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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一带一路”】出口土耳其需警防海关法律风险

2016-12-20 来源: 86Links

本文案例中,中国企业最终与海关协商,由企业自行出具了一份说明函。
【聚焦“一带一路”】出口土耳其需警防海关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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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苏成美)


一、案例


某出口企业向贸促会法律服务中心咨询,其发往土耳其的货物海运到达土国海关后,收货人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余款,也未提货,产生了高额的滞港费和滞箱费。据该企业土耳其分公司了解,如果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清关手续,则海关可能拍卖货物,但可依据提单收货人申请延迟货物拍卖。


由于土耳其买方迟迟未支付70%的余款,中国企业为避免损失,决定将货物转卖。但海关告知,由于原提单已经在海关备案,除非原收货人出具放弃货物的声明,否则不能修改收货人。由此,中国企业面临双重危机。一方面,由于此次合同贸易采用了CIF术语(Cost,Insurance and Freigh,即是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也就是,卖方要为买方支付保险费和运费),船公司由中国企业直接委托,中国企业要承担滚雪球般的滞箱费。而原收货人掌握更大的主动权,其出于恶意很可能就等着海关拍卖,从而低价获得货物。另一方面,好不容易找到的转卖买家,可能因为没有报关资格提不了货,中国公司将面临另一个合同的违约风险。    


二、土耳其海关相关规定


土耳其现行《海关法》规定,经海运入境的货物,摘要报关后(summary declaration)45天内,或经其他方式入境的货物,摘要报关(summary declaration)20天内,如果不完成海关手续(assigned customs approved treatment or use),则海关可自行处理货物。


实践中,土国海关处理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清关手续货物的主要方式之一是拍卖,提单原收货人可能享有优先购买权。


三、借鉴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出口土耳其需要防范进口国海关法律风险。主要措施有两个:


1、 尽量使用信用证作为结算方式

上述案例及贸促会法律服务中心处理的多个类似案例发现,合作初期双方交易都很正常,付款比较及时。但从第二单开始,土国买方可能以各种理由拒绝采取信用证作为付款方式,例如没有授信额度、国家管制等。鉴于前期愉快的合作,虽然订单金额较大,中国卖方通常不假思索,同意了以电汇或托收代替信用证作为付款方式。然而,没有银行信用担保,交易蒙上一层不确定风险。


因此,在遇到土耳其公司不同意使用信用证时,企业需多加留意,争取提高预付款比例,或要求对方提供其他担保。


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申请人(买方)的要求并按其指示向受益人开立的载有一定金额的、在一定的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最主要、最常用的支付方式。


2、签署转卖协议需充分考虑收货人变更相关的海关程序要求


上述案例中,中国公司一直比较相信原买方,所以未转卖,但后来种种迹象表明原买家违约的意图明显,为避免损失找到另外一个土耳其买家,便另行签署了一份协议。虽然从国际贸易货物所有权转让的角度讲,提单并未交付原买方,因此货物所有权仍属于中国企业,其有权处置货物,但由于土耳其海关要求原提单收货人出具放弃货物的书面声明,而原收货人通常不愿意出具,或者附加种种不合理要求,转卖手续并不容易。


本文案例中,中国企业最终与海关协商,由企业自行出具了一份说明函,陈述原买方违约事实、说明货权尚未转移至原买方,并将该份说明函在企业所在地贸促会制作成国际商事证明书,最终被土耳其海关接纳,不再要求提供原收货人放弃货物的书面声明。然而,以商会认证说明函的方式替代原收货人放弃货物声明只是广大出口商实践中摸索出来的经验,并非土耳其海关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因此企业在签署转卖合同签应尽量排除相应风险。


作者:86Link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