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新晨科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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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年08月20日 20:01:10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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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542 证券简称:
新晨科技 公告编号:2018-061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8月20日(星期一)14:00时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8月19日15:00时至2018年8月20日15:00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8月20日9:30至11:30,13:00至15:00。
2、会议召开地点: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康路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新
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4人,
代表股份数为62,434,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2735%。其中,中
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7人,代表股份数为970,700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6262%。
2、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人,代表股份数
为62,418,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2636%。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数为15,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9%。
4、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和保荐代表人。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审议并作出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
关村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2,434,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7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康路为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
中关村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关联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康路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42,289,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7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张丽欣律师、许贵淳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进
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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