报。  第十七条 被取消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资格的实施主体,3年内不得申报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 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责任主体及各相关部门、单位,相关人员必须各司其职、各尽所责,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影响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财政资金出现重大管理问题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8年10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2018-11-12
扬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不见面审批”事项清单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编码 事项名称 对应的业务项 不见面方式 实施部门 备注 1 行政许可 0100009000 供电营业许可 供电营业许可 网上 扬州市经信委   2 行政许可 0100010000 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变更与退出审批 融资性担保机构变更备案 网上 扬州市经信委   3 行政许可 0100012000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技改项目) 网上 扬州市经信委   4 行政许可 0100013002 企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核准 企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核准 网上 扬州市经信委   5 行政许可 0100013004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招标核准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招标核准 网上 扬州市经信委   6 行政许可 0100013001 企业投资热电联产技术改造项目核准 企业投资热电联产技术改造项目核准 网上 扬州市经信委   7 行政许可 0100013003 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审批 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审批 网上 扬州市经信委   8 行政许可 0100015000 麻黄、甘草收购许可证核发 麻黄、甘草收购许可证核发 网上 扬州市经信委   9 行政给付 0500003000 对中小企业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时的适当救助 对中小企业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时的适当救助 网上 扬州市经信委   10 行政奖励 0600005000 对国家、省新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和获得工业信息化领域省部级以上技术进步相关荣誉企业的奖励 对国家、省新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和获得工业信息化领域省部级以上技术进步相关荣誉企业的奖励 网上 扬州市经信委   11 行政奖励 0600007000 对在信息化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 对在信息化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 网上 扬州市经信委   12 行政确认 0700016000 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与评价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与评价 网上 扬州市经信委   13 行政确认 0700017000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 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 网上 扬州市经信委   14 其他权力 1000012000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岗位聘用能源管理负责人的备案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岗位聘用能源管理负责人的备案 网上 扬州市经信委   15 其他权力 1000013000 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备案 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备案 网上 扬州市经信委   16 其他权力 1000014000 核准、备案的机电设备招标投标中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情况下不再进行招标或者对两家合格投标人进行开标和评标的确认 核准、备案的机电设备招标投标中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情况下不再进行招标或者对两家合格投标人进行开标和评标的确认 网上 扬州市经信委   17 其他权力 1000015000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  网上 扬州市经信委   18 其他权力 1000017000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工程项目的验收,以及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政府信息化服务项目的审核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工程项目的验收,以及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政府信息化服务项目的审核 网上 扬州市经信委   19 其他权力 1000018000 为政府部门提供信息技术外包服务的机构申请涉及政府信息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时的同意 为政府部门提供信息技术外包服务的机构申请涉及政府信息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时的同意 网上 扬州市经信委   20 其他权力 1000019000 对被监察单位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行为的限期整改和不合理用能行为的监察建议 对被监察单位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行为的限期整改和不合理用能行为的监察建议 网上 扬州市经信委   21 其他权力 1000020000 中央及省级政府性资金补助的产业项目竣工验收 中央及省级政府性资金补助的产业项目竣工验收 网上 扬州市经信委
2018-11-08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北京市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
京经信委发〔2018〕73号    各区经济信息化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医管理部门: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加快科技创新发展医药健康产业的指导意见》,加快中药产业智能、绿色发展,推动产业创新升级,特制定《北京市中药产业智能绿色发展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特此通知。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   2018年9月26日         北京市中药产业智能绿色发展示范工程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加快科技创新发展医药健康产业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快实施医药健康领域智能制造工程,加强中医药领域传统工艺与现代技术融合创新发展,推动建设中药药品数据管理规范体系,提高我市中药产业整体水平,推动中药行业集约、高效、绿色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实施期限为2018-2021年。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思路   充分发挥首都科技创新优势,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激发中医药产业发展活力,大力推动中药生产技术、设备、工艺水平现代化、智能化提升,加快中药企业转型升级,实现产业集约高效和绿色发展,保障产品质量。   发挥中医药科技资源优势,推进数字技术在中药领域的广泛应用,带动中药研发生产与信息化、智能制造技术融合,培育中医药科技成果和院内制剂转化能力,丰富中药创新品种。   (二)主要目标   推动建立中药智能制造和绿色制造标准体系,构建符合中药发展特点的数字化集成标准,建设中药绿色生产评价指标体系。   构建中药工程创新体系,初步形成工艺模型化和知识化的原始创新能力,关键设备取得升级突破,实现智能制造关键要素的系统集成,加快建设中药工程科技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   打造标杆示范企业,重点实施5至10个中药智能绿色项目,打造若干行业领先的中药智能绿色工厂。示范项目实现运营成本降低20%,生产效率提高20%,产品不良品率降低10%,能源利用率提高10%,万元工业增加值水耗显著降低。   实施全行业技术改造示范,引领中药生产领域智能绿色化改造升级,全面提升中药生产装备企业的创新能力和制造水平。到2020年,中医药产业规模达到540亿元。   二、重大工程   (一)智能化中药制剂生产示范工程   针对中药大品种和常用剂型,开展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建设。开展中药在线质量监测和控制、数据采集和集成管理、工艺模型化等关键技术方法的开发和应用;推动制造执行系统(MES)、过程分析技术(PAT)在中药制剂生产过程中的应用;优化中药提取、固液分离、浓缩、干燥和制剂成型等关键工艺环节参数,建立标准化、高水平的中药制剂生产规范;开展先进制药技术在中药口服固体制剂中的应用,改善粉体可压性和颗粒剂溶化性,提高中药产品质量稳定性和均一性。构建智能化中药制剂生产的集成制造装备、自动化控制、工业软件系统,实现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生产线、车间、工厂。   (二)智能化中药饮片生产示范工程   针对传统炮制技术传承不足、工艺控制水平低、装备落后等问题,在继承中药炮制理论和传统经验的基础上,运用智能感知和智能控制技术,建设在线数据采集、建模和质量控制系统,实现“炮制经验”客观化。推动饮片生产从手工和简单机械走向自动化和智能化操作,实现生产工艺和物料配方的全过程精准、规范管理,保证产品质量均一稳定,提高生产效率,降低能耗。鼓励中药饮片企业开展智能化生产车间及生产线改造,促进中药饮片数字化车间的示范应用和推广。构建智能化中药饮片生产的集成制造装备、自动化控制、工业软件等技术和系统,实现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生产线、车间、工厂集成应用服务支撑体系。   (三)智能化中药中试示范工程   针对中药研发过程中缺乏模块化和柔性集成的中试平台,按照“模块化、自动化、数字化、智能化”的原则,建设承接中医药科技成果和院内制剂转化的中试平台,设计、制造关键中试设备,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集成,实现生产数据自动采集和存储,关键环节实现在线质量监控,满足中药常用剂型提取、制剂、包装生产和质量检验的需求。构建智能化中药中试生产的集成制造装备、自动化控制、工业软件等技术和系统实现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生产线、车间、工厂集成应用服务支撑体系。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市经济信息化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中医管理局联动工作机制,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专项和工程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共同推进北京中医药产业的发展。   (二)建立产业联盟。创新组织模式,联合中药企业、中医院、中医药科研院所、设备集成商、专业园区运营商等机构,共同发起成立“中医药创新发展联盟”,下设“中医药智能绿色发展专业委员会”具体负责专项工程的组织推进和跟踪。支持以专业委员会为主体制定行业标准、搭建关键共性技术平台、提供技术咨询和指导,组成伙伴经济圈。   (三)加强跟踪推进。由“中医药智能绿色发展专业委员会”牵头,面向全体中药生产企业的智能绿色发展进行“一对一”咨询工作,为各生产企业编制智能绿色改造方案,指导企业按照智能绿色改造方案实施改造,并评估改造效果。每年度编写《北京中医药产业智能绿色发展报告》,对中医药产业的智能绿色发展进行绩效跟踪和评价。   (四)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加大财政资金对专项工程的保障力度。对列入重大工程的重点项目,按照委高精尖产业资金管理办法的上限予以支持;对于全行业智能绿色改造项目,按照委“智能制造”和“绿色制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予以合并支持。
2018-09-29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推动企业上云实施指南(2018-2020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云计算创新发展培育信息产业新业态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深化“互联网+先进制造业”发展工业互联网的指导意见》《云计算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年)》等部署要求,推动企业利用云计算加快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现将《推动企业上云实施指南(2018-2020年)》印发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8年7月23日                    推动企业上云实施指南 (2018-2020年)   云计算是信息技术发展和服务模式创新的集中体现,是信息化发展的重大变革和必然趋势。支持企业上云,有利于推动企业加快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提高创新能力、业务实力和发展水平;有利于加快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加快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 一、总体要求 工业和信息化部统筹协调企业上云工作,组织制定完善企业上云效果评价等相关标准,指导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第三方机构等协同开展工作。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以强化云计算平台服务和运营能力为基础,以加快推动重点行业领域企业上云为着力点,以完善支撑配套服务为保障,制定工作方案和推进措施,组织开展宣传培训,推动云平台服务商和行业企业加强供需对接,有序推进企业上云进程。 到2020年,力争实现企业上云环境进一步优化,行业企业上云意识和积极性明显提高,上云比例和应用深度显著提升,云计算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中的应用广泛普及,全国新增上云企业100万家,形成典型标杆应用案例100个以上,形成一批有影响力、带动力的云平台和企业上云体验中心。 (一)企业上云应以提升企业发展能力、解决实际业务问题为出发点。通过将企业业务与信息化应用相结合,实现信息系统升级,促进企业业务创新、流程重构、管理变革,加速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切实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综合竞争力。 (二)企业开展上云工作,可从性价比、可用性、可扩展性、安全性、合规性等方面进行调研分析,运用理论分析、仿真实验、测试验证等方法,充分评估业务使用云服务的成本、收益、风险和可接受程度。在此基础上,按照分级分类的原则,统一规划信息系统的上云部署方案。 (三)企业可优先选择业务特征与云计算特点相契合、上云价值效益明显的信息系统上云。一是信息系统使用具有明显的高低峰,需要动态调配资源,进行弹性扩展。二是信息系统需要快速迭代上线,提升业务创新速度。三是信息系统需要降低运行维护成本,提高应急响应、故障恢复、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四是信息系统需要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云上服务实现业务拓展。 (四)开展上云工作,需要上云企业、云平台服务商、云应用服务商、系统集成商、基础设施提供商及相关行业组织、第三方机构加强协作,明确各方责任,共同推进实施。云平台服务商等作为主要服务供给方,要联合云应用服务商、系统集成商、基础设施提供商等产业链相关方,共同为上云企业提供技术支撑服务。上云企业参照指南引导,稳步推进自身上云工作,积极利用云计算平台上的软件应用和数据服务实现数字化转型。第三方机构积极参与宣贯培训、测试评估工作,加强对企业上云工作的跟踪研究。 二、科学制定部署模式 (五)大型企业可建立私有云,部署数据安全要求高的关键信息系统;可将连接客户、供应商、员工的信息系统采用公有云部署,并与私有云共同形成混合云架构。对于数据安全要求高且需对外连接提供服务的信息系统,可考虑采用数据存储于私有云、应用部署于公有云的混合云架构。 (六)中小企业和创业型企业可依托公有云平台,按需租用存储、计算、网络等基础设施资源,应用设计、生产、营销、办公、财务等云服务或构建特色云服务,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效率,加快形成业务能力,开展业务和服务模式创新,实现个性化服务输出,加速建立现代化经营模式。 三、按需合理选择云服务 (七)基础设施类云服务。一是计算资源服务。使用云平台的各种弹性计算服务,实现计算资源集中管理、动态分配、弹性扩展和运维减负。二是存储资源服务。使用云平台的块存储、对象存储等云存储服务,提高数据存储的经济性、安全性和可靠性。三是网络资源服务。使用云平台的虚拟专有云、虚拟专有网络、负载均衡等网络服务,高效安全利用云平台网络资源。四是安全防护服务。使用云上主机安全防护、网络攻击防护、应用防火墙、密钥/证书管理、数据加密保护等安全服务,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 (八)平台系统类服务。一是数据库服务。利用云数据库系统,实现各类数据跨平台、跨业务的协同管理。二是大数据分析服务。利用云端大数据平台推动数据资源集聚,进行数据采集、存储、分析、挖掘和协同应用。三是中间件平台服务。利用云上中间件服务,构建分布式系统架构,满足“互联网+”转型的需要。四是物联网平台服务。将海量物联网终端设备接入云平台,实现设备高效可视化在线管理。五是软件开发平台服务。通过云上开发平台进行软件生命周期管理,快速构建开发、测试、运行环境,规范开发流程、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六是人工智能平台服务。利用云平台的计算资源,形成语音识别、图像识别、人脸识别等智能服务能力,提升业务智能化水平。 (九)业务应用服务。一是协同办公服务。使用邮件、会议、通信等云服务,形成维护成本低、服务效率高的办公系统,提高办公效率。二是经营管理应用服务。使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行政管理、财务管理等云服务,提高企业经营管理的科学性和效率。三是运营管理服务。使用采购管理、生产管理、销售管理、供应链管理、客户资源管理等云服务,提升企业运营管理水平。四是研发设计服务。使用计算机辅助设计、产品开发等云服务,在云端部署开发、设计环境,提升研发效率和创新水平。五是生产控制服务。通过MES(制造执行系统)、生产数据等系统上云,优化生产控制流程,提升生产效率和水平。六是智能应用服务。整合企业全局数据,打造智能研发、智能生产、智能营销、智能服务等智能应用,提升企业智能化水平。 四、稳妥有序推进企业上云 (十)企业上云可按照需求分析、可行性评估、选择确定云平台服务商、上云方案设计、测试和部署、验证和总结、运维保障、效果评估等步骤进行。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选择合适步骤,适当简化流程,有序实施上云。 (十一)企业可结合自身业务发展规划,在第三方机构或云平台服务商的支持下,对信息系统业务类型、使用人员、使用特征、性能指标、数据库使用情况、系统间关联关系等进行全面梳理。 (十二)企业可在第三方机构或云平台服务商的支持下,参考信息系统分析结果,结合已有信息资源和业务需要,从业务需求、用户体验、平台兼容性、成本、安全性等方面,分析满足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云基础环境需求,对信息系统的上云可行性进行分析,初步确定各类系统是否上云,以及上云的优先级。重点分析内容包括: (1)上云是否能够提升企业发展能力、解决实际业务问题; (2)信息系统是否适合弹性拓展、是否需要快速部署;云平台及应用服务是否兼容现有信息系统;若不兼容则需评估迁移改造成本及风险等; (3)评估数据存储方式、数据安全等是否符合要求; (4)评估上云方式(在线/离线等)是否符合业务要求,上云迁移时间是否在可接受业务中断时间范围内;上云后能否满足不同类型用户体验需求; (5)评估现有系统与上云后系统的切换方案、并行运行方案、失败回滚方案等;评估系统改造、数据迁移、应用程序迁移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点,并给出应对建议。 (十三)上云企业可在云平台服务商支持下,基于上云可行性评估结论,拟定详细上云工作内容和要求,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充分评估迁移上云过程中的风险点,制定应用迁移、数据迁移、系统改造方案、数据存储方式及安全保护等技术方案,以及配套的监督、验收、失败回滚方案,做好上云信息系统和未上云信息系统的协同。 (十四)上云企业可依托云平台服务商或第三方机构,明确各信息系统具体迁移策略。对于复杂系统的迁移上云,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定制化的迁移技术及方法。迁移策略包括: (1)直接迁移:将信息系统迁移部署到云平台,利用统一运营管理平台进行管理; (2)改造后迁移:对数据库、系统架构、运行环境、接口等进行改造,使其满足迁移到云平台的技术要求后迁移; (3)采购云服务重建:结合业务实际,采购满足需求的各类云服务,重新构建信息系统; (4)保持现状:对暂不适合迁移的系统,继续保持运行在当前环境。 (十五)企业可在云平台服务商或第三方机构支持下,根据上云方案构建模拟环境,进行上云演练,经过测试和验证,不断优化完善上云方案,执行上云过程。 (1)推动开发、测试环境上云,构建模拟环境,包括迁移源端和目标端环境; (2)实施模拟上云,进行功能测试、性能测试、备份测试、容灾测试等,并在此基础上修改完善上云方案; (3)按照上云方案准备包括人员、环境、实施工具等在内的资源,实施上云过程,开展数据迁移和应用迁移,失败时实施回滚方案。 (十六)上云过程结束后,各相关方可进行数据完整性和一致性校验,执行上云后的功能测试、业务流程测试、性能比对测试、备份测试、容灾测试、安全测试等,出具上云测试报告;将信息系统正式割接到云平台,开展上云总结。 (十七)上云成功后,上云企业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云服务进行监督,督促云平台服务商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如出现服务不可用或达不到保障水平的情况,云平台服务商应按照服务协议中约定的内容和方式进行赔付,保证上云企业合法权益。 (十八)企业上云后,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从资源采购规模和利用率、业务效率提升情况、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对上云效果进行评估。 (十九)上云企业可配备相应的云计算人才队伍,并根据上云对企业业务经营和组织管理带来的变化,及时调整建立与之相适应的企业组织管理模式。 五、提升支撑服务能力 (二十)云平台服务商应加快提升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保障云平台高效、安全、稳定运行,与云应用服务商、系统集成商、基础设施提供商、第三方机构、行业组织密切合作,为上云企业提供方案咨询和定制服务,拓展企业上云覆盖范围。 (二十一)鼓励云平台服务商建设综合性、行业性或区域性企业上云体验中心,系统展示云服务业务内容、功能特点、典型应用案例和上云成效,提高用户对云计算的认知度和应用能力。鼓励云平台服务商与云应用开发商、系统集成商等组织开展培训服务,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二十二)鼓励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加速向云计算转型,针对不同行业、不同企业差异化需求,基于云计算平台开展产品、服务和解决方案的开发测试,加快丰富云计算产品服务供给。积极发展协同办公、生产管理、财务管理、营销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各类SaaS服务,为上云企业提供业务支撑。 六、强化政策保障 (二十三)鼓励各地建立政府部门、云平台服务商、上云企业等多方合作推进机制。支持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设立企业上云专家咨询委员会。加大对企业上云的引导推进力度,加强政策宣贯解读,普及上云知识,提高企业上云意识和实践能力,持续扩大企业上云影响力。 (二十四)支持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建立完善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信息系统规划咨询、方案设计、监理培训等各类服务。深入开展云服务能力测评和服务可信度评估,推动提升云计算企业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积极探索利用保险模式对上云企业给予保障。 (二十五)鼓励各地加快推动开展云上创新创业。支持各类企业和创业者以云计算平台为基础,利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积极培育平台经济、分享经济等新业态、新模式。 (二十六)制定出台企业上云的效果评价标准,逐步构建企业上云效果评价体系。支持第三方机构根据相关标准,对成本节约、效率提升、业务升级、创新促进等上云效果进行评估、统计,引导企业深度上云。总结宣传企业上云的典型案例和成功经验,加大推广力度,打造上云标杆企业,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实现企业上云规模化推进。 (二十七)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相关要求,推动建立健全云计算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完善云计算网络安全防护标准。指导督促云平台服务商切实落实主体责任,保障用户信息安全和商业秘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云计算创新发展培育信息产业新业态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深化“互联网+先进制造业”发展工业互联网的指导意见》《云计算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年)》等部署要求,推动企业利用云计算加快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现将《推动企业上云实施指南(2018-2020年)》印发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8-08-10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调整完善北京市新...
京财经一〔2018〕1296号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管理办法》(京科发〔2018〕25号),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18号)等相关政策,现就北京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标准   对新能源汽车(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按照中央与地方1:0.5比例安排市级补助,相关技术要求参照《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18号)执行。对私人购买新能源小客车不作运营里程要求,对其他类型新能源汽车,在车辆运营满2万公里后,给予市级补助。   新能源环卫车、新能源公交车、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的新能源汽车,不享受本市财政补助。   二、补助对象和补助方式   本市财政补助的对象是消费者。   消费者按车辆销售价格(车辆销售价格是汽车销售发票上价税合计金额与中央、市级补助资金的总额)扣减补助后支付车价款,汽车生产企业按扣减补助后的价格销售新能源小客车。本市注册的汽车生产企业申请本市财政补助资金,补助资金直接兑付到汽车生产企业。非本市注册的汽车生产企业申请本市财政补助资金,须授权委托一家在京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统一申请,补助资金兑付到该汽车销售机构。   汽车生产企业申请中央和本市财政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如补助总额高于车辆销售价格的60%,按车辆销售价格60%扣除中央补助后计算本市财政补助金额。   三、补助申请及审核   汽车生产企业申请财政补助资金,须向北京环境交易所(以下简称“环交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甲36号德胜凯旋大厦C座二层)提交以下材料:   (一)汽车生产企业申请补助资金,提供汽车生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汽车销售机构申请补助资金,提供汽车销售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汽车生产企业出具的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授权委托书原件。   (二)财政补助资金书面申请书。   (三)销售给个人用户的车辆需提供:个人身份证明、车辆买卖合同、车辆销售发票、购置税完税凭证、交强险保单、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复印件。   销售给单位用户的车辆需提供:法人代表人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车辆买卖合同、车辆销售发票、购置税完税凭证、交强险保单、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复印件。   (四)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五)汽车企业已获得中央补助资金的证明材料,包括申请材料、中央补助资金审核及拨付文件、产品明细表等。   上述所有材料均加盖汽车生产企业公章。   环交所免费为汽车生产企业网上注册,开设登陆账户和初始密码。   汽车生产企业通过互联网登陆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公共服务平台网站(http://www。bjxnyqc。org/),进入“新能源汽车补助”管理系统,在该系统页面输入登陆账号和密码后,进入该系统,录入领取补助车辆信息并提交。   环交所负责受理财政补助申请资料,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每月初10个工作日内向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交审核结果和补助资金书面申请报告。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审核结果进行复算后,在其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补助资金兑付到汽车生产企业。   四、附则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如中央政策调整,本市财政补助政策参照中央政策另行制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细则>(修订)的通知》(京财经一〔2016〕521号)、《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推广应用纯电动客车财政补助政策(修订)的通知》(京财经一〔2016〕522号)、《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推广应用纯电动专用车财政补助政策(修订)的通知》(京财经一〔2016〕569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6月29日
2018-08-07
解读《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及推广指南》
工业互联网平台是工业全要素、全产业链、全价值链连接的枢纽,是实现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过程中工业资源配置的核心,是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背景下的新型产业生态体系,支撑着工业资源的泛在连接、弹性供给和高效配置。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正式印发了《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及推广指南》(以下简称《平台指南》),旨在加快建立工业互联网平台体系,加速工业互联网平台推广。   一、背景情况   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正蓬勃兴起,制造业加速向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方向延伸拓展,软件定义、数据驱动、平台支撑、服务增值、智能主导的特征日趋明显,加快发展工业互联网平台,不仅是各国顺应产业发展大势,抢占产业未来制高点的战略选择,也是我国加快制造强国和网络强国建设,推动制造业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和动力变革,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客观要求。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和实体经济融合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深入实施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战略。李克强总理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发展工业互联网平台。2017年11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互联网+先进制造业”发展工业互联网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着力建设网络、平台、安全三大功能体系,实施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及推广工程,形成多层次、系统化的平台发展体系。   近半年以来,国内产业界和地方对发展工业互联网平台积极性高涨,纷纷加快布局。但目前各方对平台内涵、技术、功能以及建设路径尚未形成统一认识,在平台培育与推广方面没有可参考的成熟经验。因此,亟需制定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及推广指南,为发展工业互联网平台提供切实可行的指引。   二、总体考虑   《平台指南》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新发展理念,聚焦工业互联网平台发展,以平台标准为引领,坚持建平台和用平台双轮驱动,打造平台生态体系,优化平台监管环境,加快培育平台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新业态,有力支撑制造强国和网络强国建设。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与措施具体。《平台指南》以解决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关键问题为导向,在研究提出工业互联网平台主要任务过程中,从平台培育、推广、生态建设等核心问题出发,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措施。   二是坚持企业主导与政府引导。《平台指南》以企业为主体,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引导作用,通过建立规范与标准、发布指南、开展试点示范等方式,形成完整的配套政策,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三是注重政策衔接与前瞻布局。《平台指南》在与智能制造、两化融合等已有工作进行统筹衔接的基础上,布局前沿创新技术,鼓励探索人工智能等技术在工业互联网平台中的应用,推动工业互联网平台持续发展。   三、发展目标   《平台指南》结合工业互联网建设及推广工程要求,提出平台发展目标。到2020年,在地方普遍建设工业互联网平台的基础上,分期分批遴选10家左右的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形成一批面向特定行业、特定区域的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实施工业互联网APP培育工程,推动基础共性、行业通用、企业专用工业APP的大规模开发与商业化应用;选择重点工业设备作为推动平台应用的切入点,带动工业企业上云,遴选一批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平台方向)项目;按照“以测促建、以测带用”的思路,建成平台试验测试、公共支撑和标准体系,形成工业互联网平台发展生态。   四、主要任务   《平台指南》的主要任务包括制定标准、培育平台、推广平台、建设生态和加强管理五方面内容。   (一)制定工业互联网平台标准   工业互联网平台标准是规范平台功能,带动平台的技术研发、行业应用、服务创新等全价值链协同发展的关键。《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标准体系不完善”是我国工业互联网发展与发达国家相比的重要差距之一,亟需推进工业互联网平台标准制定。   《平台指南》围绕平台标准体系建设、标准推广机制建设以及推动标准国际对接三个方面展开。一是面向工业互联网平台基础共性、关键技术和应用服务等领域,制定一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团体标准,建立平台标准体系;二是发挥产学研用各方和联盟协会作用,建设标准管理服务平台,开发标准符合性验证工具及解决方案,开展标准宣贯培训,形成平台标准的制定及推广机制;三是建立与德国工业4.0平台、美国工业互联网联盟的对标机制,加快国际标准的国内转化,支持标准化机构及重点企业直接参与国际标准制定,推动平台标准国际对接。   (二)培育工业互联网平台   工业互联网平台培育是发展工业互联网的核心任务,也是争夺产业竞争制高点的关键举措。《指导意见》中提出,平台培育要坚持“企业主导、市场选择、动态调整”,从政府政策和企业实践两端共同发力,推动工业互联网平台培育。   《平台指南》围绕打造跨行业跨领域、企业级两类平台目标,面向政府和企业两类主体,提出平台培育具体举措。在政府政策方面,结合《工业互联网平台评价方法》,在地方普遍发展工业互联网平台基础上,分批分期遴选跨行业跨领域平台,组织开展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平台方向)和平台能力成熟度评价,发布重点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推荐名录,培育一批具备独立自主运营能力的特定行业、特定区域企业级平台。在企业实践方面,整合产学研用资源,围绕边缘、平台、应用三大核心层级,通过建设设备协议开放开源社区、推动基础共性技术模型化、开发预集成平台方案等,强化平台设备管理、工业机理模型开发、应用开发支持及工业APP创新等关键能力,加快平台建设。   (三)推广工业互联网平台   建平台和用平台双轮驱动是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及推广的主线,发展工业互联网平台只有找到“杀手级”应用,才能带动新技术、新应用、新产业和商业模式的快速迭代和持续演进。当前,我国工业体系中存在大量高资源消耗、高安全风险、低利用效率的工业设备,存在大量分散割裂的企业业务系统“信息孤岛”,推动重点工业设备上云、企业业务系统上云,是有效推动工业企业上云的切入点,是实现平台应用推广的关键抓手。   《平台指南》围绕重点工业设备上云、企业业务系统上云、培育平台应用新模式新业态三个方面,提出平台应用推广的推进方向。一是实施工业设备上云“领跑者”计划,制定分行业、分领域重点工业设备数据云端迁移指南,鼓励平台企业在线发布核心设备运行绩效榜单和最佳工艺方案,支持建设重点工业设备运营维护专家资源库,推动高耗能流程行业设备、通用动力设备、新能源设备以及智能化设备上云,实现节能降耗、精准运维、高效发电和效益提升。二是积极推动企业业务系统上云,鼓励龙头企业打通、开放和共享业务系统,鼓励地方通过创新券、服务券等方式加大企业上云支持。三是培育平台应用新模式,组织开展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培育平台应用新模式。   (四)建设工业互联网平台生态   工业互联网平台的竞争本质上是产业生态主导权之争,构建基于工业互联网平台的生态体系是打造产业竞争新优势、抢占未来发展先机的关键途径。平台生态的构建要面向平台产品自身构建试验测试环境,聚合各方主体协同创新;面向平台承载的工业APP构建开发者社区,吸引社会各界参与应用创新;面向平台技术成果认定与市场化推广,建立线上新型服务体系,优化平台生态环境。   《平台指南》提出平台试验测试、开发者社区和新型服务体系等三方面生态建设重点。一是针对平台技术、产品和商业模式不完善的问题,构建工业互联网平台试验测试体系,通过全场景大规模的试验测试,寻求最佳技术和产品路线,加速平台核心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提升平台技术和商业成熟度。二是针对平台解决方案或工业APP创新能力不足的现状,建设工业互联网平台开发者社区,形成集体开发、合作创新与人才评价相结合的研发机制,培育工业APP开发者人才队伍。三是面向企业接入平台后认证需求从线下发展到线上的趋势,构建新型平台服务体系,探索基于平台的知识产权激励和保护机制,完善企业资质、产品质量和服务能力线上认证体系,推动制造技术、知识和能力的共享交易。   (五)加强工业互联网平台管理   工业互联网平台的有效管理是平台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保障,需要政府、企业、产业联盟和行业协会共同发力、协同推进,营造平台发展良好环境。   《平台指南》针对平台互联互通、平台运营监测、平台安全隐患等问题,提出加强平台管理的具体举措。一是推动平台间数据与服务互联互通,通过制定相关规范和准则构建公平、有序、开放的平台发展环境,实现功能模块在不同平台间可部署、可调用、可订阅,避免PaaS平台企业被IaaS企业所绑定;二是开展平台运营分析与动态监测,加强对平台发展情况、新技术应用和工业大数据共享交易的监测分析,定期发布工业APP订阅榜、平台用户地图,细分行业产能分布数字地图等统计成果,实时、动态监测工业互联网平台整体运行情况;三是完善平台安全保障体系,加快政策法规制定和国家工业信息安全综合保障平台建设,提升安全态势感知、漏洞发现等能力,防范安全事故发生,强化企业平台安全主体责任。
2018-07-31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设备和工艺以及产品耗能超国家和省限额的处罚方式
一、使用明令淘汰高耗能设备,按照《节能法》第十七条和七十一条的规定处理。一是责令限期整改,二是对限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上报省物价局和省经信委实施惩罚性电价处罚。处罚方式为该设备的用电量每千瓦时加价0.30元;同时将企业名单列入诚信系统进行失信惩戒。 二、对于钢铁行业,执行《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803号)规定钢铁企业用电阶梯电价加价标准。 (一)使用钢铁行业限制类、淘汰类装置的实行差别电价,在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或市场交易电价基础上实行加价,其中:淘汰类加价标准由每千瓦时0.3元提高至0.5元,限制类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1元。未按期完成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中化解任务的钢铁企业,其生产用电加价标准执行淘汰类电价加价标准,即每千瓦时加价0.5元。 (二)结合《粗钢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256-2013),对除执行差别电价以外的钢铁企业生产用电实行基于粗钢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耗水平的阶梯电价政策。对钢铁企业生产用电按工序能耗分别设定三档电价,其中:第一档不加价,第二档每千瓦时加价0.05元,第三档每千瓦时加价0.1元。 三、对于水泥行业,执行《关于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75号)规定的水泥企业用电阶梯电价加价标准。 (一)GB16780-2012《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实施之前(2013年10月1日之前)投产的水泥企业,阶梯电价加价标准如下: 水泥生产线 可比水泥综合电耗不超过90 kWh/t的,其用电不加价;可比水泥综合电耗>90 kWh/t但≤93 kWh/t的,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1元;可比水泥综合电耗>93 kWh/t的, 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2元。 水泥熟料生产线 可比熟料综合电耗不超过64 kWh/t的,其用电不加价;可比熟料综合电耗>64 kWh/t但≤67kWh/t的,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1元;可比熟料综合电耗>67 kWh/t的, 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2元。 水泥粉磨站 可比水泥综合电耗不超过40 kWh/t的,其用电不加价;可比水泥综合电耗>40 kWh/t但≤42 kWh/t的,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15元;可比水泥综合电耗>42 kWh/t的,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25元。 (二)GB16780-2012《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实施之后(2013年10月1日之后)投产的水泥企业,阶梯电价加价标准如下: 水泥生产线 可比水泥综合电耗不超过88 kWh/t的,其用电不加价;可比水泥综合电耗>88 kWh/t但≤90 kWh/t的,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1元;可比水泥综合电耗>90 kWh/t的, 用电每千瓦时加价0.2元。 水泥熟料生产线 可比熟料综合电耗不超过60kWh/t的,其用电不加价;可比熟料综合电耗>60 kWh/t但≤64kWh/t的,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1元;可比熟料综合电耗>64 kWh/t的, 用电每千瓦时加价0.2元。 水泥粉磨站 可比水泥综合电耗不超过36 kWh/t的,其用电不加价;可比水泥综合电耗>36 kWh/t但≤40 kWh/t的,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15元;可比水泥综合电耗>40 kWh/t的, 用电每千瓦时加价0.25元。 四、只要受到惩罚性电价处罚和阶梯性电价处罚的企业将直接取消直购电资格。 附件: 1、部分工业淘汰落后工艺设备目录2010版.doc 2、高耗能机电设备淘汰目录第一批.pdf 3、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淘汰目录(第二、三批).doc 4、高耗能机电设备淘汰目录(第四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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