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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恒通科技: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8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2018-09-05

[公告]恒通科技: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8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公告]恒通科技: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8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时间:2018年09月05日 18:50:27&nbsp中财网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2018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恒通科技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亮

联系电话:021-23153888

保荐代表人姓名:崔洪军

联系电话:021-23153888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
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
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
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每月查询一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
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1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2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2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


不适用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


不适用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10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0次

(2)培训日期



(3)培训的主要内容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
执行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由于公司2016年拟进行
重大资产重组以及2017
年实施配股,为保证公司
决策的一致性,董事会、
监事会、高管未及时进行
换届或聘任

目前已完成董事会、监
事会、高管的换届及聘
任工作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变动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



不适用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
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




不适用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
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
大变化情况)

2018年8月25日上午,
生态环境部督查组来到北
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有限
公司良工基地生产车间进
行环境保护工作现场督查

公司自 2014 年开始投
资建设北京窦店生产基
地,2017年10月10
日,窦店生产基地的“新
建标准厂房及附属设施




8月26日,生态环境部官
方微信发布,督查组现场
检查时发现公司正在生产
产线投料口未安装粉尘收
集设施,工业粉尘无组织
排放

项目”通过了环保验收,
2018年3月28日,窦
店生产基地的“预制装
配式住宅部品生产及集
成服务(示范线)项目”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
护管理条例》的规定通
过了环保验收。公司根
据窦店生产基地的建设
进度陆续开启了生产
线,并逐步关停了北京
良工基地的生产线。至
督查组检查前,北京良
工基地已不再承担生产
任务。公司获悉生态环
境部官方微信发布的上
述信息后,立即向区环
保局做了汇报,并根据
区环保局的要求,全部
拆除良工基地的生产线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
行承诺

未履行承诺的原
因及解决措施

承诺方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孙志强

股份限售
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之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该部分股份。




不适用

金石投
资有限
公司

股份减持
承诺

"在恒通科技上市后,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上市前做
出的股份锁定及减持限制措施承诺,在本公司所
恒通科技的股份锁定期满后,本公司可根据自
身的经营或投资需求,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
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适当转让部分恒通
科技股票。本公司将在锁定期满后二十四个月内,
减持完毕所持恒通科技的全部股票,且转让价格
不低于恒通科技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恒通科技股票上市至本公司减持期间,若恒通
科技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
等除权、除息事项,本公司减持价格和股份数量
将相应进行调整。本公司减持恒通科技的股票时,
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恒通科技予以公告。如本
公司未履行承诺,本公司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不适用




霍尔果
斯恒隆
德庆股
权投资
有限公


股份减持
承诺

"在恒通科技上市后,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上市前做
出的股份锁定及减持限制措施承诺,在锁定期满
后的12个月内,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持有
恒通科技股份总数的15%;在锁定期满后的第
13至24个月内,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在锁定期
届满后第13个月初本公司持有恒通科技股份总数
的15%。减持价格(复权后)不低于发行价,减
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自恒通科
技股票上市至本公司减持期间,若恒通科技有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
除息事项,本公司减持价格和股份数量将相应进
行调整。本公司减持恒通科技的股票时,将提前
三个交易日通过恒通科技予以公告。恒隆德庆股
东王秋艳、王玉莲、申海军、倪绍良、李德、谭
黎明,作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任职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
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
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
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
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股份。本人所持恒通科技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恒通科技
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注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恒通科技的股票的锁
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公司上市后至上述期
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
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上述发行价格
亦将作相应调整。)本人减持恒通科技的股票时,
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恒通科技予以公告。上述
承诺不因本人在恒通科技的职务调整或离职而发
生变化。恒隆德庆股东、原公司副总经理许忠承
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
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
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不适用




的公司股份。"

北京市
中科燕
山创业
投资有
限公司

股份减持
承诺

"在恒通科技上市后,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上市前做
出的股份锁定及减持限制措施承诺,在本公司所
恒通科技的股份锁定期满后,本公司可根据自
身的经营或投资需求,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
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适当转让部分恒通
科技股票。本公司将在锁定期满后二十四个月内,
减持不超过100%恒通科技的股票,转让价格不低
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后的每股净资产。自恒通
科技股票上市至本公司减持期间,若恒通科技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
除息事项,本公司减持价格和股份数量将相应进
行调整。本公司减持恒通科技的股票时,将提前
三个交易日通过恒通科技予以公告。如本公司未
履行承诺,本公司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不适用

孙志强

股份减持
承诺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者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
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本人所持恒通科技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
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恒通科技
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恒通科技的股票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公司上市后至上述期间,
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上述发行价格亦将
作相应调整。)在恒通科技上市后,本人将严格遵
守上市前做出的股份锁定及减持限制措施承诺,
在锁定期满后的12个月内,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
本人持有的恒通科技股份总数的15%;在锁定期
满后的第13至24个月内,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
在锁定期届满后第13个月初本人持有恒通科技
份总数的15%。减持价格(复权后)不低于发行
价,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自恒
通科技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若恒通科技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
除息事项,本人减持价格和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
调整。本人减持恒通科技的股票时,将提前三个
交易日通过恒通科技予以公告。上述承诺不因本
人在恒通科技的职务调整或离职而发生变化。"



不适用

北京恒
通创新
赛木科

股份回购
承诺

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
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依法回购首次公



不适用




技股份
有限公


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以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发行价或二级市场市价孰高值确定,并
于有权部门处罚和认定事实之日起30日内启动回
购措施。


孙志强

股份回购
承诺

"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
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依法购回已
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回购价格以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发行价或二级市场市价孰高值确定,并
于有权部门处罚和认定事实之日起30日内启动回
购措施。若本人未能履行回购股份承诺的,本人
承诺将暂停行使表决权,并将当期及以后各期获
得的全部分红赠予公司,直至承诺履行完毕。"



不适用

霍尔果
斯恒隆
德庆股
权投资
有限公
司;孙志


关于同业
竞争、关
联交易、
资金占用
方面的承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孙志强、公司第二
大股东恒隆德庆已出具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除恒通科技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外,孙志强和
恒隆德庆目前在中国境内、外任何地区没有以任
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和经营与恒通科技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2、孙
志强和恒隆德庆承诺作为恒通科技股东期间,不
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家公司或企
业的股份及其他权益)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与恒
通科技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
或活动。3、孙志强和恒隆德庆承诺如果违反本承
诺,愿意向恒通科技承担赔偿及相关法律责任。"



不适用

北京恒
通创新
赛木科
技股份
有限公


关于同业
竞争、关
联交易、
资金占用
方面的承


"为了进一步避免关联交易,发行人承诺不再向卓
越环节和浩然混凝土进行任何关联采购,具体承
诺如下:“本公司在申请上市报告期内与北京浩然
混凝土有限公司、北京卓越环节科技有限公司发
生过关联采购,关联采购对公司启动全资子公司
北京恒通创新整体房屋组装有限公司业务中前期
采购经验的积累、采购保温材料和混凝土材料的
效率提升有一定帮助,但该两种材料作为传统通
用建材在市场上有较多的可选供应商,该等关联
采购对公司而言并非必要。随着公司保温材料和
混凝土材料采购经验的积累,对新合作供应商的
筛选基本完成,公司承诺自本承诺作出之日起不
再向卓越环节和浩然混凝土进行任何关联采购。”"



不适用

北京恒
通创新
赛木科
技股份
有限公

IPO稳定
股价承诺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公司上市后三年
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以下简称“启动条
件”),则公司应启动增持或回购等稳定股价的措
施。(在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公开披露之日起至



不适用




司;李
德;刘文
财;倪绍
良;申海
军;孙志
强;谭黎
明;王墨
石;王秋
艳;王玉


启动条件触发之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发股利、
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
权行为,上述每股净资产亦将作相应调整。)(二)
相关责任主体本预案所称相关责任主体包括公
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本预案所
称控股股东是指孙志强先生,本预案中应采取稳
定股价措施的董事(本预案中的董事特指非独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
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三)稳定股价的
具体措施1、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股份的具体措施: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通过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稳定股价,股份增
持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措施如下:
(1)控股股东每次至少应以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
获得的现金分红的30%与300万元之中的高者增
持公司股份,单次或多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
金总额累计不超过1,500万元。(2)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每人每次至少应以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公
司领取的税后薪酬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30%增
持公司股份,单次或多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
金总额累计不超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会计
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及税后现金分红的总
额。若在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或
准备实施)股份增持的过程中,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除权后的每股净资产的,控股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权终止增持公司股份。2、
公司回购股份的具体措施公司可视情形需要,通
过回购公司股票的方式稳定股价,公司每次回购
股份数量应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0.5%,且公司单
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应不低于人民币500
万元。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
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
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公司单次或多次用于回
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3,000万元;公司
一次或多次实施回购后,剩余回购资金不足500
万元的,下次回购可以3,000万元与已使用回购
资金的差额进行回购。若在公司实施(或准备实
施)股份回购的过程中,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
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除权后的每股净资产的,公司董事会有权做
出决议终止回购公司股份事宜。3、公司控股股东、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增持股票




的承诺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将严格遵守并执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稳定公司股票价格的预案》,包括按照该预案的
规定履行稳定公司股价、增持公司股票的义务。”4、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承诺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应要求其在任职前签署承诺书,保证
严格遵守执行本预案,并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
相关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新聘任的董事还应同
时保证将在董事会上对公司回购股份的预案投赞
成票。(四)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1、控股股
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于启动条件触发之
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启动增持公司股份的措施,并
于3个月内实施完毕;若增持实施完毕后,公司
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再次均低于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2、如公司董
事会作出公司回购股份的决议,董事会应当在回
购股份决议作出后的2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
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公告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3、公司回购股份事宜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开始实施,并应在
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如需)后的6个月内实施完
毕。"

北京恒
通创新
赛木科
技股份
有限公
司;李
德;倪绍
良;商宇
飞;申海
军;申士
兵;宋爱
军;孙志
强;谭黎
明;王炳
明;王墨
石;王秋
艳;王玉
莲;于小
云;虞建


其他承诺

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本人(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不适用




北京恒
通创新
赛木科
技股份
有限公


其他承诺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公司将采
取多种措施,保证公司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
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承诺公司将:1、积极稳妥
地推动募投项目的建设,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
力;2、强化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
范使用;3、加强技术研发和创新,增加公司持续
竞争能力;4、根据公司发展目标积极推进发展战
略,不断改善公司经营业绩;5、加强管理,合理
控制成本费用支出;6、严格依据《北京恒通创新
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和《股东分
红回报规划》等规定进行利润分配,在符合《公
司章程(草案)》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规定的
情形下,制定和执行持续稳定的现金分红方案,
并在必要时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特别是现金
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不适用

北京恒
通创新
赛木科
技股份
有限公


其他承诺

"若公司所作承诺未能履行或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
按期履行的,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
充分披露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
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
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不适用

孙志强

其他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恒通科技上市前本人所作出的各
项承诺,若本人所作承诺未能履行或确已无法履
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
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
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1)
通过恒通科技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
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恒
通科技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
尽可能保护恒通科技及其投资者的权益;(3)将
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恒通科技股东大会
审议;(4)本人违反本人承诺所得的收益将全部
归属于恒通科技,因此给恒通科技或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将依法对恒通科技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
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
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
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恒通科技及时、
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
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恒通科技及其投资者
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恒通科
技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不适用

李德;倪
绍良;商

其他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恒通科技上市前本人所作出的各
项承诺,若本人所作承诺未能履行或确已无法履



不适用




宇飞;申
海军;申
士兵;宋
爱军;孙
志强;谭
黎明;王
炳明;王
墨石;王
秋艳;王
玉莲;于
小云;虞
建华

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
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
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1)
通过恒通科技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
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恒
通科技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
尽可能保护恒通科技及其投资者的权益;(3)将
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恒通科技股东大会
审议;(4)本人违反本人承诺所得的全部收益将
归属于恒通科技,因此给恒通科技或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将依法对恒通科技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
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
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
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恒通科技及时、
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
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恒通科技及其投资者
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恒通科
技及其投资者的权益。上述承诺不因本人在恒通
科技的职务调整或离职而发生变化。"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不适用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
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
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
整改情况

2018 年 8 月 2 日,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以
下简 称“东方花旗”)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粤证
调查通字180138 号),因东方花旗在担任广东广
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顾问期间涉嫌违反
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东方花旗立案调查。

东方花旗将全面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调查工
作,同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该立案事项与恒通科技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无
关。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2018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王亮 崔洪军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