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项目的单位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
(二)智能制造新模式应用类项目须由用户、系统集成商、软件开发商、核心智能制造装备供应商等组成的联合体联合申报。联合体成员间须共同签订合作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组织方式和运营机制、成员单位具体权责、任务分工以及长期发展计划等。联合体的牵头单位作为项目的申报单位和责任单位。
(三)每个申报单位只允许牵头申报一个项目。已承担过 2015-2017 年项目但逾期未验收的,项目牵头单位不得申报 2018 年智能制造综合标准化与新模式应用项目。
(四)申报项目须能够在 2020 年底前完成项目验收。其中,智能制造综合标准化试验验证类项目申报单位须具备标准制定能力及试验验证基础条件;智能制造新模式应用类项目须为已开工在建项目,并通过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评估。
(五)申报项目应具有知识产权归属明确的核心技术,项目的技术参数和功能有重大突破,技术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并在项目验收前完成有关主管部门对知识产权申请的正式受理。
(六)申报项目应具有智能转型需求迫切、社会经济效益显著、示范带动作用突出等特征,目标产品应具备技术先进、市场潜力大、品牌影响力强等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