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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是指通过开展安全生产规范化工作,达到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安全生产条件,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评定,达到相应等级的企业。
2、登记注册、纳税和生产经营场所在经开区辖区内的企业,通过南宁市、自治区或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评定,达到相应等级的企业,依照本办法给予奖励。
二、政策优惠
(一)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业企业
1.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奖励5万元;
2.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奖励10万元;
3.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奖励15万元;
(二)限额以上商贸企业
1.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奖励4万元;
2.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奖励8万元;
3.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奖励12万元;
(三)其它企业
1.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奖励3万元;
2.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奖励6万元;
3.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奖励9万元;
三、主管部门
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