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报单位须为在本市依法设立的企业,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符合产业发展导向,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相应能力;
2.申报单位必须拥有申报首版次软件产品的软件著作权,其产品性能在行业内处于领先水平;
3.申报的首版次软件产品销售金额累积不低于50万元,最多可支持前3个销售合同;
4.销售发票开票时间须为(2019.5.25-2020.11.16)。
二、支持领域
(一)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区块链等核心软件;
(二)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办公套件等基础软件;
(三)研发设计、生产控制、工控安全等工业软件;
(四)金融、电信、能源、交通、水利、电子政务、公共服务、国防科技等大型行业应用软件;
(五)信息安全产品软件;
(六)工具、测试等支撑类软件;
(七)以及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领域。
二、政策优惠
本专项支持资金采用后补贴方式安排使用,资金支持比例不超过前3个首版次软件产品销售合同累积金额的20%。
三、主管部门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