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电子商务销售额在 2 亿元以上的企业,或年电
子商务销售额低于 2 亿元但近 2 年的电商业务年均增长速度不低于 30%的企业;
(2)企业在营销方式、商品质量保障、客户管理、物
流配送、售后服务等方面具有特色。
2.创建网络批发类示范企业同时具备以下申报条件:
(1)利用互联网促成交易规模在 5 亿元以上的企业,
或低于5亿元但近2 年的电商业务年均增长速度不低于30%的企业;
(2)网络交易额占全部交易额的比例应在 10%以上;
(3)企业在网络渠道开拓、营销推广、交易模式创新、
服务保障等方面具有特色。
3.创建电子商务服务类企业申报条件:
(1)平台型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年营业收入 1000 万元以
上或所运营平台交易额 5 亿元以上,在卖家审核、产品审核、平台交易规则、交易双方权益保障、知识产权保护、纠纷和违规处理等方面具有特色;
(2)支撑型电子商务服务企业(不含金融类、培训类)
年营业收入 500 万元以上,企业从事电子商务服务、技术人员总数占比 70%以上,在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体系、关键技术等方面具有特色。
4.创建网络化生活服务类示范企业同时具备以下申报条件:
(1)年营业收入在 500 万元以上的企业;或低于 500
万元但近 2 年的电商业务年均增长速度不低于 30%的企业;
(2)企业在商业模式、营销策略、服务区域等方面具有特色。
5.创建综合型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应列明所包含的分类
示范类型(至少两项以上),满足相应的分类标准要求,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电子商务交易额 10 亿元以上或服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
(2)企业在经营模式、服务产品、企业管理等方面具有特色。
6.创建创新型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同时具备以下申报条
件:
(1)企业年营业收入增长率超过 75%,所经营网站流量
年增长率超过 100%;
(2)企业在运营模式、服务群体、关键技术等方面具
有创新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