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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九鼎新材: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8-09-11

[股东会]九鼎新材: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股东会]九鼎新材: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时间:2018年09月11日 19:46:41&nbsp中财网


证券代码:002201

证券简称:九鼎新材

公告编号:2018-54





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9月11日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9月10日~2018年9月1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9月11日9:30
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9月
10日15:00至2018年9月1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如皋市中山东路1号公司3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缪振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15人,代表股份138,276,472股,占股份总
数的41.5910%。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7人,代表股份138,050,484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41.523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225,988股,占公
司股本总数的0.0680%。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共13人,代
表股份3,296,17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991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凌宇光、罗端律师出


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138,276,472股。表决结果:同意138,050,814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6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225,6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632%。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070,5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1539%;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25,6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6.8461%。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终止认购北京九鼎佑丰科创技术中心(有限合伙)部分权益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出席现场投票的关联股东江苏九鼎集团有限公司、顾清波先生、姜
鹄先生、顾泽波先生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股份数未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1,291,688股。表决结果:同意1,291,588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3%;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7%;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291,5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3%;
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聘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
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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