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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移为通信:监事会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2018-09-05

[监事会]移为通信:监事会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监事会]移为通信:监事会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时间:2018年09月05日 20:41:52&nbsp中财网


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监事会对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
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激励对象
名单》”)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 关于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核查意见


监事会对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认真审核后认为: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股权激励
计划”)已履行了现阶段相关的法定程序,《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及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
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等事项未违反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
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4、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可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优化薪酬与考核
体系,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增
强公司的凝聚力,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 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监事会对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认真审核后认
为:


1、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
(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均为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且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在职员工。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以及由公司控股
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


2、激励对象名单与《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激励对象一致。


3、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4、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等文件中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
象的情形。经核查,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列入本激励计划名单的激励对象均
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
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公司将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天。监事会将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于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前5
日披露激励对象核查说明。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特此公告。





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8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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