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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呼包鄂协同发展的最新政策扶持指南(二)

2019-01-16 来源: 智慧政策云

为提高内蒙古的全面发展水平,提升产业质量,内蒙古自治区于1月7日发布了内蒙古最新政策扶持指南,主要是关于人才和科技创新、财政扶持、金融支撑、土地保障和营商环境的政策扶持。
关于加快推进呼包鄂协同发展的最新政策扶持指南(二)

为提高内蒙古的全面发展水平,提升产业质量,内蒙古自治区于17日发布了内蒙古最新政策扶持指南,主要是关于人才和科技创新、财政扶持、金融支撑、土地保障和营商环境的政策扶持,具体政策扶持措施如下:

内蒙古最新政策扶持

 

五、人才和科技创新

24.建立人才激励机制,对经呼包鄂地区党委、政府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按照“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由所在地党委、政府给予住房和生活补贴,子女入学享受与当地居民子女同等待遇,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办理入学手续。加大对人才的奖励力度和创新创业失败的宽容度和容错度。(呼和浩特、包头、鄂尔多斯市委、政府负责,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配合)

25.实施柔性引进人才政策,对地区发展所需的高层次人才、紧缺人才,以及不转户口、不转关系、以柔性流动方式到呼包鄂地区工作且符合引进条件的人才,均可申领当地居住证,并在人才奖励、科技成果转化、社会保险、公积金缴存、子女入托入学、购房购车等方面,享受当地户籍人才的同等待遇。呼包鄂地区定期组织干部开展相互挂职,推进呼包鄂协同发展重点工作任务的协调落实。不定期举办呼包鄂协同发展有关业务培训。(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牵头,呼和浩特、包头、鄂尔多斯市委、政府,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医疗保障局、公安厅、科技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教育厅、发展改革委等部门配合)

26.开展聘任制公务员试点,在部分专业性强、任务集中、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工作岗位中聘用专业技术人才,实行合同制和协议工资制,聘用期间履行公务员职责。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可通过设立特聘岗位,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签订专门岗位聘用协议,实行年薪制。自治区人才专项编制向呼包鄂地区事业单位倾斜。(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牵头,呼和浩特、包头、鄂尔多斯市委、政府,自治区党委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配合)

27.建立区域编制调剂制度,通过在区域内调剂一定数量的行政或事业编制,用于呼包鄂地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吸纳高层次人才。(自治区党委编办牵头,呼和浩特、包头、鄂尔多斯市委、政府配合)

28.打造区域创新发展载体,加快推进呼包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积极推进鄂尔多斯市创建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支持国家“双创”示范基地、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呼和浩特科技城建设。支持呼包鄂地区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开放共享,促进各类创新资源在区域内合理流动。(自治区科技厅牵头,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配合)

六、财政扶持

29.自治区和呼包鄂地区的相关专项转移支付和同级预算内专项资金以及政府专项基金,加大对列入呼包鄂协同发展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的倾斜力度。(自治区财政厅牵头,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部门配合)

七、金融支撑

30.完善实施差别化的信贷政策,积极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扩大信贷投放、优化信贷结构。支持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适当下放信贷审批权限,在金融产品创新、服务流程改进方面先行先试。(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别牵头,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等部门配合)

31.保持呼包鄂区域内间接融资持续稳定增长,驻区域内各银行机构积极争取各总行直接贷款和切块信贷规模。积极争取总行放宽信贷审批和业务创新权限,保障区域内重点产业和项目信贷需求。(内蒙古银保监局牵头,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配合)

32.全面推进金融同城化,打破行政区域限制,实施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业务服务等一体化建设,允许管理规范、经营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区域内开展业务,推进经营区域同城化。建立区域金融风险联防联控机制,强化金融信息共享和沟通合作,优化区域金融生态环境。优化保险理赔通赔机制,推进保险售后服务同城化。探索建立融资担保区域联盟,切实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别牵头,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配合)

33. 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研究出资设立风险补偿金,用于公益性、准公益性项目风险补偿,缓释各类金融机构融资服务风险,防止出现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探索出资组建担保公司,对区域内创新型、高新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发展潜力较大但在初期风险较高的企业和项目提供担保融资,带动产业升级。(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负责,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等部门配合)

八、土地保障

34.支持呼包鄂协同发展重大项目用地,积极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年度计划,保障协同发展项目土地供应。支持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区域贫困旗县增减挂钩结余指标可在自治区范围内流转使用,自治区下达流转指标并给予倾斜,确定交易指导价格。(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牵头,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配合)

35.投资新建、改建、扩建协同发展重点产业项目需要供应土地的,可以在法定最高年限内采取弹性出让年期供地,也可以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土地。工业项目在出让土地时可按自治区实施国家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政策的规定确定出让底价。(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牵头,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等部门配合)

36.凡投资10亿元(不含土地使用费)以上且每亩投资强度5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用地所需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自治区层面统筹安排。(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牵头,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部门配合)

九、营商环境优化

37.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能下放的权限事项外,试点赋予呼包鄂地区有条件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盟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制定发布相应的赋权清单,推进“园区事园区办”。推广“互联网+政务服务”,全面实行并联审批、阳光审批和限时办结等制度。(自治区政务服务局牵头,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科技厅等部门配合)

38.推进以区域一体化促进统一市场建设,通过改革创新打破地区分割和利益藩篱,积极推进行政许可、工商登记、消防安全、工业产品检验、建筑工程检验、食品药品检验等领域互通互认。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做法,促进资本、技术、产权、人才、劳动力、货物、服务等要素在区域内自由流动,全面提高区域资源配置效率。(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牵头,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厅、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科技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等部门配合)

39.按照相应管理权限,在环评、能评、安评等方面探索开展区域评估,取代区域内每个独立项目重复评价,变“独立评”为“集中评”。推进实施建设、人防、消防施工图“多图联审”、建筑工程“竣工测验合一”。(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应急管理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人防办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别牵头,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配合)

40.推行外资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一套表格、一口办理”,实现“无纸化”、“零见面”、“零收费”。推动海关、税务、外汇企业信息实时共享、联动管理。(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商务厅按照职责分别牵头,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内蒙古税务局、呼和浩特海关、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等部门配合)

41.推进政务服务事项结果互认。统一互办互认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审批标准、项目编码、网上办理。在呼包鄂地区政务服务大厅设立异地互办窗口,或通过自助设备异地办理互认政务服务事项,实现审批结果互认,一地审批、多地经营。(自治区政务服务局牵头,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配合)

十、开放合作

42.积极推进满都拉口岸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和鄂尔多斯综合保税区封关运行,积极申建呼和浩特铁路口岸,加快推进呼和浩特出口加工区整合优化为综合保税区。支持呼和浩特国家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和中欧班列开通运行。(自治区商务厅、呼和浩特海关按照职责分别牵头,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配合)

43.积极发挥中国—蒙古国博览会等平台作用,加强与俄罗斯、蒙古等国的经贸往来。建立区域内政府、民间等多种合作交流机制。统一招商引资政策,建立区域对外招商统一平台和协调机制,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机制。(自治区商务厅牵头,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自治区贸促会等部门配合)

44.加强与国内发达地区在资金、技术、项目、产能、市场等方面的合作对接,共同探索“园区共建、项目共管、收益共享”合作模式,加快蒙苏经济开发区等合作平台建设,主动承接发达地区产业转移。(自治区商务厅牵头,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配合) 

十一、其他

45.自治区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教育、科技、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商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成立呼包鄂协同发展部门专项工作组,由自治区有关部门负责人任组长,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行业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对口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专家学者等参加,负责拟定相关领域年度工作计划,协调推进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合作事项,完成呼包鄂协同发展有关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研究提出重大工作意见和建议。(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别牵头,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配合)

46.建立健全呼包鄂协同发展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全面反映区域分工、综合经济、产业发展、生态环境、基础设施、民生保障、科技创新、对外开放、公共服务、资源要素等情况,为呼包鄂协同发展提供数据支撑。(自治区统计局牵头,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配合)

47.本政策措施实施范围为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及和林格尔新区所辖区域。

48.本政策措施与自治区现行其他政策措施内容重叠时,可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但不得叠加享受优惠。

以上是内蒙古呼包鄂关于人才和科技创新、财政扶持、金融支撑、土地保障和营商环境方面的最新政策扶持,有关产业协作、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和公共服务方面的政策扶持请参见关于加快推进呼包鄂协同发展的最新政策扶持指南(一)

作者:智慧政策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