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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的科技型企业,成立时间三年(3个会计年度)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在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纳税,具有现代企业公司治理结构。
(二)企业具有良好的信用等级。企业申请前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且无不良行为记录。
(三)企业的主营业务或产品(服务)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优先支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四)企业拥有核心专利技术,近三年内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合作研发、受让、并购等方式获取的知识产权数量达到下列其中1项要求:
1.发明专利或植物新品种权1件或以上;
2.实用新型专利3件或以上;
3.外观设计专利(要求为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软件著作权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总数6件或以上。
(五)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六)具有一定的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及规范的财务管理,已设立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或专账。近两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R&D)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2项以上。
(七)企业经营情况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超过5000万元,低于10亿元;
2.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0%以上;
3.近三年企业年度销售收入平均增长率在两位数以上。
二、政策优惠
获得市级科技小巨人认定、给予一定比例资金补助
三、主管部门
市科技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