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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条件及标准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申报条件及标准:
1.原则上是地级以上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2.营业执照记载信息与实际运营情况一致。
3.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企业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或涉农业务收入占总收入70%以上。
4.企业信用良好,经营规模、效益、质量、带动能力、竞争能力达到规定标准。
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标准以百分制计分(具体指标见附件),综合得分80分及以上的为候选企业。
根据《办法》有关规定,列入今年监测企业名单见附件4。
此次动态监测暂不包括我省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涉及企业的监测工作届时与农业农村部的监测一并进行。
二、申报数量
各地、各单位推荐的申报企业数量原则上不予限制,凡符合申报认定标准的企业均可申报。
三、主管部门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